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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处理:2021年青海省公安厅警用无人机采购项目投诉处理案例分析

投诉处理解析
招投标投诉解析
投诉处理
发布时间:2023年9月13日 09:30
来源:慧集网

招投标投诉处理案例解析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2021年,由青海省公安厅处理完成。投诉人为西宁优众卓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投诉的主要内容为对青海省公安厅警用无人机及其配套设备设施采购项目的中标结果不满。

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青政采公招(服务)2021-129-1
  • 项目名称:青海省公安厅警用无人机及其配套设备设施采购项目
  • 处理日期:2021年12月1日

相关当事人

  • 投诉人:西宁优众卓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胜利路51号4单元441室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李向军
  • 联系电话:13997276129
  • 授权代表:金美卉
  • 联系电话:18194795304
  • 被投诉人1:青海省政府采购中心
  • 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海晏路75号地矿综合写字楼15楼
  • 联系人:周泉
  • 联系电话:0971-6136730
  • 被投诉人2:青海省公安厅
  • 地址:青海省八一中路50号
  • 联系人:马强
  • 联系电话:0971-8293146
  • 相关供应商:青海徕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同仁路7号2幢161室
  • 联系人:徐彦伟
  • 联系电话:13897466008

基本情况

投诉人西宁优众卓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对青海省公安厅警用无人机及其配套设备设施采购项目的中标结果提出质疑。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2在质疑事项回复中未全面核对相关供应商青海徕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所投产品的检测报告和产品彩页的真实性。

经调查核实,采购文件要求投标供应商提供投标产品的相关认证、合格证等材料,并要求提供生产厂家的相关资质和其他证明文件。相关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警用无人机喊话器、探照灯、抛投器和系留电源系统的检测报告和产品彩页。经核实,这些检测报告真实有效,并与厂家官方网站上的产品信息一致,不存在虚假情况。被投诉人2重新组织评审委员会进行复议,并按程序回复,认为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

处理依据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规定:“投诉处理过程中,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的,投诉不成立。”根据该规定,本机关依法驳回了投诉事项。

处理结果

根据调查结果和相关法规,本机关认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决定驳回投诉。

如果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青海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何规避本案例中被投诉的建议

针对类似投诉案件,被投诉人在处理采购项目时应注重以下几点规避建议:

  1. 建立严格的采购文件要求,明确投标供应商需提供的相关资质和证明文件,确保投标产品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2. 在评审过程中,对投标产品的检测报告和相关材料进行充分核查,确保其真实有效。
  3. 加强与厂家的沟通和协作,确保所提供的产品彩页信息与厂家官方渠道一致,避免出现虚假情况。

以上建议可帮助被投诉人规避类似投诉案件,确保采购过程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青海省财政厅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青财采字[2021]1902号

一、项目编号:青政采公招(服务)2021-129-1

二、项目名称:青海省公安厅警用无人机及其配套设备设施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西宁优众卓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胜利路51号4单元441室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李向军

联系电话:13997276129

授权代表:金美卉

联系电话:18194795304

被投诉人1:青海省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海晏路75号地矿综合写字楼15楼

联系人:周泉

联系电话:0971-6136730

被投诉人2:青海省公安厅

地址:青海省八一中路50号

联系人:马强

联系电话:0971-8293146

相关供应商:青海徕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同仁路7号2幢161室

联系人:徐彦伟

联系电话:13897466008

2021年10月11日,西宁优众卓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对“青海省公安厅警用无人机及其配套设备设施采购项目”〔项目编号:青政采公招(服务)2021-129-1〕的中标结果不满,向青海省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被投诉人1)提出质疑。被投诉人1、青海省公安厅(以下简称被投诉人2)于2021年10月18日作出了书面答复。2021年10月26日,投诉人不满意质疑答复,向本机关送达《投诉书》,经审查,本机关依法受理。随后,本机关向被投诉人发送了投诉书副本、投诉答复通知书,要求作出书面说明,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资料,并调取审查了本项目的采购文件和相关评审资料。

四、投诉事项

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2对其提出的质疑事项回复不全面,在复核过程中未对青海徕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相关供应商)所投产品(包括警用无人机喊话器、警用无人机探照灯、警用无人机抛投器、警用无人机系留电源系统)相关检测报告和产品彩页的真实性进行核对。

五、调查情况

经调查核实,采购文件要求投标供应商“根据采购项目内容,投标时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产品的相关认证、合格证等材料,生产厂家的相关资质、相关认证和投标人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格证明文件等材料”。相关供应商针对所投警用无人机喊话器、警用无人机探照灯、警用无人机抛投器、警用无人机系留电源系统,在其投标文件中提供了上述产品的检测报告和相关产品彩页。经与检测报告出具单位核实,上述四类产品检测报告均真实有效,且检测报告的真实性与是否由厂家授权提供并无关联。同时,产品彩页可通过厂家官方网站等公开渠道获取,经查询,相关供应商提供的上述四类产品彩页信息与生产厂家产品信息一致,未发现存在虚假情形。针对投诉人提出的质疑,被投诉人2重新组织评审委员会进行复议,并按程序已予回复,未发现质疑回复存在违法违规情形。故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认定投诉不成立。

六、处理决定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投诉事项不成立,本机关依法予以驳回。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青海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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