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处理:山东省法院互联网法庭系统项目(二期)(2)案例解析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山东省济南市,由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山东省政府采购中心处理完毕。投诉人为山东煜隆华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投诉的主要内容为对被投诉人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
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或招标编号、政府采购计划编号、采购计划备案文号等):SDGP370000000202101012715、A2包
- 项目名称:山东省法院互联网法庭系统项目(二期)(2)
- 处理日期:处理完毕(具体日期未提供)
相关当事人
- 投诉人:山东煜隆华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山大路157号华强电子广场北Q3096B
- 被投诉人:
-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9977号
- 山东省政府采购中心
-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10567号
- 相关供应商:无
- 地址:无
- 当事人:无
- 地址:无
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被投诉人作出的质疑答复表示不满,随后向相关机关投诉。投诉事项包括:
- 网络安全等级测评与检测评估机构服务认证证书与项目采购需求不相适应,涉嫌将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供应商业绩、资信、荣誉等作为评分条件。
- 系统架构师与系统分析师证书与项目采购需求不相适应,未从项目总监实际需求出发,设置评审标准。
- 监理团队成员要求中,调整后的管理咨询师证书与项目采购需求不相适应,未从监理团队成员构建实际需求出发。
处理依据
经本机关认定,投诉事项1、投诉事项2、投诉事项3缺乏事实依据,因此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处理结果
投诉处理完毕,具体处理时间、处理人以及处理结果的详细信息未提供。
如何规避类似投诉案件的建议
被投诉人应注重以下方面,以规避类似投诉案件的发生:
- 在评分条件中,确保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不将与合同履行无关的供应商业绩、资信、荣誉等作为评分条件。
- 设定评审标准时,应充分考虑项目总监的实际需求,确保系统架构师与系统分析师证书与项目采购需求相匹配。
- 在监理团队成员要求中,应从监理团队成员的实际需求出发,调整后的管理咨询师证书与项目采购需求相适应。
以上建议可帮助被投诉人避免类似问题的发生,并提升采购项目的质量与效果。
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关于山东省法院互联网法庭系统项目(二期)(2)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或招标编号、政府采购计划编号、采购计划备案文号等):SDGP370000000202101012715、A2包
二、项目名称:山东省法院互联网法庭系统项目(二期)(2)
三、相关当事人
1.投诉人:山东煜隆华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山大路157号华强电子广场北Q3096B
2.被投诉人: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9977号、济南市经十路10567号
3.相关供应商:无
地址:无
4.当事人:无
地址:无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不满意被投诉人作出的质疑答复,向本机关投诉。投诉事项:1.网络安全等级测评与检测评估机构服务认证证书与项目采购需求不相适应,涉嫌将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供应商业绩、资信、荣誉等作为评分条件。2.系统架构师与系统分析师证书与项目采购需求不相适应,未从项目总监实际需求出发,设置评审标准。3.监理团队成员要求中,调整后的管理咨询师证书与项目采购需求不相适应,未从监理团队成员构建实际需求出发。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本机关认定:投诉事项1、投诉事项2、投诉事项3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驳回投诉。
六、其他补充事宜
无
郑重声明:若非特别声明,本文版权为慧集投标所有,任何单位及个人未经本站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经本网授权使用的,应当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须注明“来源:慧集网”。凡违反本条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