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南宁市第三职业技术学校东盟校区食堂设备采购项目投诉处理案例分析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2022年9月13日,由南宁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处理完毕。投诉人为广西南宁百年酒店设备有限公司,涉及的相关当事人有南宁市第三职业技术学校和武汉亲兄弟酒店用品有限公司。投诉的主要内容是针对南宁市第三职业技术学校东盟校区食堂设备采购项目,投诉人认为中标人武汉亲兄弟酒店用品有限公司所投标产品超出公司全国工业生产许可证目录范围,并且不符合国家的强制性要求。
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NNZC2022-10088A
- 项目名称:南宁市第三职业技术学校东盟校区食堂设备采购项目
- 处理日期:2022年9月13日
相关当事人
- 投诉人:广西南宁百年酒店设备有限公司
- 地址:南宁市青秀区长湖路56号龙光·君御华府6号楼二十层2001号房
- 被投诉人:南宁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
- 地址:广西南宁市良庆区玉洞大道33号南宁市市民中心11楼
- 相关供应商:武汉亲兄弟酒店用品有限公司
- 地址:武汉市黄陂区武湖农场青龙分场陡马河汉口北现代工业园H4栋1-3层2室
- 当事人:南宁市第三职业技术学校
- 地址:南宁市望州路北二里14号
基本情况
投诉人广西南宁百年酒店设备有限公司就南宁市第三职业技术学校东盟校区食堂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NNZC2022-10088A)提出投诉。投诉人指出中标人武汉亲兄弟酒店用品有限公司所投标的产品"电48盘蒸饭车"和"烙饼机"超出了公司全国工业生产许可证目录范围,并且不符合国家的强制性要求。经核查发现,项目招标文件对供应商生产许可证没有明确要求,也没有对投标人所投产品为电热类产品或电磁加热类产品提出具体要求。而中标人所投产品"电48盘蒸饭车"和"烙饼机"的生产厂家已经具有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该证书明确允许生产"蒸汽炊具"和"电热铛"等商用电热设备。因此,中标人所投产品并没有违反国家的强制性规定和要求,也符合该项目的投标资格要求。
处理依据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规定:“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处理结果
经过审查和调查,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人广西南宁百年酒店设备有限公司的投诉。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因此投诉不成立。
如何规避类似投诉案件的建议
作为被投诉人,南宁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应当注重以下方面,以规避类似投诉案件的发生:
- 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对供应商的生产许可证要求,确保投标人的产品符合相关要求。
- 仔细审核投标人所投产品的资质和符合性,确保其产品符合国家的强制性规定。
- 加强对投标文件和相关规定的解读和理解,确保招标文件的规定明确、具体,避免引起投诉的歧义和争议。
- 提供明确的投诉处理渠道和流程,及时处理和回应投诉,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的处理和决策,维护公平公正的采购环境。
以上建议可供被投诉人参考,以确保今后类似投诉案件的规避和处理。
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南宁市财政局投诉处理公告(南财采决〔2022〕13号)
一、项目编号:NNZC2022-10088A
二、项目名称:南宁市第三职业技术学校东盟校区食堂设备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广西南宁百年酒店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南宁市青秀区长湖路56号龙光·君御华府6号楼二十层2001号房
被投诉人:南宁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
地址:广西南宁市良庆区玉洞大道33号南宁市市民中心11楼
相关供应商:武汉亲兄弟酒店用品有限公司
地址:武汉市黄陂区武湖农场青龙分场陡马河汉口北现代工业园H4栋1-3层2室
当事人:南宁市第三职业技术学校
地址:南宁市望州路北二里14号
四、基本情况
2022年9月13日,本机关收到投诉人关于南宁市第三职业技术学校东盟校区食堂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NNZC2022-10088A,以下简称“该项目”)的投诉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关于投诉人认为中标人武汉亲兄弟酒店用品有限公司所投标产品“电48盘蒸饭车”和“烙饼机”超出其公司全国工业生产许可证目录范围,不符合该项目投标人资格条件和所投产品不满足国家强制性要求的问题。经核查,项目招标文件采购需求中未提出供应商生产许可证要求,也未对投标人所投产品为电热类产品或电磁加热类产品提出明确要求。中标人所投产品“电48盘蒸饭车”和“烙饼机”的生产厂家已具有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该《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已明确具有“蒸汽炊具”“电热铛”等商用电热设备生产许可。因此中标人投标提交的产品不存在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和要求的情况,也符合该项目投标的资格要求。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规定。
2、处理结果:本机关对投诉人的投诉事项处理决定如下:投诉人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六、其他补充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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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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