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处理:山东省德州市齐河县职业中专智慧校园采购项目案例解析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2022年10月,由齐河县财政局处理完毕。投诉人为乙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投诉的主要内容为对山东省德州市齐河县职业中专智慧校园采购项目的质疑答复不满意。相关当事人包括被投诉人山东嘉宇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相关供应商山东省邮电工程有限公司,以及当事人代芳。
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SDGP371425000202202000079
- 项目名称:山东省德州市齐河县职业中专智慧校园采购项目
- 处理日期:2022年10月25日
相关当事人
- 投诉人:乙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齐鲁软件园A1座4楼
- 被投诉人:山东嘉宇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地址: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风东路泰和商务楼11楼
- 相关供应商:山东省邮电工程有限公司
- 地址:济南市纬四路小纬四路1号
- 当事人:代芳
- 地址: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风东路泰和商务楼11楼
基本情况
投诉人乙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对山东省德州市齐河县职业中专智慧校园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SDGP371425000202202000079)的质疑答复表示不满意。于2022年10月25日,乙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通过邮箱递交投诉函的方式向齐河县财政局提出投诉,该财政局依法予以受理。
处理依据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本部门认为乙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投诉书中以华为技术白皮书截图作为投诉依据,事实依据理由不充分。因此,根据处理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处理结果
根据上述处理依据,本次投诉事项被认定为不成立。
如何规避本案例中被投诉的建议
为了避免类似投诉案件的发生,被投诉人山东嘉宇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应注重以下建议:
- 提供充分的事实依据和合理的理由,以避免投诉事项因缺乏充分支持而不成立。
- 在处理质疑答复时,确保客观、公正地对待投诉人提出的问题,并提供明确的解释和回应。
-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确保评标委员会成员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以上建议旨在帮助被投诉人山东嘉宇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避免类似投诉案件的发生,提升采购项目的透明度和合规性。
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关于山东省德州市齐河县职业中专智慧校园采购项目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或招标编号、政府采购计划编号、采购计划备案文号等):SDGP371425000202202000079
二、项目名称:山东省德州市齐河县职业中专智慧校园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1.投诉人:乙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齐鲁软件园A1座4楼
2.被投诉人:山东嘉宇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风东路泰和商务楼11楼
3.相关供应商:山东省邮电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济南市纬四路小纬四路1号
4.当事人:代芳
地址: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风东路泰和商务楼11楼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不满意被投诉人2022年10月14日对山东省德州市齐河县职业中专智慧校园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SDGP371425000202202000079)做出的质疑答复,于2022年10月25日通过邮箱递交投诉函的方式向齐河县财政局提出投诉,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本部门认为乙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投诉书中以华为技术白皮书截图作为投诉依据,事实依据理由不充分。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处理如下: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六、其他补充事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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