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处理: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作物病虫疫情监测分中心田间监测点建设项目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2023年04月04日,由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处理完毕。投诉人为杭州农耘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被投诉人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植保站。投诉的主要内容为广西科联招标中心有限公司在评审中未按照中小企业优惠政策给予投标价格扣除,同时中标供应商北京依科曼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涉嫌伪造虚假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GXZC2022-G1-003303-KLZB
- 项目名称:广西壮族自治区2022年全国农作物病虫疫情监测分中心(省级)田间监测点建设项目
处理日期
2023年04月04日
相关当事人
- 投诉人:杭州农耘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康成大厦1幢1914室A
- 被投诉人:广西壮族自治区植保站
- 地址:广西南宁市民族大道东新竹小区76栋
- 相关供应商:
- 地址:
- 当事人:
- 地址:
基本情况
投诉事项:广西科联招标中心有限公司经查阅评标委员会的评审记录,回复评审时A、B、C分标中标单位均未被评委委员会认定为小微企业,未享受中小企业优惠政策,评审时未对其投标价格给予任何价格扣除,中标公告未附有中标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B分标中标供应商北京依科曼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投标货物清单涉及数据控制存储传输设备(品牌阿里云)、数据控制传输设备(品牌阿里云)、病虫害调查简易交通工具(品牌雅迪)制造商为大型企业,中标供应商为获取中标资格伪造虚假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根据招标文件评分标准,投诉人在评审中应享受投标价格给予20%的扣除。
处理依据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
处理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决定驳回投诉事项。
如何规避本案例中被投诉的建议
针对类似投诉案件,被投诉人应注重以下建议:
- 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执行评审程序,确保评审公正公平。
- 对于符合中小企业条件的投标单位,按照相关政策给予相应的优惠政策,确保公平竞争。
- 加强对中标供应商资质的审查,防止虚假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等行为的发生。
- 在中标公告中准确附带中标供应商的相关声明和资质证明文件,确保公示透明。
- 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对伪造虚假材料的投标单位进行处罚,维护招标采购的公信力。
以上建议旨在帮助被投诉人规避类似投诉案件,确保招标采购的公正、透明和依法进行。
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2022年全国农作物病虫疫情监测分中心(省级)田间监测点建设项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2023年第19号)
一、项目编号:GXZC2022-G1-003303-KLZB
二、项目名称:广西壮族自治区2022年全国农作物病虫疫情监测分中心(省级)田间监测点建设项目项目编号:GXZC2022-G1-003303-KLZB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杭州农耘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康成大厦1幢1914室A
被投诉人:广西壮族自治区植保站
地址:广西南宁市民族大道东新竹小区76栋
相关供应商:\
地址:\
当事人:\
地址:\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事项:广西科联招标中心有限公司经查阅评标委员会的评审记录,回复评审时A、B、C分标中标单位均未被评委委员会认定为小微企业,未享受中小企业优惠政策,评审时未对其投标价格给予任何价格扣除,中标公告未附有中标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B分标中标供应商北京依科曼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投标货物清单涉及数据控制存储传输设备(品牌阿里云)、数据控制传输设备(品牌阿里云)、病虫害调查简易交通工具(品牌雅迪)制造商为大型企业,中标供应商为获取中标资格伪造虚假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根据招标文件评分标准,投诉人在评审中应享受投标价格给予20%的扣除。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
2、处理结果: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决定驳回投诉事项。
六、其他补充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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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3年04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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