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处理:2022年湖北省司法厅行政执法证印制服务项目案例分析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2022年,由湖北省司法厅处理完毕。投诉人为盐城市方正印刷有限公司,投诉的主要内容为对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湖北省政府采购中心)在行政执法证印制服务项目中作出的决策不满。
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鄂采计[2021]-13023号
- 项目名称:湖北省司法厅行政执法证印制服务项目
- 处理日期:2022年03月11日
相关当事人
- 投诉人:盐城市方正印刷有限公司
- 地址: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希望大道南路18-16号4幢
- 被投诉人: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湖北省政府采购中心)
-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252号
- 相关当事人:湖北省司法厅
- 地址:武汉市武昌区洪山侧路22号
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被投诉人在湖北省司法厅行政执法证印制服务项目中的答复表示不满,并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人主要投诉内容如下:
- 该项目评标结果违反了《招标文件》中无效投标的规定,未对皮夹、佩戴式卡套的坐标和尺寸中缺失R3mm和R4mm项的检测报告进行无效投标处理,并将《测试报告》视为《检测报告》。
- 《招标文件》第三章第四部分技术服务要求表格中5佩戴式卡套要求的图6中,透明窗四周缝纫线的坐标尺寸为51mm和76mm,与透明可视窗尺寸不符。评标结果未能正确区分尺寸51mm和76mm是缝纫线的尺寸而非透明可视窗的尺寸,导致投标样品尺寸、检测报告数据和要求参数不一致,应按无效投标处理。
处理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以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经审查投诉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因此决定驳回投诉。
处理结果
经过处理,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具体处理结果由湖北省司法厅于2022年03月11日作出。
如何规避本案例中被投诉的建议
针对类似投诉案件,被投诉人应注意以下建议,以避免类似问题的发生:
- 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评标,确保评标结果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 对于检测报告和要求参数的不一致情况,应当进行准确的解释和区分,避免引起投诉方的误解。
- 在技术服务要求表格中,对于关键要素的说明应更加明确,避免出现尺寸等信息的混淆和歧义。
以上建议可供被投诉人参考,以提高项目处理的准确性和规范性,避免类似投诉案件的发生。
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对湖北省司法厅行政执法证印制服务项目(鄂采计[2021]-13023号)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名称:湖北省司法厅行政执法证印制服务项目(鄂采计[2021]-13023号)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盐城市方正印刷有限公司
地址: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希望大道南路18-16号4幢
被投诉人: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湖北省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252号
相关当事人:湖北省司法厅
地址:武汉市武昌区洪山侧路22号
三、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为:1.该项目评标结果违反了《招标文件》中无效投标的规定,对皮夹、佩戴式卡套的坐标和尺寸中缺失R3mm和R4mm项的检测报告未作无效投标处理;把《测试报告》视为《检测报告》;2.《招标文件》第三章第四部分技术服务要求表格中5佩戴式卡套要求的图6:佩戴式卡套各要素坐标及尺寸其中透明窗四周缝纫线坐标尺寸为51mm和76mm,并非透明可视窗尺寸。评标结果未能区分尺寸51mm和76mm是缝纫线的尺寸而非透明可视窗的尺寸,东港股份等投标样品尺寸、检测报告数据和要求参数不一致,该按无效投标处理。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驳回投诉。
五、其他补充事宜
湖北省财政厅
2022年0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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