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福建福州建新医院采购C形臂X射线机投诉处理案例解析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2023年4月17日,由福建省财政厅处理完毕。投诉人为江西汤宏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汤宏公司),投诉的主要内容为对福建省福州市建新医院委托福州市物资有限公司组织的建新医院采购C形臂X射线机采购项目的中标结果及质疑答复不满意。
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3500]WZ[GK]2022001
- 项目名称:建新医院采购C形臂X射线机采购项目
- 处理日期:2023年4月17日
相关当事人
- 投诉人:江西汤宏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 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安县工业园西区朝阳路(吉安日鑫科技有限公司办公楼三楼311室D区)
- 被投诉人1:福建省建新医院
- 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文林路57号
- 被投诉人2:福州市物资有限公司
- 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六一北路558号金三桥大厦B座6层
基本情况
投诉人江西汤宏公司对被投诉人1建新医院委托被投诉人2福州市物资公司组织的建新医院采购C形臂X射线机采购项目的中标结果及质疑答复表示不满意,并向福建省财政厅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福州同春公司所投设备大量参数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处理依据
经调查,福州市物资公司于2023年1月17日发布了本次采购项目的招标公告,并于2023年2月15日发布了结果公告,结果显示福州同春公司成为本次采购项目的中标供应商。截至处理决定作出之日,本次采购项目的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并开始履行。
根据调查结果,福州同春公司对投诉事项所列的评审项1、2、4、7、15、18、19、20、22、32、37、38、55、66、72都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进行了具体技术参数回应,并表示没有偏离情况。对于评审项3,福州同春公司回应为“1.3设备主机、球管、高压发生器主要部件非同一制造商原厂生产(评审项3)”,并表示有负偏离。评标委员会在评审和协助质疑答复时认为福州同春公司所投产品满足评审项1、2、4、7、15、18、19、20、22、32、37、38、55、66、72的要求,不满足评审项3的要求,即原评审结果无误。根据现有材料,未发现评标委员会存在违法、违规评审的问题。
投诉人江西汤宏公司主张福州同春公司所投设备大量参数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然而提供的证据材料《动态平板C形臂HMC-50D产品推荐书》未加盖中标产品厂家万东鼎立公司公章,并且无法证明该材料是从中标产品厂家万东鼎立公司的官方途径获取的,真实性存疑。因此,福建省财政厅不予采纳该证据。根据现有材料,无法证明福州同春公司所投设备大量参数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综上,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福建省财政厅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驳回投诉。
处理决定日期:2023年4月17日
如何规避类似投诉案件的建议
根据本案例的调查结果,投诉人江西汤宏公司的主要质疑在于福州同春公司所投设备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为避免类似投诉案件的发生,建议被投诉人建新医院在未来的采购项目中注意以下事项:
- 严格遵守招标文件的要求,确保投标文件中的技术参数和规格与招标文件一致。
- 对于评审项中涉及的技术参数,应认真核实供应商提供的回应,并进行充分的评估和比较,确保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
- 在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评审,确保评审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 对于投诉事项,应进行认真的调查和核实,确保有充分的事实依据来支持处理决定。
以上建议旨在帮助被投诉人建新医院提升采购项目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减少可能引发投诉的问题,并维护好采购活动的合法性和权益。
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建新医院采购C形臂X射线机采购项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投诉处理(2023年第12号)
一、项目编号:[3500]WZ[GK]2022001
二、项目名称:建新医院采购C形臂X射线机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江西汤宏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汤宏公司)
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安县工业园西区朝阳路(吉安日鑫科技有限公司办公楼三楼311室D区)
被投诉人1:福建省建新医院(以下简称建新医院)
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文林路57号
被投诉人2:福州市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州市物资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六一北路558号金三桥大厦B座6层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江西汤宏公司因对被投诉人1建新医院委托被投诉人2福州市物资公司组织的建新医院采购C形臂X射线机采购项目(项目编号:[3500]WZ[GK]2022001,以下简称本次采购项目)的中标结果及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福州同春公司所投设备大量参数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查,福州市物资公司接受建新医院的委托,于2023年1月17日发布本次采购项目的招标公告,于2023年2月15日发布结果公告,结果公告显示福州同春公司为本次采购项目的中标供应商。截至本决定作出之日,本次采购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并开始履行。
本机关认为,福州同春公司提交的投标文件针对投诉事项所列的评审项1、2、4、7、15、18、19、20、22、32、37、38、55、66、72,按招标文件要求分别进行具体技术参数应答,偏离情况响应均为“无偏离”;针对投诉事项所列的评审项3应答为“1.3设备主机、球管、高压发生器主要部件非同一制造商原厂生产(评审项3)”,偏离情况响应为“负偏离”。评标委员会在评审和协助质疑答复时均认为福州同春公司所投产品满足评审项1、2、4、7、15、18、19、20、22、32、37、38、55、66、72的要求,不满足评审项3的要求,即原评审结果无误。根据现有材料,未发现评标委员会存在违法、违规评审的问题。投诉人江西汤宏公司主张福州同春公司所投设备大量参数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但其提供的证据材料《动态平板C形臂HMC-50D产品推荐书》未加盖中标产品厂家万东鼎立公司公章,亦不能证明系从中标产品厂家万东鼎立公司的官方途径获取,真实性存疑,本机关不予采纳。根据现有材料,不能证明福州同春公司所投设备大量参数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综上,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驳回投诉。
福建省财政厅
2023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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