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处理:湖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综合能力提升(一期)检测分析设备(第二批)采购项目(包2)(鄂采计[2021]-15949号)案例解析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2022年03月11日,由湖北省财政厅处理完毕。投诉人为建发(武汉)有限公司,投诉的主要内容为对湖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综合能力提升(一期)检测分析设备(第二批)采购项目进行质疑。
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鄂采计[2021]-15949号
- 项目名称:湖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综合能力提升(一期)检测分析设备(第二批)采购项目(包2)
- 处理日期:2022年03月11日
相关当事人
- 投诉人:建发(武汉)有限公司
-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徐东大街128号联发国际大厦29层
- 被投诉人:湖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被投诉人2:湖北中采招标有限公司
-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卓刀泉北路35号,地址2: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1号楚天都市花园B座26楼
- 相关供应商1:武汉凡颖科技有限公司
-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珞瑜路370号二层201号
- 相关供应商2:中科器进出口武汉有限公司
- 地址:武汉市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666号光谷生物创新园国药大厦A20栋10层
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被投诉人针对该项目的质疑答复表达不满,随后向湖北省财政厅提起投诉。投诉人提出以下投诉事项:
- 武汉凡颖公司缺少部分产品的生产厂家质保服务承诺文件,包括原子荧光形态分析仪、全自动石墨消解仪、无机全自动稀释标配仪、球磨机、便携式水质快速测定仪和气相色谱仪。
- 中科器公司缺少原子荧光形态分析仪的生产厂家质保服务承诺文件。
- 武汉凡颖公司缺少部分产品的制造商出具的技术白皮书、检测报告复印件或公开发布的宣传印刷资料原件,包括原子荧光形态分析仪、全自动石墨消解仪、无机全自动稀释标配仪、球磨机、便携式水质快速测定仪和气相色谱仪。
- 中科器公司缺少原子荧光形态分析仪的制造商出具的技术白皮书、检测报告复印件或公开发布的宣传印刷资料原件。
- 武汉凡颖公司缺少部分产品的厂家质保服务承诺文件,包括原子荧光形态分析仪、全自动石墨消解仪、无机全自动稀释标配仪、球磨机、便携式水质快速测定仪和气相色谱仪。
- 中科器公司缺少原子荧光形态分析仪的厂家质保服务承诺文件。
- 武汉凡颖公司所投核心产品离子色谱仪为纯进口产品,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 武汉凡颖公司所投瑞士万通940型离子色谱仪不满足本项目招标参数要求。
处理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湖北省财政厅对投诉事项1-8进行了认真审查,并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投诉人的投诉事项1-8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决定驳回投诉。
处理结果
投诉处理决定如下:
- 投诉事项1-8:驳回投诉
如何规避本案例中被投诉的建议
针对类似投诉案件,被投诉人应注重以下建议来规避类似问题:
- 提供充分的生产厂家质保服务承诺文件,确保产品质量的可靠性和售后服务的有效性。
- 准备并提供产品的制造商出具的技术白皮书、检测报告复印件或公开发布的宣传印刷资料原件,以便投标人对产品进行充分了解和评估。
- 在投标文件中明确规定关于产品技术参数和质量要求的详细要求,以确保投标人能够按照要求提供符合规定的产品。
- 加强对产品的审查和验收工作,确保投标人提供的产品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 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禁止使用非符合要求的产品,防止投标人使用不符合规定的产品投标。
以上建议可帮助被投诉人提高采购项目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减少投诉的可能性。
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对湖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综合能力提升(一期)检测分析设备(第二批)采购项目(包2)(鄂采计[2021]-15949号)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名称:湖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综合能力提升(一期)检测分析设备(第二批)采购项目(包2)(鄂采计[2021]-15949号)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建发(武汉)有限公司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徐东大街128号联发国际大厦29层
被投诉人:湖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被投诉人2:湖北中采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卓刀泉北路35号,地址2: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1号楚天都市花园B座26楼
相关供应商1:武汉凡颖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珞瑜路370号二层201号
相关供应商2:中科器进出口武汉有限公司
地址:武汉市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666号光谷生物创新园国药大厦A20栋10层
三、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为:1.武汉凡颖公司缺少原子荧光形态分析仪、全自动石墨消解仪、无机全自动稀释标配仪、球磨机、便携式水质快速测定仪、气相色谱仪这些产品的生产厂家质保服务承诺文件;2.中科器公司缺少原子荧光形态分析仪的生产厂家质保服务承诺文件;3.武汉凡颖公司缺少原子荧光形态分析仪、全自动石墨消解仪、无机全自动稀释标配仪、球磨机、便携式水质快速测定仪、气相色谱仪这些产品制造商出具的技术白皮书或检测报告复印件或公开发布的该产品宣传印刷资料原件作为依据;4.中科器公司缺少原子荧光形态分析仪的产品制造商出具的技术白皮书或检测报告复印件或公开发布的该产品宣传印刷资料原件作为依据;5.武汉凡颖公司缺少原子荧光形态分析仪、全自动石墨消解仪、无机全自动稀释标配仪、球磨机、便携式水质快速测定仪、气相色谱仪这些产品的厂家质保服务承诺文件;6.中科器公司缺少原子荧光形态分析仪厂家质保服务承诺文件;7.武汉凡颖公司所投核心产品离子色谱仪为纯进口产品,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8.武汉凡颖公司所投瑞士万通940型离子色谱仪不满足本项目招标参数要求。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投诉人的投诉事项1-8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五、其他补充事宜
湖北省财政厅
2022年0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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