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处理:2020年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凌水街道办事处应急零散项目投诉处理案例分析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2020年,由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凌水街道办事处处理完毕。投诉人为大连新瑞广告有限公司。投诉涉及的主要当事人为被投诉人通利晟信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和大连伟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投诉的主要内容为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凌水街道办事处2020年度应急零散项目(办公服务类)定点服务采购项目。
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无
- 项目名称: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凌水街道办事处应急零散项目
- 处理日期:2020年03月27日
相关当事人
- 投诉人:大连新瑞广告有限公司
- 地址:辽宁省花园口经济区迎春街6-2号楼413室17-10号
- 被投诉人:
- 通利晟信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万岁街135号
- 大连伟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地址: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金新路34号5单元1层2号
基本情况
投诉人在本案中提出了以下投诉事项:
- 投诉事项1:招标文件业绩评分占总分值的10%,不符合《辽财采[2008]886号》文件要求。
- 投诉事项2:中标供应商主营业务为建筑业领域,对其媒体宣传服务能力存有质疑。
处理依据
经调查取证后,根据相关调查结果,对投诉事项进行了审查:
1.
关于投诉事项1的审查情况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直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的实施意见》(辽财采[2008]886号)已经废止失效,因此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不成立。
2.
关于投诉事项2的审查情况
经对招标文件、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评审报告的审查,发现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评标委员会的评审结果公平、公正。因此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不成立。
处理结果
根据调查结果,处理决定如下:
驳回投诉人大连新瑞广告有限公司的投诉。
投诉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连市财政局或大连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大连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处理决定单位:大连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财政局
日期:2020年03月27日
如何规避本案例中被投诉的建议
针对类似投诉案件,被投诉人通利晟信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和大连伟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注意以下建议,以规避类似投诉:
- 在招标文件编制过程中,严格按照相关法规和采购规定要求,确保评分比例符合规定,避免给投诉方提供可诉讼的理由。
- 在中标过程中,要确保自身业务领域与采购项目的要求相符,避免给投诉方产生质疑。
- 在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要公正、公平地进行评审,确保透明度和公信力,减少投诉的可能性。
以上建议可帮助被投诉人改善采购流程和避免类似投诉情况的发生。
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高新园区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大高财采诉[2020]2号)
一、投诉人
供应商:大连新瑞广告有限公司
地址:辽宁省花园口经济区迎春街6-2号楼413室17-10号
二、被投诉人
名称:通利晟信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万岁街135号
名称:大连伟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金新路34号5单元1层2号
三、投诉项目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凌水街道办事处2020年度应急零散项目(办公服务类)定点服务采购项目
四、投诉内容
投诉人具体投诉事项简述如下:
投诉事项1:招标文件业绩评分占总分值的10%,不符合《辽财采[2008]886号》文件要求;
投诉事项2:中标供应商主营业务为建筑业领域,对其媒体宣传服务能力存有质疑。
五、调查取证情况
本项目采购人系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凌水街道办事处,代理机构为被投诉人通利晟信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代理机构”),采购内容为媒体宣传服务采购。投诉人因对采购结果不满而于2020年01月19日向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代理机构于2020年02月11日作出质疑答复。投诉人因对质疑答复不满,向本局提出投诉。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本局于2020年02月29日依法进行审查并予以受理。
受理投诉后,本局依法调取了项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审报告进行审查,并向相关当事人进行了询问。现审理已经终结。
关于投诉事项的审查情况:
(一)关于投诉事项1的审查情况
《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直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的实施意见》(辽财采[2008]886号)已经通过《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制度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通知》(辽财综[2017]529号)废止失效。
综上,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2的审查情况
本局经对招标文件、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评审报告的审查,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响应招标文件要求,评标委员会评审结果公平、公正。
综上,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六、处理决定
根据以上调查结果,我局认为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四)项的规定,处理决定如下:
驳回投诉人大连新瑞广告有限公司的投诉。
投诉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连市财政局或大连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大连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大连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财政局
2020年0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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