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福建省投诉处理案例:福建省奥林匹克体育中心物业管理服务采购项目解析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2022年3月15日,由福建远洋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洋鑫公司)向福建省财政厅投诉福建省奥林匹克体育中心物业管理服务采购项目。投诉涉及的相关当事人包括福建远洋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省交易中心)、福建省奥林匹克体育中心(以下简称省奥体中心)。投诉主要内容为远洋鑫公司对本次采购项目的采购结果及质疑答复不满意。
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3500]FJGGZY[GK]2021056
- 项目名称:福建省奥林匹克体育中心物业管理服务采购项目
- 处理日期:2022年4月21日
相关当事人
- 投诉人:福建远洋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远洋鑫公司)
- 地址:福州市晋安区福马路五里亭2号楼一层A室
- 被投诉人1: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省交易中心)
- 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华林路128号
- 被投诉人2:福建省奥林匹克体育中心(省奥体中心)
- 地址:福建省福州市五四路北路310号
基本情况
投诉人远洋鑫公司对被投诉人2省奥体中心委托被投诉人1省交易中心组织开展的福建省奥林匹克体育中心物业管理服务采购项目的采购结果及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2年3月15日向福建省财政厅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远洋鑫公司依法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未享受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价格扣除。
经福建省财政厅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处理依据
根据《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库〔2020〕46号)第十一条以及《财政部
民政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中小企业应当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或者其他证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内容的材料。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根据本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规定,远洋鑫公司在其投标文件中同时提供了《中小企业声明函》和《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根据上述规定,结合其声明内容以及招标文件规定,远洋鑫公司既是微型企业有权享受小、微企业价格扣除政策,也是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有权享受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价格扣除政策,但不能重复享受政策。评标委员会在远洋鑫公司同时满足上述两种价格扣除政策且招标文件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选择按照小、微企业给予其6%的价格扣除而不按照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给予其10%的价格扣除,没有依据。评标委员会给予远洋鑫公司的评审得分低于其实际应得分数,减损了远洋鑫公司作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权益,应予以纠正。被投诉人及评委委员会以"重复享受政策"为由认定远洋鑫公司质疑事项不成立,缺乏依据。综上,远洋鑫公司的投诉事项成立。
处理结果
经重新核算,远洋鑫公司最后总得分高于中标供应商福建鑫融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影响了采购结果。本次采购项目仅推荐1家中标候选人即福建鑫融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没有其他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无法从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福建省财政厅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投诉事项成立且影响采购结果,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采购人省奥体中心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何规避类似投诉案件的建议
针对类似投诉案件,建议被投诉人在进行政府采购活动时,应严格按照相关法规和政策的要求操作。在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准确理解和执行招标文件的规定,确保对投标文件中的声明函进行正确的解读和评分。同时,需充分了解不同类型企业享受政策的具体规定,避免重复给予价格扣除政策。投诉人的质疑和诉求应认真对待,进行合理解释和回应,避免造成不必要的争议和纠纷。最重要的是,注重公平、透明、依法依规进行政府采购活动,确保采购结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福建省财政厅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投诉处理(2022年第13号)
一、项目编号:[3500]FJGGZY[GK]2021056
二、项目名称:福建省奥林匹克体育中心物业管理服务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福建远洋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洋鑫公司)
地址:福州市晋安区福马路五里亭2号楼一层A室
被投诉人1: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省交易中心)
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华林路128号
被投诉人2:福建省奥林匹克体育中心(以下简称省奥体中心)
地址:福建省福州市五四路北路310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远洋鑫公司因对被投诉人2省奥体中心委托被投诉人1省交易中心组织开展的福建省奥林匹克体育中心物业管理服务采购(项目编号:[3500]FJGGZY[GK]2021056,以下简称本次采购项目)的采购结果及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2年3月15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
投诉事项:根据招标文件规定,远洋鑫公司依法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未享受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价格扣除。
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查,本次采购项目于2022年1月19日发布招标公告,2022年2月10日发布更正公告,2022年3月1日发布结果公告。截止至本处理决定作出之日,本次采购项目的政府采购合同尚未签订。
本机关认为,《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库〔2020〕46号)第十一条以及《财政部民政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中小企业应当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或者其他证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内容的材料。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在本次政府采购活动中,远洋鑫公司在其投标文件中同时提供了《中小企业声明函》和《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根据上述规定,结合其声明内容以及招标文件规定,远洋鑫公司既是微型企业有权享受小、微企业价格扣除政策,也是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有权享受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价格扣除政策,但不能重复享受政策。按照本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价格扣除规则规定,关于小、微企业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价格扣除比例不同,本次采购项目评标委员会在远洋鑫公司同时满足上述二种价格扣除政策且招标文件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选择按照小、微企业给予其6%的价格扣除而不按照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给予其10%的价格扣除,没有依据。评标委员会给予远洋鑫公司的评审得分低于其实际应得分数,减损了远洋鑫公司作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权益,应予以纠正。另,远洋鑫公司在质疑及投诉中提出其有权按照招标文件规定享受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价格扣除,并非要求评标委员会在对其按照小、微企业给予6%的价格扣除基础上,再按照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给予10%的价格扣除,不属于重复享受政策。被投诉人及评委委员会以“重复享受政策”为由认定远洋鑫公司质疑事项不成立,缺乏依据。综上,远洋鑫公司的投诉事项成立。
经重新核算,远洋鑫公司最后总得分高于中标供应商福建鑫融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影响了采购结果。本次采购项目仅推荐1家中标候选人即福建鑫融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没有其他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无法从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成立且影响采购结果,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采购人省奥体中心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福建省财政厅
2022年4月21日
郑重声明:若非特别声明,本文版权为慧集投标所有,任何单位及个人未经本站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经本网授权使用的,应当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须注明“来源:慧集网”。凡违反本条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