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康平县雨污水管网改造工程投诉处理案例分析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2021年,由辽宁康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处理完毕。投诉人为沈阳骏达建设有限公司,投诉的主要内容为康平县开发区雨污水管网改造工程未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废标。
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JH21-210123-00125
- 项目名称:康平开发区雨污水管网改造工程
- 处理日期:2021年
相关当事人
- 投诉人:沈阳骏达建设有限公司
-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康平经济开发区朝阳工业园盛兴城商贸中心
- 法定代表人:汪国强
- 授权代理人:高靖宇
- 被投诉人:辽宁康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地址:康平县中央大道西段3号
- 联系人:魏巍
- 采购人:辽宁康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代理机构:辽宁岚杉招标有限公司
基本情况
投诉人沈阳骏达建设有限公司对被投诉人辽宁康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就"康平开发区雨污水管网改造工程"质疑答复结果不满意,向康平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提起投诉。投诉人要求纠正错误,按照招标文件评分标准给予沈阳骏达建设有限公司打分,参与康平县开发区雨污水管网改造工程项目评标。
经调查,专家论证结果显示该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并且已在项目组建、采购公告及采购文件中明确、明示。根据相关政策规定,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由于磋商小组未在沈阳骏达建设有限公司初步审查阶段所提供的资料中找到《中小企业声明函》等相关材料,按照采购文件要求及政策规定,认定该企业未通过初步评审。
处理依据
根据调查结果显示,康平县开发区雨污水管网改造工程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并且在项目组建、采购公告及采购文件中明确说明。根据财库[2020]46号文件第十一条的规定,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由于磋商小组在该企业初步审查阶段未找到《中小企业声明函》等相关材料,根据采购文件要求及政策规定,做出了不通过初步评审的决定。
处理结果
经调查,康平县开发区雨污水管网改造工程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及《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在项目的初步审查阶段未找到沈阳骏达建设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也未提供证明中小企业身份的相关资料。因此,不能认定该供应商为中小企业身份,该投诉事项不成立,予以驳回。
如何规避本案例中被投诉的建议
针对类似投诉案件,被投诉人应注重以下方面,以规避类似问题的发生:
- 深入了解政府采购相关政策和规定,特别是针对中小企业的扶持政策,确保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要求中小企业提供相关声明函,并严格按照要求进行初步审查。
- 加强与供应商的沟通,提前告知投标人中小企业申请相关资料的要求,以便及时补充和核实。
- 建立健全的采购管理制度,明确相关责任人和流程,确保采购活动的规范和透明。
- 定期进行培训和学习,提高采购人员对政府采购法规和政策的理解和应用能力。
以上建议旨在帮助被投诉人避免类似问题的发生,提高采购过程的公正性和透明度,确保采购活动符合相关法规和政策的要求。
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关于康平开发区雨污水管网改造工程的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一、投诉相关主体基本情况
投诉人:沈阳骏达建设有限公司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康平经济开发区朝阳工业园盛兴城商贸中心。
法定代表人:汪国强
授权代理人:高靖宇
被投诉人:辽宁康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地址:康平县中央大道西段3号
联系人:魏巍
二、投诉项目基本情况
采购项目名称:康平开发区雨污水管网改造工程
采购项目编号:JH21-210123-00125
采购人名称:辽宁康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代理机构名称:辽宁岚杉招标有限公司
三、投诉事项及投诉请求
投诉事项:因未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废标。
投诉请求:请求纠正错误,按照招标文件评分标准给沈阳骏达建设有限公司打分,参与康平县开发区雨污水管网改造工程项目评标。
四、调查取证情况
投诉人沈阳骏达建设有限公司,因对被投诉人辽宁康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就“康平开发区雨污水管网改造工程”质疑答复结果不满意,向我局提起投诉。我局于2021年8月10日收到投诉书后正式受理,依法暂停该项目的采购活动,并于2021年8月18日对该项目组织了专家论证。
专家论证结果: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且已在项目组建、采购公告及采购文件中明确、明示。根据财库[2020]46号文件第十一条“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因磋商小组未在该企业初步审查阶段所提供的资料中查找到《中小企业声明函》等相关材料,按采购文件要求及政策规定,做出了不通过初步评审的认定。
五、投诉处理决定
经调查,该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及《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在项目的初步审查阶段并未查找到沈阳骏达建设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中含有《中小企业声明函》,且无证明中小企业身份的相关资料。因此,无法认定该供应商为中小企业身份。故该投诉事项不成立,予以驳回。
六、权利告知
如对上述处理结果不服,可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康平县人民政府或沈阳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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