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8月12日绥德县医院保洁服务(二次)采购项目投诉处理案例分析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2022年8月12日,由绥德县政府采购中心处理完毕。投诉人为榆林市山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投诉的主要内容为对绥德县政府采购中心的质疑答复不满。投诉涉及的相关当事人包括绥德县政府采购中心、绥德县医院以及绥德县恒丰昌保洁有限公司。
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SYSXT20220602.1B1
- 项目名称:绥德县医院保洁服务(二次)采购项目
- 处理日期:2022年8月12日
相关当事人
- 投诉人:榆林市山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联系电话:15929838081
- 被投诉人:绥德县政府采购中心,地址:绥德县永乐大道政务中心3楼
- 被投诉人:绥德县医院,地址:绥德县文化路281号
- 相关供应商:绥德县恒丰昌保洁有限公司,地址:陕西省榆林市绥德县东城豪庭三单元802室
基本情况
2022年8月12日,投诉人对绥德县政府采购中心的质疑答复不满,向绥德县政府采购中心提起投诉。投诉事项包括以下两点:
- 投标信息在开标前被非法泄露。
- 绥德县政府采购中心凭空添加了"健康证"和"疫苗已接种证明"的投标条件,并以此将投诉人的投标认定为无效投标。
经绥德县政府采购中心书面审查及调查核实,根据相关材料和调查情况,做出了处理决定。
处理依据
根据审查及调查结果,以下是对投诉事项的处理依据及结果:
- 投诉事项1:经审查,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绥德县政府采购中心非法泄露投标人信息,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因此不成立。
- 投诉事项2:经审查,本项目的竞争性谈判文件中并未明确要求供应商提供"健康证"和"新冠疫苗已接种证明"作为投标条件。谈判文件中仅要求保洁人员"身体健康(持有健康证、已完成新冠疫苗接种)"。投诉人已完全响应了谈判文件中对"身体健康(持有健康证、已完成新冠疫苗接种)"的要求,不存在未响应的问题。因此,将"健康证"和"已完成新冠疫苗接种证明"认定为供应商必须提供的证明材料是不合理的。处理决定:投诉事项成立,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处理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规定,处理结果如下:
- 投诉事项1不成立,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 投诉事项2成立,确认本项目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何规避本案例中被投诉的建议
针对类似投诉案件,被投诉人应注重以下方面,以规避类似问题的发生:
- 在采购过程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的规定,确保采购程序的公开、公平、公正。
- 清晰明确投标条件和要求,避免凭空添加或修改投标条件,防止对投标人造成不必要的困扰和误解。
- 在发布投标文件时,要求供应商提供的证明材料应与项目要求相符,并避免超出合理范围的要求。
- 加强对采购流程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各环节的操作规范和透明度,减少错误和瑕疵的出现。
以上建议旨在提升采购管理的专业性和规范性,以避免类似投诉案件的发生,并维护良好的采购秩序和公信力。
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榆林市山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或招标编号、政府采购计划编号、采购计划备案文号等,如有):SYSXT20220602.1B1
二、项目名称:绥德县医院保洁服务(二次)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榆林市山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15929838081
被投诉人:绥德县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绥德县永乐大道政务中心3楼
被投诉人:绥德县医院
地址:绥德县文化路281号
相关供应商:绥德县恒丰昌保洁有限公司
地址:陕西省榆林市绥德县东城豪庭三单元802室
四、基本情况
2022年8月12日,投诉人因对本项目采购代理机构及采购人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我局提起投诉。投诉事项1:我公司的投标信息在开标前被绥德县政府采购中心非法泄露。投诉事项2:绥德县政府采购中心凭空造出“健康证”和“疫苗已接种证明”的投标条件,并且因此将投诉人投标认定为无效投标。我局受理后依法进行书面审查,向被投诉人及相关供应商发出投诉答复通知及投诉书副本,依法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调查,组织原谈判小组成员进行核实,现根据书面审查及调查情况,作出处理决定。
五、处理的依据及结果
我局在2022年8月8日收到投诉人的投诉申请后,因投诉书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八条规定,于2022年8月10日书面通知投诉人补正,2022年8月12日投诉人递交了补正后的投诉书,仍有事项不符合规定,投诉事项1缺乏“必要的证明材料和事实依据”。经审查,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绥德县政府采购中心非法泄露投标人信息,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投诉事项2:经审查,本项目竞争性谈判文件中,在资格、采购需求、格式及废标条款等内容中均未明确要求供应商须提供“健康证”和“新冠疫苗已接种证明”。在谈判文件中关于“健康证”和“新冠疫苗已接种”的要求位于“第三章谈判内容及采购需求”中“工作职责及内容”中的“保洁人员工作标准”,其仅要求保洁人员“身体健康(持有健康证、已完成新冠疫苗接种)”。对“健康证”和“新冠疫苗已接种”的要求,仅为保洁人员“持有”,文件并未要求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健康证及已完成新冠疫苗接种证明。投诉人响应文件中对竞争性谈判文件“第三章谈判内容及采购需求”内容进行了完全响应。据此,对“身体健康(持有健康证、已完成新冠疫苗接种)”的响应已包含在其完全响应中,不存在未响应的问题。因此,不能将“健康证”和“已完成新冠疫苗接种证明”认定为证明材料,强制要求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谈判小组以投诉人未在响应文件中提供健康证、已完成新冠疫苗接种证明为由判定投诉人响应文件无效的结果不合理,缺乏依据。该投诉事项成立。投诉事项3:投诉事项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不予受理。综上,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规定,投诉事项1不成立,驳回投诉人投诉。投诉事项2成立,经与采购人核实该项目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确认本项目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六、其他补充事宜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绥德县人民政府或榆林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绥德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执法机关名称:绥德县政府采购管理股
2022年0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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