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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7月投诉处理案例:邹平市高新街道办事处城乡环卫一体化市场化运作项目

投诉处理解析
招投标投诉解析
投诉处理
发布时间:2023年9月9日 09:33
来源:慧集网

招投标投诉处理案例解析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2022年7月,由邹平市高新街道办事处处理完毕。投诉人为山东安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投诉的主要内容为邹平市高新街道办事处城乡环卫一体化市场化运作项目的质疑答复。被投诉人为山东德昌源建设咨询有限公司。本案涉及的地点为山东省菏泽市单县北城办事处院内和邹平市鹤伴二路888号铝谷大厦东楼1009室。

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SDGP371681000202202000206
  • 项目名称:邹平市高新街道办事处城乡环卫一体化市场化运作项目
  • 处理日期:2022年7月

相关当事人

  • 投诉人:山东安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地址:山东省菏泽市单县北城办事处院内
  • 被投诉人:山东德昌源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 地址:邹平市鹤伴二路888号铝谷大厦东楼1009室
  • 相关供应商:无
  • 地址:无
  • 当事人:无
  • 地址:无

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邹平市高新街道办事处城乡环卫一体化市场化运作项目(采购项目编号SDGP371681000202202000206)的质疑答复表示不满意,并于2022年7月12日向本机关投诉。投诉事项包括:

  1. 投诉人认为招标文件中对投标人资格要求的部分内容应删除或改为告知承诺制。
  2. 投诉人认为根据相关法规规定,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应向中标人颁发相应的经营性许可证,且审批方式已改为告知承诺制。投诉人要求招标文件中相关要求应删除或改为告知承诺制。

投诉人要求删除《招标文件》中的特定资质要求或将其改为告知承诺制。

处理依据

根据本机关对投诉事项的调查和审核,查阅了该项目的招标文件、投诉人投诉资料、被投诉人的投诉答复材料以及相关证明资料,得出以下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投诉事项1,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具备有效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山东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经营许可证》二级及以上资质(经营范围包含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该要求并未适用于告知承诺制。因此,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

对于投诉事项2,投诉人陈述了相关政策内容,但属于对投诉事项1的重复投诉,同样缺乏事实依据。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规定,本机关驳回了投诉请求。

鉴于本项目招标文件使用了已取消的行政审批目录内的资质证书作为资格条件,本机关责令采购人和代理机构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并要求改正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具备已取消的行政审批目录内的资质证书作为资格条件的问题。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应在收到本《投诉处理决定书》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报送整改报告。

投诉人对本投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邹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邹平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何规避本案例中被投诉的建议

针对类似投诉案件,被投诉人应注重以下方面,以规避类似问题的发生:

  1. 审慎编写招标文件:在招标文件中,应准确、清晰地表述资格要求,并遵循相关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确保要求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2. 及时更新法规要求:被投诉人应及时关注并了解相关法规的更新和变化,确保招标文件的要求与最新法规相符。
  3. 严格执行告知承诺制:对于符合告知承诺制要求的审批事项,应主动采用告知承诺制,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办事效率。
  4. 加强内部培训和沟通:建立健全内部培训机制,确保相关人员对法规和政策的理解和掌握。加强内外部沟通与协作,及时了解各方的需求和问题,并进行有效沟通和解决。

注意:以上建议仅针对被投诉人,以规避类似投诉案件,并不涉及"被投诉人的同行"等字样。

处理结果

根据投诉事项的处理依据和审核结果,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理结果:

  1. 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请求。
  2. 投诉事项2属于对投诉事项1的重复投诉,同样缺乏事实依据。
  3. 责令采购人和代理机构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并要求改正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具备已取消的行政审批目录内的资质证书作为资格条件的问题。
  4. 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应在收到本《投诉处理决定书》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报送整改报告。

处理人:(处理人姓名)

处理时间:(处理时间)

其他补充事宜

无其他补充事宜。

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关于邹平市高新街道办事处城乡环卫一体化市场化运作项目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或招标编号、政府采购计划编号、采购计划备案文号等):SDGP371681000202202000206

二、项目名称:邹平市高新街道办事处城乡环卫一体化市场化运作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1.投诉人:山东安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山东省菏泽市单县北城办事处院内

2.被投诉人:山东德昌源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邹平市鹤伴二路888号铝谷大厦东楼1009室

3.相关供应商:无

地址:无

4.当事人:无

地址:无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不满意被投诉人对邹平市高新街道办事处城乡环卫一体化市场化运作项目(采购项目编号SDGP371681000202202000206)(以下简称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2年7月12日向本机关投诉,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投诉事项:1、投诉人认为,《招标文件》投标人资格要求(3)②中“投标人具备有效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山东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经营许可证》二级及以上资质(经营范围包含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二级及以上资质(经营范围包含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等内容应该删除或改为告知承诺制。2、投诉人认为,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规定,对城市生活垃圾收集、清扫、运输和处置,均是向中标人颁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清扫、运输服务许可证或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许可证;另《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已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改为告知承诺制。具体投诉事项以本项目《投诉书》为准。投诉请求:删除《招标文件》中“投标人具备有效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山东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经营许可证》二级及以上资质(经营范围包含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二级及以上资质……”等内容或改为告知承诺制。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投诉事项,本机关查阅了该项目的招标文件、投诉人投诉资料、被投诉人的投诉答复材料及相关证明资料,依据目前掌握的证据,本机关认为:对于投诉事项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71号)中《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包含“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第十七条之规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活动。《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告知承诺是指审批单位在办理服务许可过程中,制作并公布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许可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自愿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决定。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供《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二级及以上资质(经营范围包含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符合规定,告知承诺不适用于本项目的资格要求。本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对于投诉事项2:投诉人是在陈述相关政策内容,佐证投诉事项1相关投诉内容,属于重复投诉,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在处理投诉过程中,本机关发现,本项目《招标文件》投标人资格要求(3)②中要求“投标人具备有效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山东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经营许可证》二级及以上资质(经营范围包含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根据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鲁建法字〔2016〕1号),《山东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鲁建发[2006]15号)属于已废止的规范性文件,《山东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经营许可证》属于已取消的行政审批目录内的资质证书。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驳回投诉。鉴于本项目《招标文件》使用了已取消的行政审批目录内的资质证书作为资格条件,本机关责令采购人和代理机构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并就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具备“已取消的行政审批目录内的资质证书作为资格条件”问题进行改正。采购人和代理机构自收到本《投诉处理决定书》后十五个工作日之内向本机关报送整改报告。投诉人对本投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邹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邹平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他补充事宜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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