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月18日深圳龙华区福城街道办事处城市管家项目投诉处理案例分析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2023年1月18日,由深圳市龙华区财政局处理完毕。投诉人为南京正大睿博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投诉的主要内容为深圳市龙华区福城街道办事处城市管家项目的质疑答复不满。
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LHACG2022000284
- 项目名称:深圳市龙华区福城街道办事处城市管家项目(重新采购第一次)
- 处理日期:2023年1月18日
相关当事人
- 投诉人:南京正大睿博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 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怡康街应天巷28号
- 被投诉人1:深圳市福城街道办事处(采购人)
- 地址:深圳市龙华区福城街道桔塘社区观光路1446号
- 被投诉人2:深圳交易集团有限公司龙华分公司(被投诉人)
- 地址: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清华社区梅龙大道2283号7栋(国鸿大厦)A座11层
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被投诉人就深圳市龙华区福城街道办事处城市管家项目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深圳市龙华区财政局提起投诉。投诉事项包括以下内容:
- 信息发布载体不合法
- 开标时间设定不合法
- 设立非法的报名程序
- 减损供应商质疑时间
- 政府采购政策未载明
- 评标方法错误
- 招标文件设置的评分项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施行差别或歧视待遇
投诉请求如下:
- 依法纠正违法行为,重新发布招标公告或者重新组织招标
- 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八)项,追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质疑不予答复和处理行为的法律责任,并向深圳市龙华区财政局抄送《行政处罚决定书》
- 该项政府采购活动违法内容众多,现提请监管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对该政府采购活动的合法性进行全面审查,并将审查结论书面送达深圳市龙华区财政局
- 本次质疑事项肯定影响中标结果,现提请深圳市龙华区财政局依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监督并责令被投诉人暂停签订合同和中止履行合同。投诉人已尽到明确的提醒义务,如果拒不监督造成国家损害扩大,投诉人将向人民检察院举报要求依法追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法律责任。
处理依据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经查证事实,投诉事项1-7、9不成立,驳回投诉。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投诉事项8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处理结果
根据上述处理依据,深圳市龙华区财政局对投诉进行了裁决,裁决如下:
- 驳回投诉事项1-7、9。
- 投诉事项8成立,但不影响采购结果,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如对本裁决不服,可在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何规避本案例中被投诉的建议
针对类似投诉案件,被投诉人应注重以下建议,以规避类似问题的发生:
- 信息发布:确保信息发布载体合法,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提供准确、完整、透明的信息。
- 开标时间:合理设定开标时间,充分考虑各方利益,确保公平竞争和透明招标过程。
- 报名程序:确保报名程序合法,不设立任何非法限制和障碍,保障供应商的公平竞争权益。
- 质疑时间:不减损供应商质疑时间,及时回复和处理供应商的质疑问题。
- 政府采购政策:明确载明政府采购政策,确保采购过程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 评标方法:确保评标方法准确、合理,避免错误和不公平的评标结果。
- 招标文件:设置评分项时应遵循合理、公正、透明的原则,不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施行差别或歧视待遇。
以上建议可作为被投诉人规避类似投诉案件的参考,注重合法性、公平性和透明性,以确保政府采购活动的顺利进行。
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关于深圳市龙华区福城街道办事处城市管家项目(重新采购第一次)项目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深龙华财书〔2023〕9号)
一、项目编号:LHACG2022000284
二、项目名称:深圳市龙华区福城街道办事处城市管家项目(重新采购第一次)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南京正大睿博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怡康街应天巷28号
被投诉人1:深圳市福城街道办事处(以下称“采购人”)
地址:深圳市龙华区福城街道桔塘社区观光路1446号
被投诉人2:深圳交易集团有限公司龙华分公司(以下称“被投诉人”)
地址: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清华社区梅龙大道2283号7栋(国鸿大厦)A座11层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为对被投诉人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
1.信息发布载体不合法;
2.开标时间设定不合法;
3.设立非法的报名程序;
4.减损供应商质疑时间;
5.政府采购政策未载明;
6.评标方法错误;
7-9.招标文件设置的评分项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施行差别或歧视待遇。
投诉请求:
1.依法纠正违法行为,重新发布招标公告或者重新组织招标;
2.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八)项,追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质疑不予答复和处理行为的法律责任,并向本司抄送《行政处罚决定书》;
3.该项政府采购活动违法内容众多,我们所提示事项只是举例而已,现提请监管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对该政府采购活动的合法性进行全面审查,并将审查结论书面送达本司;
4.本次质疑事项肯定影响中标结果,现提请贵局依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监督并责令被投诉人暂停签订合同和中止履行合同。我们已经尽到明确的提醒义务,如果拒不监督造成国家损害扩大,我们将向人民检察院举报要求依法追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法律责任。
五、裁决依据及结果
基于相关查证事实,经研究,本机关裁决如下:
(一)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1-7、9不成立,驳回投诉。
(二)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投诉事项8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本项目各方当事人如对本裁决不服,可在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收案地址: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清泉路7号龙华区富康行政服务办公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一楼,联系方式:0755-23761237)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他补充事宜
无。
深圳市龙华区财政局
2023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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