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陇南市公安智慧刑侦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一期)投诉处理案例分析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2021年9月9日,由陇南市财政局处理完毕。投诉人为河南武喆科技有限公司,投诉的主要内容涉及陇南市公安智慧刑侦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一期)。投诉事项包括对招标文件的技术规范要求、评标办法以及评审标准的不满。被投诉人为甘肃锦伦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相关单位包括陇南市公安局,相关供应商包括江西锐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华仪尚谱(北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和重庆良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GSJL-LNSGAJ-20210817
- 项目名称:陇南市公安智慧刑侦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一期)
- 处理日期:2021年9月13日
相关当事人
- 投诉人:河南武喆科技有限公司
- 投诉人地址: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新兴办事处新兴路中段路南新兴市场1幢9层906
- 被投诉人:甘肃锦伦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被投诉人地址:陇南市武都区龙吟水郡二期
- 相关单位:陇南市公安局
- 相关供应商1:江西锐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 相关供应商1地址:江西省宜春市樟树市观上镇观中路6号
- 相关供应商2:华仪尚谱(北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 相关供应商2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利泽中一路1号院1号楼2层202B号南107
- 相关供应商3:重庆良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相关供应商3地址:重庆两江新区水土街道北碚区方正大道256号
基本情况
投诉人河南武喆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9日向陇南市财政局投诉陇南市公安智慧刑侦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一期)的招标文件。投诉事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 第二包招标文件中的技术规范要求中的特定参数只有特定厂家满足,具有倾向性。
- 招标文件中的评标办法对技术部分的评审得分设置不合理,存在倾向性和严苛的评审标准。
- 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不相对应,存在主观随意性和倾向性。
处理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陇南市财政局对投诉事项进行了核查和处理,得出以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1
经核查,该项目第二包招标文件中的技术参数设置具有指向性,只对应特定厂家。根据相关法规,这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施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情况,因此投诉事项1成立。
投诉事项2
经核查,投诉事项中涉及第二包招标文件的指向性和差别对待问题,由于投诉事项1成立,因此与第二包招标文件相关的投诉事项成立。而涉及第一包和第三包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因此不成立。综上,投诉事项2部分成立。
投诉事项3
经核查,该项目的招标文件中评审因素使用了模糊的表述,如“最好”、“较好”、“一般”,而没有明确的判断标准和量化指标,违反了相关法规的规定。因此,投诉事项3成立。
处理结果
根据对投诉事项的处理决定,陇南市财政局作出如下处理结果:
- 对本项目的第一至三包中标结果认定为无效。
- 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处理决定如上述内容所示。如果对此处理决定不服,投诉人可以在60天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何规避本案例中被投诉的建议
针对本案例中涉及的问题,被投诉人应该注重以下几点以规避类似的投诉案件:
- 招标文件的技术规范要求应具有客观性和公正性,避免指向特定供应商或产品的情况。
- 在评标办法中,应设定明确的评审标准和量化指标,避免主观随意性和倾向性。
- 评审标准的分值设置应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确保公正和透明。
通过以上改进,被投诉人可以提升招标过程的公正性和透明度,减少类似投诉案件的发生,为项目的顺利进行提供保障。
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对陇南市公安智慧刑侦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一期)的投诉处理决定书陇财采处〔2021〕5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机关对“陇南市公安智慧刑侦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一期)”(项目编号:项目编号:GSJL-LNSGAJ-20210817)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河南武喆科技有限公司
投诉人地址: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新兴办事处新兴路中段路南新兴市场1幢9层906
被投诉人:甘肃锦伦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被投诉人地址:陇南市武都区龙吟水郡二期
相关单位:陇南市公安局
相关供应商1:江西锐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相关供应商1地址:江西省宜春市樟树市观上镇观中路6号
相关供应商2:华仪尚谱(北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相关供应商2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利泽中一路1号院1号楼2层202B号南107
相关供应商3:重庆良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相关供应商3地址:重庆两江新区水土街道北碚区方正大道256号
二、投诉事项
2021年9月9日,我机关收到投诉人河南武喆科技有限公司对“陇南市公安局陇南市公安智慧刑侦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一期)”〔招标编号:GSJL-LNSGAJ-20210817〕第一至三包采购文件的投诉书,我机关于2021年9月13日予以受理。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为:1、第二包招标文件第三章技术规范要求、货物需求一览表中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气质联用仪及气相色谱仪、超高效液相色谱仪、三重四级杆质谱仪、超纯水系统中★项都是有倾向性的,特殊定制的参数只有特定厂家满足。2、第一包、第二包及第三包招标文件中第六章评标办法第三项技术部分评审得分根据投标产品的技术性能及技术条款【即主要条款(用★或*标注)和一般条款】的满足情况评定:完全满足或优于招标文件要求的得15分,任何对招标文件技术参数及技术条款的不满足该评分项不予得分,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不得分。(满分15分)该条评分不合理,技术★项都有倾向性,特殊定制的参数只有一个厂家满足,若以此作为评分项与扣分项,具有一定的指向性。另外任何对招标文件技术参数及技术条款的不满足该评分项不予得分,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不得分,一条不满足就扣15分,这样的评审太苛刻,意味着评分不严谨。3、该项目一包招标文件商务部分和技术部分共有4处40分均为主观分,二包招标文件商务部分和技术部分共有4处40分均为主观分,三包招标文件商务部分和技术部分共有4处35分均为主观分,评审因素的指标均未量化,如“最好、较好、一般、最优秀、合理完整、较为可行”等表述概念模糊,得分高低完全掌控于评审专家的自由裁量,主观随意性大、倾向性强,评审因素及评审标准不明确,存在暗箱操作的违规情形。同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三、处理决定
(一)投诉事项1
经核查,该项目第二包招标文件关于各需求货物技术参数设置中完全满足★参数的厂家分别只对应一家,具有指向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之规定,投诉事项1成立。
(二)投诉事项2
经核查,投诉事项中招标项目第二包的投诉,涉及到指向性与差别对待问题,因投诉事1成立,故投诉事项中涉及第二包的投诉事项成立。涉及第一包和第三包的投诉,缺少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故投诉事项2部分成立。
(三)投诉事项3
经核查,该项目第一包、二包、三包招标文件中评审因素使用“最好”、“较好”、“一般”等没有明确判断标准的表述,属于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之规定,故投诉事项3成立。
综上所述,我机关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认定本项目第一至三包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60天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陇南市财政局
2021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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