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吉安市吉州区北门街道智能安防小区建设项目投诉处理案例分析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2021年11月15日,由吉安市吉州区财政局处理完毕。投诉人为江西凌澜科技有限公司,投诉的主要内容为对北门街道智能安防小区建设项目的招标文件质疑回复不满意。
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JXZX-2021-ZC116
- 项目名称:北门街道智能安防小区建设项目
- 处理日期:2021年12月6日
相关当事人
- 投诉人:江西凌澜科技有限公司
- 地址: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凤凰东大道479号11幢1-803
- 联系人:周洋仑
- 联系电话:13879356925
- 被投诉人1:吉安市吉州区北门街道办事处
- 地址:吉安市吉州区井冈山大道与大校场路交汇处附近南
-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陈先生
15879663566 - 被投诉人2:江西省朝旭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地址:吉安市吉州区井冈山大道财贸大厦旁2层楼办公室101室
-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杨女士
0796-8831066
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北门街道智能安防小区建设项目的招标文件质疑回复不满意,于2021年11月15日向吉安市吉州区财政局进行投诉。投诉人提出了以下投诉事项:
- 投诉事项1:北门街道智能安防小区建设项目相关技术参数及加分项涉嫌暗箱操作,指向特定品牌。
- 投诉事项2: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招标文件加分项须提供公安部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属于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与合同履行无关。
- 投诉事项3:招标文件加分项须提供具有CNAS标识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投诉人认为这是变相设置门槛,与项目实际不相适应,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 投诉事项4:商务条款所投产品企业实力属于歧视性条款,歧视中小企业供应商。
被投诉人对上述投诉事项进行了回应:
- 被投诉人回应事项1:投诉人未提供具体证明材料,无法证明技术参数及加分项具有指定性、唯一性。招标文件未违反相关规定。
- 被投诉人回应事项2:公安部检测报告并非唯一,招标文件要求与采购需求相关,不属于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 被投诉人回应事项3:CNAS标识的机构是经过认证认可的国家认可机构,招标文件未违反相关规定。
- 被投诉人回应事项4:招标文件已对此评分项进行了细化量化,未违反相关规定。
经过吉安市吉州区财政局的调查核实以及行业专家组的充分讨论,得出以下意见:
- 对投诉事项1:“相关技术参数及加分项涉嫌暗箱操作,指向特定品牌”,投诉事项不明确,未提供具体技术参数和加分项,投诉事项不成立。
- 对投诉事项2:“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公安部检测报告与采购需求相关,不属于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投诉事项不成立。
- 对投诉事项3:“万兆交换机、、、、、”,CNAS标识的机构经过认证认可,评审因素与货物质量相关,不属于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投诉事项不成立。
- 对投诉事项4:“商务部分:所投产品企业实力、、、、、”,评审因素与服务质量相关,不属于歧视中小企业供应商条款,投诉事项不成立。
根据调查结果和专家意见,吉安市吉州区财政局作出如下处理决定:驳回投诉事项1、2、3、4,投诉事项不成立。
处理依据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投诉事项1、2、3、4,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予以驳回。
处理结果
吉安市吉州区财政局对江西凌澜科技有限公司的投诉事项予以驳回。
如何规避本案例中被投诉的建议
针对类似投诉案件,被投诉人应注重以下建议:
- 透明公开:招标过程应公开透明,明确技术参数和加分项的要求,避免暗箱操作和指向特定品牌的嫌疑。
- 公平竞争:确保招标文件中的评审条件合理,不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避免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情况发生。
- 规范认证:对于需要提供检测报告的项目,确保所要求的检测机构具备合法认证,避免使用不具备法律效力和权威性的检测报告。
- 公正评分:在商务条款中,评分项应细化量化,并与采购需求相关,避免歧视中小企业供应商的情况发生。
以上建议旨在提升招标过程的公正性和透明度,确保供应商的公平竞争机会,避免类似投诉案件的发生。
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关于北门街道智能安防小区建设项目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JXZX-2021-ZC116
二、项目名称:北门街道智能安防小区建设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江西凌澜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凤凰东大道479号11幢1-803
联系人:周洋仑联系电话:.13879356925...
被投诉人1:吉安市吉州区北门街道办事处
地址:吉安市吉州区井冈山大道与大校场路交汇处附近南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陈先生15879663566
被投诉人2:江西省朝旭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吉安市吉州区井冈山大道财贸大厦旁2层楼办公室101室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杨女士0796-8831066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江西省朝旭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代理的北门街道智能安防小区建设项目(项目编号:JXZX-2021-ZC116)招标文件质疑回复不满意,于2021年11月15日向我局进行投诉。经依法审查,现本投诉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称:
投诉事项1:北门街道智能安防小区建设项目相关技术参数及加分项涉嫌暗箱操作,指向特定品牌。
投诉事项2: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招标文件加分项须提供公安部机构出县的检测报告属于限定检测机构属于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且与合同履行无关。
投诉事项3:招标文件加分项须提供具有CNAS.标识,表明该检测机构通过中国国家实验室认证委员会的考核,仅是具备相应的检测基本条件和能力但未依法经过认定,出具的检测数据不具备法律效力,也不具备权威性,拿一个不是国家强制认证的检测报告作为加分依据不妥,属于变相设置门槛。与项目实际不相适应,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具有排斥了潜在投标人的行为。涉嫌为某企业量身打造。超出实际需求。
投诉事项4:商务条款所投产品企业实力此项属于歧视性条款、歧视中小企业供应商。
被投诉人称:
事项1:投诉人未提供任何实质性的证明材料,证明参数及加分项具有指定性、唯一性。招标文件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之规定。
事项2:公安部检测报告是指公安部1所到5所,对列入安防范围的产品进行的委托检验报告,该类报告为安防产品最权威检测报告,主要用于招投标、工程验收、购买保险、申诉等用途。常见的检测机构有国家安全防范报警系统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国家安全防范报警系统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上海)等,检测机构并不唯一。招标文件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之规定。
事项3:CNAS标识的机构是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该机构是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并授权的国家认可机构,统一负责对认证机构、实验室和检验机构等相关机构的认可工作。招标文件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之规定。
事项4:招标文件对此评分项已经细化量化,招标文件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之规定。
五、处理依据及决定
2021年11月23日,本机关采购办组织行业专家组对投诉内容所涉及的资料进行调查核实,调查组意见如下:
专家组对项目投诉事项进行调查,通过调阅本项目招标文件、质疑函、质疑回复函及被投诉人对投诉情况的说明,经充分讨论,形成以下意见:
投诉事项1:“相关技术参数及加分项涉嫌暗箱操作,指向特定品牌”,该投诉事项不明确,也未指出“相关技术参数及加分项目”为何技术参数、何条加分项;投诉人提出人脸抓拍摄像机、网络摄像机、高空抛物摄像机等“相关”参数及加分项均为海康威视量身定制,但不提出“相关”的技术参数及加分项,也未按94号令要求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2:“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该投诉事项提出公安部检测报告属于限定检测机构,因本项目为安防建设项目,要求公安部门出具的检测报告与采购需求相关,且公安部检测机构有5所,任何制造商、委托人均可向其委托检测,不属于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该评审因素与所提的货物质量相关。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3:“万兆交换机、、、、、”,具备CNAS(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标识,表明该检测机构通过了该委员会的认证认可,任何检测机构对其出具的检测报告都负有法律责任。投诉事项中的评审因素与所提供的货物质量相关,不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且该投诉事项未按94号令的要求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4:“商务部分:所投产品企业实力、、、、、”本项目为安防建设项目,信息安全服务能力作为评审因素与采购需求相适应,也与提供的服务质量相关。所投诉的评审因素不属于也不涉及歧视中小企业供应商条款,同时该投诉事项也未按财政部94号令要求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投诉事项不成立。
基于专家以上意见及我局调查结果,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1、2、3、4,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予以驳回。
本机关对你公司投诉事项予以驳回。
六、权利告知
投诉人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吉安市吉州区财政局
2021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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