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西安市未央区投诉处理案例:未央区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材料采购案例解析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2023年,由未央区财政局处理完毕。投诉人为陕西商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投诉的主要内容为西安市未央区汉城街道办事处未央区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材料采购。
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QHY-2023-ZB-001
- 项目名称:西安市未央区汉城街道办事处未央区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材料采购
- 处理日期:2023年03月31日
相关当事人
- 投诉人:陕西商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吉祥路318号鑫龙大厦802室
- 被投诉人:西安市未央区汉城街道办事处
- 地址:西安市未央区汉城商业街中段
- 被投诉人:陕西齐海宇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文景路16号白桦林国际B座1603室
基本情况
投诉人陕西商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西安市未央区汉城街道办事处未央区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材料采购(项目编号:QHY-2023-ZB-001)向未央区财政局提起投诉。投诉事项如下:
- 招标公告中本项目特定资格要求"(2)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材料,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以及招标文件中资格审查要求提供"授权书",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的相关规定,要求提供生产厂家授权,属于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
-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法定时间内给予质疑回复。
投诉人提出以下请求:
-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依法依规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法定时间内给予质疑回复,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处理依据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的规定,未央区财政局受理后依法进行书面审查,并向被投诉人西安市未央区汉城街道办事处、陕西齐海宇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进行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做出以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1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根据规定,投诉事项1成立。
投诉事项2
陕西商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3月2日通过〔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陕西省·西安市)〕向陕西齐海宇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提交书面质疑函。调查中发现,西安市未央区汉城街道办事处、陕西齐海宇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均无证据材料证明其在法定期限内对质疑进行回复。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三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投诉事项2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经综合考虑,做出以下处理决定:
- 责令西安市未央区汉城街道办事处、陕西齐海宇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修改招标文件,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 责令西安市未央区汉城街道办事处、陕西齐海宇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限期改正对供应商质疑逾期未作处理问题。
处理结果
根据处理决定,未央区财政局对投诉事项进行了处理,并作出以下结果:
- 处理时间:2023年03月31日
- 处理人:未央区财政局
- 处理结果:
- 西安市未央区汉城街道办事处、陕西齐海宇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被责令修改招标文件,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 西安市未央区汉城街道办事处、陕西齐海宇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被责令限期改正对供应商质疑逾期未作处理问题。
如何规避类似投诉案件的建议
针对类似投诉案件,被投诉人可以考虑以下建议以规避类似问题:
- 在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中,确保特定资格要求和资格审查要求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不得将投标人的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评审因素,也不得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 严格按照法定时间给予质疑回复,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及时作出答复,并书面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
以上建议旨在确保采购活动的公正性和透明度,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减少投诉风险,并提升采购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关于西安市未央区汉城街道办事处未央区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材料采购项目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或招标编号、政府采购计划编号、采购计划备案文号等,如有):QHY-2023-ZB-001
二、项目名称:西安市未央区汉城街道办事处未央区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材料采购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陕西商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吉祥路318号鑫龙大厦802室
被投诉人:西安市未央区汉城街道办事处
地址:西安市未央区汉城商业街中段
被投诉人:陕西齐海宇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文景路16号白桦林国际B座1603室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陕西商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西安市未央区汉城街道办事处未央区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材料采购”(项目编号:QHY-2023-ZB-001)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1.招标公告中本项目特定资格要求“(2)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材料,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以及招标文件中资格审查要求提供“授权书”,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的相关规定,要求提供生产厂家授权,属于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法定时间内给予质疑回复。投诉人投诉请求: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本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部令第87号)的要求,依法依规重新组织采购活动。2.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法定时间内给予质疑回复,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五、处理的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的规定,本机关受理后依法进行书面审查,向被投诉人西安市未央区汉城街道办事处、陕西齐海宇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进行调查,现作出以下处理决定:关于投诉事项1: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投诉事项1成立。关于投诉事项2:陕西商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3月2日通过〔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陕西省·西安市)〕向陕西齐海宇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提交书面质疑函。本机关在调查中,西安市未央区汉城街道办事处、陕西齐海宇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均无证据材料证明其在法定期限内对质疑进行回复。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三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投诉事项2成立。综上,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处理决定如下:1.责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修改招标文件,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2.责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质疑逾期未作处理问题限期改正。
六、其他补充事宜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政府或西安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执法机关名称:未央区财政局
2023年0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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