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唐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市办机关、0211工程管理站物业服务社会化保障投诉处理案例分析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2021年唐山市,涉及唐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市办机关、0211工程管理站物业服务社会化保障项目。投诉人为唐山市嬴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主要投诉内容为对唐山市政府采购中心的中标结果有异议。
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HB2021082060600001
- 项目名称:唐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市办机关、0211工程管理站物业服务社会化保障
- 处理日期:2021年11月11日
- 处理机构:唐山市财政局
相关当事人
- 投诉人:唐山市嬴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地址:唐山市嬴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被投诉人:唐山市政府采购中心
- 地址:唐山市路北区学院北路1300号
- 被投诉人:唐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事业)
- 地址:唐山市路北区卫国路13号
- 相关供应商:唐山谷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地址:唐山高新区大学道与华岩路交叉口东北角公寓楼C-509
基本情况
唐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市办机关、0211工程管理站物业服务社会化保障项目于2021年5月12日在中国河北政府采购网等两家媒体发布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的获取时间为2021年8月4日至8月10日,开标日期为2021年8月26日,唐山谷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中标。然而,投诉人对该公司的中标结果提出了异议,并于2021年9月1日向唐山市政府采购中心提出质疑。投诉人对质疑答复结果不满意,于2021年9月24日向唐山市财政局提起投诉。
经查看中标公示及相关附件,发现中标单位在"分项报价表"中的"社保费用"报价不符合当时社保政策的最低缴纳基数要求。采购人的质疑答复函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和《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且其认为的"合理"与"合法"前后自相矛盾。
处理依据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二)项之规定,经审查,投诉事项成立,因此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处理结果
经唐山市财政局审查后,对投诉事项进行了处理。根据相关规定,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何规避类似投诉案件的建议
针对类似投诉案件,建议被投诉人在进行采购活动时,应严格遵守政府采购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采购过程的公平、公正和透明。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仔细审查并确保报价项目符合相关政策要求,避免违规操作和疏漏导致投诉的发生。同时,应及时回应投诉,并积极与投诉人沟通,寻求解决方案,以维护良好的采购信誉和形象。
以上是对2021年唐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市办机关、0211工程管理站物业服务社会化保障投诉处理案例的分析和处理结果。
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唐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事业)唐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市办机关、0211工程管理站物业服务社会化保障公开招标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HB2021082060600001
二、项目名称:唐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市办机关、0211工程管理站物业服务社会化保障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唐山市嬴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投诉人地址:唐山市嬴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被投诉人:唐山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唐山市路北区学院北路1300号
被投诉人:唐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事业)
地址:唐山市路北区卫国路13号
相关供应商:唐山谷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唐山高新区大学道与华岩路交叉口东北角公寓楼C-509
四、基本情况
唐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市办机关、0211工程管理站物业服务社会化保障,2021年5月12日,在中国河北政府采购网等两家媒体发布招标公告;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为2021年8月4日至8月10日;2021年8月26日开标;唐山谷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中标。投诉人对上述公司中标结果有异议,于2021年9月1日,向唐山市政府采购中心提出质疑。投诉人对质疑答复结果不满意,于2021年9月24日,向我局提起投诉。
通过查看中标公示及相关附件,中标单位“分项报价表”中“社保费用”报价不符合投标截止日期当时社保政策的最低缴纳基数要求。采购人的质疑答复函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和《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且其认为的“合理”与“合法”前后自相矛盾。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审查,投诉事项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二款(二)项之规定,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六、处理文件编号
唐财采投(2021)13号
七、其他补充事宜
执法机关名称:唐山市财政局
2021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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