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处理:锡林浩特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设备购置项目投诉处理案例解析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2022年11月22日,由锡林浩特市财政局处理完毕。投诉人为沈阳旭冠众厨房设备有限公司。投诉的主要内容为锡林浩特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设备购置项目中标(成交)明细结果公告中的两项投诉事项。相关被投诉人包括锡林浩特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锡林浩特市民政局。
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152502-XSZFCG-CS-20220002
- 项目名称:锡林浩特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设备购置项目
- 处理日期:2022年11月22日
相关当事人
- 投诉人:沈阳旭冠众厨房设备有限公司
-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十三纬路37号(5-12)
- 被投诉人:锡林浩特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地址:锡林浩特市北京路169号
- 被投诉人:锡林浩特市民政局
- 地址:老职业学院5号楼
基本情况
投诉事项1:关于锡林浩特市民政局锡林浩特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设备购置项目中标(成交)明细结果公告中,公示标的的规格(长宽高)未对招标文件标的的规格(长宽高)做出完全实质性响应,根本通不过符合性审查,不能进入下一轮评审,应为无效投标文件,同时也是废标文件的投诉。
投诉事项2:关于中标人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投标文件应为无效废标文件,同时中标结果也无效的投诉。
处理依据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四)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上述依据,锡林浩特市财政局决定:本项目投诉事项1成立。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处理结果
投诉调查情况显示,投诉人的投诉事项1成立,投诉事项2不成立。根据处理依据,锡林浩特市财政局决定本项目投诉事项1成立,由相关当事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处理时间:2022年11月22日
处理人:锡林浩特市财政局
如何规避本案例中被投诉的建议
针对类似投诉案件,被投诉人应注意以下建议,以避免类似问题的发生:
- 在编写中标(成交)明细结果公告时,要确保公示标的的规格与招标文件标的的规格进行完全实质性响应,通过符合性审查,并确保材料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 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时,必须遵守诚信原则,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杜绝使用虚假材料以谋取中标的行为。
- 对于投诉事项要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尽早采取相应措施处理投诉,以免造成进一步的损失和法律纠纷。
以上建议可作为参考,以提升采购过程的透明度、公正性和合规性,并避免类似投诉案件的发生。
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锡林浩特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18号)
一、项目编号:152502-XSZFCG-CS-20220002
二、项目名称:锡林浩特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设备购置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沈阳旭冠众厨房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十三纬路37号(5-12)
被投诉人:锡林浩特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址:锡林浩特市北京路169号
被投诉人:锡林浩特市民政局
地址:老职业学院5号楼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事项1、关于“锡林浩特市民政局锡林浩特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设备购置项目中标(成交)明细结果公告中:公示标的的规格(长*宽*高)未对招标文件标的的规格(长*宽*高)做出完全实质性响应,根本通不过符合性审查,不能进入下一轮评审,应为无效投标文件,同时也是废标文件”的投诉。投诉事项2、关于“中标人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投标文件应为无效废标文件,同时中标结果也无效”的投诉。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调查情况]投诉人的投诉事项1成立,投诉事项2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一条:“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四)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本局决定:本项目投诉事项1成立。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锡林浩特市财政局
2022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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