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处理:2021年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标签、碳带供应商案例解析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2021年,由西安擎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向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投诉。投诉的主要内容涉及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标签、碳带供应商项目。投诉处理机构为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投诉人西安擎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位于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太华北路558号百花家园第9幢1单元1层19号商铺。
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D640000-20210727104004714
- 项目名称: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标签、碳带供应商
- 处理日期:2021年11月24日
相关当事人
- 投诉人:西安擎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太华北路558号百花家园第9幢1单元1层19号商铺
- 被投诉人1: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
- 地址:银川市胜利街804号
- 被投诉人2:宁夏同创基业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地址:银川市金凤区聚合公寓五号商住楼1号营业房
- 相关供应商:
- 地址:
基本情况
投诉人西安擎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投诉称,本项目招标文件要求“供应商须派驻2名具有专业技术能力的服务人员”、“投标现场提供省级及以上检测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予以佐证原件备查,未提供不得分”,属于设置或者变相设置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障碍。
处理依据
经本机关认定,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决定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处理结果
投诉处理时间:2021年11月24日
处理人: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处理结果: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如何规避本案例中被投诉的建议
针对类似投诉案件,建议被投诉人在政府采购项目中注重以下方面,以规避类似投诉情况的发生:
- 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制定评标标准,避免设置过高或变相设置的条件,确保供应商的参与公平性和合理性。
- 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要求供应商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并规定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以确保供应商资质的合规性。
- 在评标过程中,对供应商的资质和能力进行全面、客观的评估,确保选取具备专业技术能力的服务人员。
- 加强对招标文件的审查和监督,确保招标文件的合规性和透明度,避免设置难以达到的条件或限制供应商的合法参与。
- 定期进行政府采购制度和规则的培训,提高相关人员对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理解和遵守意识。
以上建议可供被投诉人参考,以提升政府采购项目的公平性和合规性,减少类似投诉案件的发生。
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1年第74号)
一、项目编号:D640000-20210727104004714
二、项目名称: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标签、碳带供应商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西安擎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太华北路558号百花家园第9幢1单元1层19号商铺
被投诉人1: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
地址:银川市胜利街804号
被投诉人2:宁夏同创基业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银川市金凤区聚合公寓五号商住楼1号营业房
相关供应商:
地址:
当事人:
地址: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投诉称,本项目招标文件要求“供应商须派驻2名具有专业技术能力的服务人员”、“投标现场提供省级及以上检测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予以佐证原件备查,未提供不得分”属于设置或者变相设置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障碍。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本机关认为,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决定:
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六、其他补充事宜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1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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