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重庆万州区废弃农膜回收利用项目投诉处理案例分析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2021年,由重庆市财政局处理完毕。投诉人为重庆安法特商贸有限公司,投诉的主要内容是针对重庆市万州区供销合作社和深圳群伦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采购项目,项目名称为2021年万州区废弃农膜回收利用项目。
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21C00058
- 项目名称:2021年万州区废弃农膜回收利用项目
- 处理日期:2021年9月17日
相关当事人
- 投诉人:重庆安法特商贸有限公司
- 名称:重庆安法特商贸有限公司
- 地址:重庆市南川区水江镇南陵路571、573、575号
- 法定代表人:汤娅敏
- 公民身份号码:512323197312010086
- 授权代表:王勇
- 公民身份号码:5002219851216471X
- 联系电话:13637716435
- 被投诉人:
- 采购人:重庆市万州区供销合作社
- 地址:重庆市万州区电报路223号
- 联系人:张老师
- 联系电话:023-58215300
- 采购代理机构:深圳群伦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地址:永兴街南六路48号门市
- 联系人:魏老师
- 联系电话:18696899715
基本情况
本项目于2021年8月16日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发布采购公告,投诉人于2021年8月23日对本项目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由于对被投诉人质疑答复不满意,投诉人于2021年9月3日向重庆市财政局提起投诉。重庆市财政局依法予以受理,经审查后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 供应商的财务制度及财务状况作为评审标准,违反了综合评分法的规定。
- 评审标准中的流动资金要求缺乏依据。
- 从业人员的相关资料要求与项目特点和实际需求不相适应。
处理依据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55条规定,综合评分法中的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
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20条规定,不得以企业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并不得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
处理结果
经调查取证,重庆市财政局查明以下情况:
- 本项目违反了综合评分法的规定,将供应商的财务制度及财务状况作为评审标准。
- 评审标准中的流动资金具体金额设置缺乏依据,违反了相关规定。
- 从业人员相关资料要求与项目特点和实际需求不相适应,与合同履行无关。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31条第(2)规定,重庆市财政局决定本项目成交结果无效,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何规避本案例中被投诉的建议
针对类似投诉案件,被投诉人的同行应注重以下建议来规避类似问题:
- 在招标文件编制过程中,严格遵守相关法规和规定,确保评审标准合理合法、公平公正。
- 在确定评审标准时,避免将资格条件作为评审因素,确保评审标准与项目实际需求相适应。
- 在设置具体金额要求时,应有充分的依据和合理性,避免过于武断或随意设定。
- 在要求供应商提交相关资料时,确保要求与项目特点和实际需求相匹配,避免无关要素的干扰。
以上建议旨在提升采购活动的透明度、公正性和合规性,帮助被投诉人避免类似问题的发生,并提升整体采购质量。
以上内容为根据用户提供的内容生成的文案。
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2021年万州区废弃农膜回收利用项目投诉处理决定书202103
一、投诉人
名称:重庆安法特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重庆市南川区水江镇南陵路571、573、575号
法定代表人:汤娅敏
公民身份号码:512323197312010086
授权代表:王勇
公民身份号码:5002219851216471X
联系电话:13637716435
二、被投诉人
采购人:重庆市万州区供销合作社
地址:重庆市万州区电报路223号
联系人:张老师
联系电话:023-58215300
采购代理机构:深圳群伦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永兴街南六路48号门市
联系人:魏老师
联系电话:18696899715
三、投诉项目
采购项目名称:2021年万州区废弃农膜回收利用项目
采购项目编号:21C00058
四、投诉受理
本项目于2021年8月16日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发布采购公告,投诉人于2021年8月23日对本项目采购文件提出质疑,因对被投诉人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1年9月3日向我局提起投诉,我局依法予以受理。本投诉现已审查终结。
五、投诉内容
投诉事项1:供应商的财务制度及财务状况属于资格条件,招标文件第四篇磋商程序及方法、评审标准、无效响应和采购终止三、评标标准3商务部分(20%)财务制度要求(15分)1、财务管理:企业财务管理规范,票据、账目装订规范、独立建账得10分。2、具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建立安全制度得5分。本项目最高得15分,不提供则不得分。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55条规定,综合评分法,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
投诉事项2:招标文件第四篇磋商程序及方法、评审标准、无效响应和采购终止三、评标标准3商务部分(20%)企业实力(5)2、流动资金。截止申报当日或前一日,企业银行账户有流动资金余额20万元以上得5分,10万元(含)至20万元的得2分。本项最高5分,不提供或不满足则不得分。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20条“(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求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
投诉事项3:招标文件第四篇磋商程序及方法、评审标准、无效响应和采购终止三、评标标准3技术部分(70%)人员(20分)2、从业人员。须提供所有职工的聘用合同复印件或工资发放单及身份证复印件。本项目最高得10分,不提供或提供不全则不得分。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20条“(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
投诉人提出请求事项为:重新编制招标文件,重新招标,并要求招标文件合理合法、公平公正。
投诉人同时提供了投诉书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质疑函、质疑答复等。
六、调查取证情况
我局正式受理重庆安法特商贸有限公司的投诉后,向重庆市万州区供销合作社、深圳群伦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发送了《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相关当事人收到通知书和投诉书副本后,分别向我局提交了情况说明和相关材料。我局认真查阅了本项目磋商文件、质疑函、质疑答复、投诉答复等相关材料,经审查查明:
关于投诉事项1:本项目采购方式为竞争性磋商,采用综合评分法,磋商文件既把“财务会计制度”作为基本资格条件,又作为评分条款,违反了综合评分法“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的相关规定。
关于投诉事项2:本条款将供应商“流动资金”具体金额作为评审因素,违反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五条“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的规定,且“流动资金”具体金额的设置缺乏依据。
关于投诉事项3:本条款未设置“从业人员”具体考核内容和标准,且提供“从业人员”相关资料要求与本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求不相适应,与合同履行无关。
综上,投诉事项1、2、3成立。
七、处理决定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二)规定:本项目已确定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决定本项目成交结果无效,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若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万州区财政局
2021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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