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处理:成都市新都区农业农村局“新都区2022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有机肥采购项目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2023年1月11日,由成都市新都区农业农村局处理完毕。投诉人为雅安富达农资有限责任公司,被投诉人为四川创先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投诉的主要内容涉及成都市新都区农业农村局的“新都区2022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有机肥采购项目”。
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N5101142022000314
- 项目名称:成都市新都区农业农村局“新都区2022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有机肥采购项目
- 处理日期:2023年1月11日
相关当事人
- 投诉人:雅安富达农资有限责任公司
- 地址:雅安市雨城区康藏路487号
- 被投诉人:四川创先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 地址:成都市新都区育新都街道蓉都大道南四段199号传化商业广场(原华都九龙广场)蓉1栋11层1107-1108室
基本情况
雅安富达农资有限责任公司对四川创先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在2022年12月21日就成都市新都区农业农村局“新都区2022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有机肥采购项目(N5101142022000314)”的质疑答复持异议,并于2023年1月11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经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
- 投诉人公司在合理期限内提出质疑,但被投诉人以时间过期为由拒绝回复,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
- 评审专家以投诉人公司未提交有效期的磋商响应文件为由废标,违反了相关法规。
- 在评审过程中,投诉人公司已通过审核并提交了最后报价,但被通知资格审查未过,泄露了投诉人公司的报价,违反了评审程序规定。
- 磋商文件评分标准要求提供特定行业业绩,但被投诉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根据审查结果,投诉事项1的质疑答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投诉事项1不成立。投诉事项2和3缺乏事实依据,不成立。投诉事项4不符合相关规定,本机关依法不予受理。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处理依据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处理结果
本机关于2023年3月3日驳回了投诉人的投诉。
如何规避类似投诉案件的建议
为避免类似投诉案件的发生,被投诉人应注意以下建议:
- 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和相关法规执行采购程序,确保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得到充分遵守。
- 在质疑阶段,及时回复投诉人的质疑,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关证据和解决方案。
- 在评审过程中,确保评审专家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评审,不得随意废标或违规操作。
- 严格保护投标人的商业机密,不得泄露投标人的报价和相关信息。
- 在制定磋商文件评分标准时,要明确要求,确保评分标准合理、公正,并符合相关法规的规定。
这些建议将有助于被投诉人避免类似投诉案件的发生,确保采购过程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关于成都市新都区农业农村局“新都区2022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有机肥采购项目成都市新都区财政局投诉处理结果公告(新都财采〔2023〕29号)
一、项目编号:N5101142022000314
二、项目名称:成都市新都区农业农村局“新都区2022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有机肥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雅安富达农资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雅安市雨城区康藏路487号
被投诉人:四川创先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成都市新都区育新都街道蓉都大道南四段199号传化商业广场(原华都九龙广场)蓉1栋11层1107-1108室
四、基本情况
雅安富达农资有限责任公司不服四川创先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1日就成都市新都区农业农村局“新都区2022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有机肥采购项目(N5101142022000314)”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3年1月11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3年1月11日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1:我公司在知道成交结果时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于七个工作日之内依法提出质疑,被投诉人以时间过期为由针对所有质疑事项均拒绝回复,违反《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
投诉事项2:评审专家以我公司在磋商响应文件未提交“磋商响应有效期”,不满足实质性要求为由,违法违规予以废标。
投诉事项3:在评审过程中,我公司已通过审核,并提交了最后报价,但最后又通知资格审查未过,泄露我公司报价,评审程序违法。
投诉事项4:磋商文件评分标准“提供2020年1月1日至今的类似业绩,每提供一个得1分,最多得6分”,其中类似业绩属于肥料类有机肥业绩,属于特定的行业业绩,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2022年11月16日,四川创先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发布成都市新都区农业农村局“新都区2022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有机肥采购项目(项目编号:N5101142022000314)竞争性磋商采购公告。2022年11月30日,四川创先招标代理有限公司组织本项目开标、评审,并于2022年12月5日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发布本项目结果公告。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人的投诉事项1,属于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被投诉人的质疑答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人的投诉事项2、3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人的投诉事项4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依法不予受理。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成都市新都区财政局
2023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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