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月11日沈阳市法库县投诉处理案例:法库县依牛堡子镇农村生活垃圾转运站设施采购案例解析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2022年11月4日,由沈阳市法库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处理。投诉人为上海睿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投诉涉及的项目为2022年法库县依牛堡子镇农村生活垃圾转运站设施采购。投诉人的地址位于上海市虹口区北宝兴路355号1幢3楼307室。
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JH22-210124-00135
- 项目名称:2022年法库县依牛堡子镇农村生活垃圾转运站设施采购
- 处理日期:2023年1月11日
相关当事人
- 投诉人:上海睿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北宝兴路355号1幢3楼307室
- 被投诉人1:沈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地址:沈阳市浑南区世纪路1号21世纪大厦B座
- 被投诉人2:法库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地址:法库县法库镇兴法东路22号
基本情况
2022年11月4日,被投诉人2在辽宁政府采购网发布了法库县依牛堡子镇农村生活垃圾转运站设施采购项目的招标公告。投诉人于2022年11月16日向被投诉人2提出了质疑。随后,被投诉人1于2022年11月17日向投诉人作出了质疑答复。2022年12月6日,投诉人向沈阳市法库县财政局提出了投诉,并经审查确认投诉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同日,沈阳市法库县财政局向被投诉人1和被投诉人2发出了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被投诉人1于2022年12月12日向财政局提交了《关于投诉内容的回复》。被投诉人2于2022年12月28日向财政局提交了《政府采购投诉事项情况说明》。为了进一步调查论证投诉事项,财政局于2022年12月29日组织召开了投诉事项专家论证会,并邀请了3名相关专家参加。在会议上,专家认真审阅了招标文件、投诉书、投诉答复等相关材料,并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规定,针对投诉事项2和投诉事项3提出了专家意见。
处理依据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沈阳市法库县财政局作出了以下决定:
- 驳回投诉事项2、投诉事项3。
- 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处理结果
根据处理依据,沈阳市法库县财政局于2023年1月11日作出了处理决定。具体处理结果如下:
- 驳回投诉事项2、投诉事项3。
- 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何规避本案例中被投诉的建议
针对类似投诉案件,建议被投诉人在进行采购活动时,注重以下方面,以规避潜在的投诉问题:
- 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要求进行采购程序,确保公开透明、公平公正。
- 建立健全的采购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内部协作与沟通,避免信息不畅通导致的纰漏和误解。
- 在采购过程中,与供应商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合作关系,及时解答疑问,提供准确的信息,避免因信息不准确或不完整而引发的争议。
- 加强对采购人员的培训和专业能力提升,提高其对采购法律法规的理解和应用水平,减少操作失误和违规行为的发生。
- 在采购过程中,充分考虑市场竞争,确保公平竞争环境的形成,避免因垄断或不公平竞争行为引发的投诉和纠纷。
以上建议旨在帮助被投诉人避免类似投诉案件的发生,提升采购活动的透明度、公正性和合规性。被投诉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结合本案例的经验教训,制定相应的规避措施,确保未来的采购活动更加顺利和可靠。
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关于2022年法库县依牛堡子镇农村生活垃圾转运站设施采购项目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3年第2号)
一、项目编号:JH22-210124-00135
二、项目名称:2022年法库县依牛堡子镇农村生活垃圾转运站设施采购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上海睿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北宝兴路355号1幢3楼307室
被投诉人1:沈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址:沈阳市浑南区世纪路1号21世纪大厦B座
被投诉人2:法库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址:法库县法库镇兴法东路22号
四、基本情况
2022年11月4日,被投诉人2在辽宁政府采购网发布本项目的招标公告。2022年11月16日,投诉人向被投诉人2提出质疑。2022年11月17日,被投诉人1向投诉人作出质疑答复。2022年12月6日,我局收到投诉人提出的投诉。经审查,投诉符合法定受理条件。2022年12月6日,我局向被投诉人1、被投诉人2发出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2022年12月12日,被投诉人1向我局提交《关于投诉内容的回复》。2022年12月28日,被投诉人2向我局提交《政府采购投诉事项情况说明》。2022年12月29日,我局组织召开了投诉事项专家论证会,并邀请相关专业3名专家参加会议。会上,专家认真审阅了招标文件、投诉书、投诉答复等相关材料。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投诉事项2、投诉事项3进行了论证,提出了专家意见。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1.驳回投诉事项2、投诉事项3。2.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六、其他补充事宜
投诉人以及与本投诉处理决定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沈阳市法库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沈阳市法库县财政局
2023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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