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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滦州市垃圾转运站配套设备采购投诉处理案例分析

投诉处理解析
招投标投诉解析
投诉处理
发布时间:2023年9月11日 09:51
来源:慧集网

招投标投诉处理案例解析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2022年,由滦州市财政局处理完毕。投诉人为上海睿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投诉的主要内容为滦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和唐山市博文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在垃圾转运站配套设备采购项目中存在问题。

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HB2022073360010010
  • 项目名称:垃圾转运站配套设备采购
  • 处理日期:2022年11月22日

相关当事人

  • 投诉人:上海睿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北宝兴路355号1幢3楼307室
  • 被投诉人:滦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地址:滦州市光明道126号
  • 被投诉人:唐山市博文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地址:唐山市高新区卫国路东侧、龙富道南侧唐山恒大学庭117楼1单元1905室

基本情况

滦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2年10月12日发布了垃圾转运站配套设备采购项目的招标公告。采购文件获取期限为2022年10月13日至2022年10月19日。然而,上海睿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2022年10月23日向唐山市博文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提出了质疑。针对该质疑,项目在2022年10月31日发布了更正公告。然而,上海睿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质疑答复不满,于2022年11月13日以邮寄形式向滦州市财政局提起投诉。滦州市财政局在2022年11月15日收到投诉材料后进行审核并正式受理。

经调取和查阅该项目的招标文件,并经核查,采购人根据该项目的特点和实际使用需求设置了商务评审标准,符合采购要求和相关采购法规。因此,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以上事实有招标文件、质疑函、质疑回复函、被投诉人回复等证据予以证明。

然而,招标文件的评审因素未进行量化和细化,缺乏明确的判断标准,违反了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处理依据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滦州市财政局做出如下处理决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处理结果

处理文件编号:滦财采投【2022】7号

如何规避类似投诉案件的建议

针对类似投诉案件,被投诉人应注重以下建议来规避类似问题:

  1. 在招标文件中,应明确量化和细化评审因素,并制定明确的判断标准,以符合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 对投诉事项进行充分的事实调查和核查,并确保投诉处理过程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3. 加强与投诉人的沟通和解释工作,及时回应其质疑,并提供满意的解决方案。

以上建议旨在帮助被投诉人在类似情况下避免类似投诉案件的发生,确保采购过程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滦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垃圾转运站配套设备采购”项目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一、项目编号:HB2022073360010010

二、项目名称:垃圾转运站配套设备采购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上海睿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投诉人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北宝兴路355号1幢3楼307室

被投诉人:滦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地址:滦州市光明道126号

被投诉人:唐山市博文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唐山市高新区卫国路东侧、龙富道南侧唐山恒大学庭117楼1单元1905室

四、基本情况

滦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垃圾转运站配套设备采购”项目于2022年10月12日发布招标公告,采购文件获取期限为2022年10月13日至2022年10月19日,2022年10月23日,上海睿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唐山市博文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提出质疑,2022年10月31日,该项目发布了更正公告,2022年11月13日,上海睿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因对质疑答复不满,以邮寄的形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2022年11月15日本机关收到投诉材料后,经对投诉材料审核后正式受理。本机关受理后,调取并查阅了该项目招标文件,经核查:

采购人根据本采购项目的特点及本项目的实际使用需求而设置商务评审标准,符合采购要求及采购法相关规定。因此,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上述事实有招标文件、质疑函、质疑回复函、被投诉人回复等证据证明。

招标文件的评审因素未量化、细化,没有明确的判断标准,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做出如下处理决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六、处理文件编号

滦财采投【2022】7号

七、其他补充事宜

执法机关名称:滦州市财政局

2022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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