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南城县政府采购投诉处理案例解析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2022年12月,由南城县财政局处理完毕。投诉人为南昌江鑫布业有限公司,被投诉人为江西众信源实业有限公司。涉及的相关当事人包括投诉人黄筱琼、被投诉人张杰以及采购人南城县城市管理局。投诉的主要内容涉及采购文件技术参数要求和采购文件参数要求不符。
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无
- 项目名称:南城县政府采购投诉处理案例
- 处理日期:2023年1月30日
相关当事人
- 投诉人:南昌江鑫布业有限公司
- 地址:南昌市西湖区羊子巷康王庙25号
- 法定代表人:黄筱琼
- 联系电话:1397095****
- 被投诉人:江西众信源实业有限公司
- 地址:抚州市临川区财富广场一座一单元1801室
- 联系人:张杰
- 联系电话:1807949****
- 采购人:南城县城市管理局
- 联系人:陈涛
- 联系电话:1387940****
基本情况
投诉人于2022年12月2日书面向被投诉人提出了质疑。被投诉人于2022年12月7日进行了答复,投诉人对该答复不满,于2021年12月29日向南城县财政局提出书面投诉。南城县财政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于2021年12月30日受理。经依法对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投诉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
- 采购文件技术参数要求不足投诉:涉及的检测项目包括春秋常服、春秋常服配套衬衣服、冬常服、春秋茄克式执勤服、冬季茄克式执勤服、夏装制式衬衣(短袖)、夏装制式衬衣(长袖)和单裤的检测时间严重不足投诉。
- 对采购文件参数要求备注栏的不满足视为无效投标投诉。
处理依据
- 根据相关文件要求,制服需满足甲醛含量、可分解致癌芳香胺染料含量、pH值、异味等检测要求。
- 采购文件参数为实质性条款,不满足视为无效投标。
处理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经审查后作出处理决定如下:投诉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60日内向南城县人民政府或抚州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何规避本案例中被投诉的建议
针对类似投诉案件,建议被投诉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注重以下方面,以规避类似问题的发生:
- 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确保采购文件技术参数和要求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 在制定采购文件时,充分考虑供应商的响应和实质性条款的设置,确保文件的清晰和合理性。
- 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及时回应供应商的质疑和投诉,并提供合理的解释和答复。
以上建议旨在帮助被投诉人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管理,确保采购过程的公平、公正和透明,防止类似投诉问题的再次发生。
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南城县财政局关于南城县城市管理局采购城市管理执法制式服装项目(第三次)(项目编号:JXZXY-JT-2022-011-3C)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南昌江鑫布业有限公司
地址:南昌市西湖区羊子巷康王庙25号
法定代表人:黄筱琼
联系电话:1397095****
被投诉人:江西众信源实业有限公司
地址:抚州市临川区财富广场一座一单元1801室
联系人:张杰
联系电话:1807949****
采购人:南城县城市管理局
联系人:陈涛
联系电话:1387940****
投诉人于2022年12月2日书面向被投诉人提出了质疑。被投诉人于2022年12月7日进行了答复,投诉人对该“答复”不满,于2021年12月29日向南城县财政局提出书面投诉。我局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于2021年12月30日受理。经依法对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投诉案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事项
1、采购文件技术参数要求:3.春秋常服15项检测、4.春秋常服配套衬衣服15项检测、5.冬常服15项检测、6.春秋茄克式执勤服15项检测、7.冬季茄克式执勤服15项检测、8.夏装制式衬衣(短袖)15项检测、9.夏装制式衬衣(长袖)15项检测、10.单裤15项检测,其检测时间严重不足投诉。
2、对采购文件参数要求备注栏2······,有一项不满足视为无效投标投诉。
二、经调查
1、根据《住房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城市管理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供应管理办法的通知》(建督〔2017〕31号)、江西省住建厅、财政厅《关于印发的通知》(赣建字〔2017〕2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管理监督局关于印发城市管理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技术指引(试行)的通知》(建督政函[2017]12号)的相关文件,要求检测的制服的甲醛含量、可分解致癌芳香胺染料含量、Ph值、异味等检测,《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九条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本项目七家参加报名,六家公司提交检测报告入围。
2、本项目的谈判文件参数为采购人的最低要求,属于实质性条款,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三十条之规定未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谈判小组应当告知有关供应商。
综上,本机关做出投诉处理决定如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作出处理决定如下:投诉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60日内向南城县人民政府或抚州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南城县财政局
2023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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