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3月2日河南财政金融学院智慧校园核心机房建设项目投诉处理案例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2022年3月2日,由河南省财政厅处理完毕。投诉人为河南晟梭信息工程有限公司,投诉的主要内容为对河南财政金融学院智慧校园核心机房建设项目的投诉。
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豫财招标采购-2021-1361
- 项目名称:河南财政金融学院智慧校园核心机房建设项目
- 处理日期:2022年3月2日
相关当事人
- 投诉人:河南晟梭信息工程有限公司
- 处理机构:河南省财政厅
- 采购人:河南财政金融学院
- 地址:郑州市龙子湖北路22号河南财政金融学院
- 代理机构:郑州大学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 地址:郑州大学建设科技集团4楼401室(郑州市金水区丰产路与东三街交叉口东南角)
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河南财政金融学院智慧校园核心机房建设项目的部分内容提出质疑,并向河南省财政厅投诉。河南省财政厅依法受理了该投诉。投诉事项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 在微模块机柜系统的参数设定中,针对华为品牌存在歧视性、排他性;
- 动环监控系统中的某条参数被投诉认为不在智能联网产品网络安全认证证书范围内,具有控标嫌疑;
- 复印件要求加盖厂商印章及技术指标评分设置存在不合理性;
- 机房搬迁及集成运营服务的部分参数应在投标人资格要求中体现;
- 评审办法中的资质要求具有排他性;
- 项目要求的证书及资格认证不在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中,具有倾向性、指向性、排它性;
- 请求删除具有排他性、唯一性、指向性参数及评分要求,重新设计招标方案。
处理依据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鉴于采购人拟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整或删除,并将按照修改后的招标文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因此河南省财政厅决定不再对投诉事项进行审查。同时,投诉事项中的第2项第9条缺乏事实依据,因此该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以上依据,河南省财政厅驳回了该投诉,并责令采购人和代理机构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处理结果
根据上述处理依据,河南省财政厅决定驳回投诉人的投诉。采购人和代理机构被要求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何规避类似投诉案件的建议
针对类似投诉案件,河南财政金融学院及其相关供应商应注重以下几点来规避类似投诉情况:
- 在招标文件设计阶段,应公正、合理地设定参数要求,避免歧视性、排他性的设定;
- 在评审过程中,严格按照要求进行评分,确保评审结果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 在要求投标人资格时,明确相关参数要求,避免模糊性和歧义性的设定;
- 在项目要求的证书及资格认证时,应参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确保要求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以上建议旨在帮助河南财政金融学院及其相关供应商避免类似投诉案件,提高招标采购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河南省财政厅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2年第21号)
一、项目编号:豫财招标采购-2021-1361
二、项目名称:河南财政金融学院智慧校园核心机房建设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河南晟梭信息工程有限公司
被投诉人1:河南财政金融学院
地址:郑州市龙子湖北路22号河南财政金融学院
被投诉人2:郑州大学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郑州大学建设科技集团4楼401室(郑州市金水区丰产路与东三街交叉口东南角)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依法受理处理。投诉事项:微模块机柜系统第3、4、5、10、11条,动环监控系统第10条,精密空调第4、6条;一体机第2至5、7至11条指向华为品牌等参数具有歧视性、排他性。动环监控系统第9条认为不在智能联网产品网络安全认证证书范围内,具有控标嫌疑。复印件要求加盖厂商印章及技术指标评分设置存在不合理性;机房搬迁及集成运营服务第2、6、7参数应在投标人资格要求中体现;评审办法资质要求“具备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并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具有排他性;项目要求IT服务项目经理证书、IT服务工程师、安全从业人员(CISP)证书、PMP高级项目经理证书,及信息化类工程师证书和项目管理专业人士资格认证证书(PMP),均不在人社部发〔2017〕68号公布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中,具有倾向性、指向性、排它性。请求删除具有排他性、唯一性、指向性参数及评分要求,重新设计招标方案。
五、处理结果及依据
鉴于采购人拟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整或删除,并将按照修改后的招标文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故本机关不再对投诉事项进行审查。投诉事项第2项第9条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驳回该条投诉。依法责令采购人和代理机构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六、其他补充事宜
无
河南省财政厅
2022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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