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辽源市第五中学校智慧黑板、录播教室及LED显示屏等电教设施设备采购项目投诉处理案例分析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2022年,由辽源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处理完毕。投诉人为吉林省宬基商贸有限公司,投诉的主要内容为辽源市第五中学校智慧黑板、录播教室及LED显示屏等电教设施设备采购项目。投诉人要求修改调整招标文件参数,开放大众公平竞争参与度。
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LYZC2022-029
- 项目名称:辽源市第五中学校智慧黑板、录播教室及LED显示屏等电教设施设备采购项目
- 处理日期:2022年10月27日
相关当事人
- 投诉人:吉林省宬基商贸有限公司
-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远达大街鲁辉国际城1区11栋521室
- 被投诉人:辽源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
- 地址:辽源市齐宁路655号
- 相关采购人:辽源市第五中学校
- 地址:辽源市龙山区东吉大街777号
基本情况
- 开标时间:2022年10月9日上午9时
- 质疑提出时间:2022年9月23日
- 质疑答复时间:2022年9月30日
- 提起投诉时间:2022年10月8日
- 投诉事项: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二)技术评分(50分)有定制指向和倾向,唯一性可导致少于三家厂商完全满足并以某厂家为核心定论。
- 投诉请求:修改调整招标文件参数,开放大众公平竞争参与度。
处理依据
经辽源市财政局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并查阅了本项目采购文件、质疑及质疑回复文件、被投诉人回复函及其他相关材料,结合专家论证结论,认定事实如下:
- 投诉事项不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
- 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辽源市财政局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辽源市人民政府或吉林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处理结果
- 处理时间:2022年10月27日
- 处理人:辽源市财政局
- 处理结果: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如何规避本案例中被投诉的建议
为避免类似投诉案件的发生,被投诉人辽源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应注重以下建议:
- 在制定评标办法时,确保公正、公平、透明,避免给予特定厂商定制指向和倾向。
- 招标文件的参数设置应充分考虑大众参与度,开放竞争机会,避免唯一性导致少于三家厂商能够满足标准并以某厂家为核心定论的情况。
- 对投诉事项要进行充分的调查和论证,确保处理决定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以上建议旨在提升采购过程的公开、公平和透明程度,避免投诉案件的发生,维护采购市场的健康秩序。
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辽源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辽财采投[2022]2号)
一、项目名称
辽源市第五中学校智慧黑板、录播教室及LED显示屏等电教设施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LYZC2022-029)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吉林省宬基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远达大街鲁辉国际城1区11栋521室
被投诉人:辽源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
地址:辽源市齐宁路655号
相关采购人:辽源市第五中学校
地址:辽源市龙山区东吉大街777号
三、基本情况
开标时间:2022年10月9日上午9时
质疑提出时间:2022年9月23日
质疑答复时间:2022年9月30日
提起投诉时间:2022年10月8日
投诉事项: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二)技术评分(50分)有定制指向和倾向,唯一性可导致少于三家厂商完全满足并以某厂家为核心定论。
投诉请求:修改调整招标文件参数,开放大众公平竞争参与度。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本局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查阅了本项目采购文件、质疑及质疑回复文件、被投诉人回复函及其他相关材料,并结合专家论证结论,认定事实如下:
投诉事项不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辽源市人民政府或吉林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辽源市财政局
2022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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