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福建师范大学旗山校区排球馆木地板项目投诉处理案例分析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2021年,由福建省财政厅处理完毕。投诉人为南京百利源体育工程有限公司,投诉的主要内容为对福建师范大学旗山校区排球馆木地板项目采购过程及质疑答复不满意。
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3500]FJTH[GK]2021057
- 项目名称:福建师范大学旗山校区排球馆木地板项目
- 处理日期:2021年11月16日
相关当事人
- 投诉人:南京百利源体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利源公司)
- 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80号金盛装饰市场建材东广场五楼C区6号
- 被投诉人1:福建师范大学(以下简称福建师大)
- 地址: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上三路8号
- 被投诉人2:福建省天海招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海招标公司)
- 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湖东路99号标力大厦12层
基本情况
投诉人百利源公司对被投诉人福建师大委托被投诉人天海招标公司组织的福建师范大学旗山校区排球馆木地板项目采购过程及质疑答复不满意,向福建省财政厅提起投诉。
投诉事项为百利源公司对代理机构的质疑回复中关于该公司提供的样品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给予扣分的内容不满意,认为采购人及代理机构对此项目不公平、公正,评标委员会评审有误。
经调查,本次采购项目于2021年8月8日发布招标公告,2021年8月31日发布结果公告。截至本决定书作出之日,本次采购项目的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尚未开始履行。
处理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六条第(一)项及《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库〔2016〕198号)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评标委员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拥有独立评审权,评标委员会在遵循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下,根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得出的评审意见应得到尊重和保障。
经审查,本次采购项目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以其专业能力,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本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所载明的评审方法、标准,按照百利源公司提交的样品的响应程度,在评分项设定的评标标准和评分区间进行评审打分,评审意见合法有效。同时经查看本次采购项目评标现场的录音录像,未发现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审过程中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福建省财政厅作出如下决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驳回投诉。
处理结果
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福建省财政厅驳回了百利源公司的投诉。
如何规避本案例中被投诉的建议
针对类似投诉案件,建议被投诉人福建师范大学及其代理机构在采购过程中注重以下方面,以规避类似投诉的情况:
- 建立严格的招标文件,明确评审标准和程序,确保评标过程公正、透明。
- 与代理机构保持密切沟通,确保代理机构了解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采购规定。
- 对投诉进行详细调查和核实,确保处理决策具备充分的事实依据。
- 加强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培训和管理,确保其独立、公正、客观地履行评审职责。
- 审慎处理投诉事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决策,并及时向投诉方做出回应和解释。
以上建议旨在帮助被投诉人提高采购过程的公正性和透明度,以确保政府采购活动的合规性和可信度。
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福建省财政厅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投诉处理(2021年第40号)
一、项目编号:[3500]FJTH[GK]2021057
二、项目名称:福建师范大学旗山校区排球馆木地板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南京百利源体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利源公司)
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80号金盛装饰市场建材东广场五楼C区6号
被投诉人1:福建师范大学(以下简称福建师大)
地址: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上三路8号
被投诉人2:福建省天海招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海招标公司)
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湖东路99号标力大厦12层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百利源公司因对被投诉人1福建师大委托被投诉人2天海招标公司组织的福建师范大学旗山校区排球馆木地板项目(项目编号:[3500]FJTH[GK]2021057,以下简称本次采购项目)采购过程及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
投诉事项:百利源公司对代理机构的质疑回复中关于该公司提供的样品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给予扣分的内容不满意,认为采购人及代理机构对此项目不公平、公正,评标委员会评审有误。
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查,本次采购项目于2021年8月8日发布招标公告,2021年8月31日发布结果公告。截至本决定书作出之日,本次采购项目的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尚未开始履行。
关于投诉事项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六条第(一)项及《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库〔2016〕198号)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评标委员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拥有独立评审权,评标委员会在遵循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下,根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得出的评审意见应得到尊重和保障。经审查,本次采购项目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以其专业能力,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本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所载明的评审方法、标准,按照百利源公司提交的样品的响应程度,在评分项设定的评标标准和评分区间进行评审打分,评审意见合法有效。同时经查看本次采购项目评标现场的录音录像,未发现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审过程中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现百利源公司仅依据自己的判断,认为评标委员会对该公司提供的样品评审有误以及采购人及代理机构对此项目评标不公平、公正,但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综上,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决定:
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驳回投诉。
六、其他补充事项
无
福建省财政厅
2021-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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