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山东建筑大学建筑城规学院人境交互数据采集分析平台项目(双高计划)投诉处理案例分析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2022年,由山东大洋招标有限公司和山东建筑大学参与的山东建筑大学建筑城规学院人境交互数据采集分析平台项目(双高计划),投诉人为北京津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诉人对被投诉人的行为表示不满,并向相关机构提出投诉。
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或招标编号、政府采购计划编号、采购计划备案文号等):SDGP370000000202202004695、A包
- 项目名称:山东建筑大学建筑城规学院人境交互数据采集分析平台项目(双高计划)
- 处理日期:2022年
相关当事人
- 投诉人:北京津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清河安宁庄东路18号23号楼北辅房202号
- 被投诉人:
- 山东大洋招标有限公司
- 地址:济南市市中区阳光舜城商务中心4楼
- 山东建筑大学
-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临港开发区凤鸣路
- 相关供应商:济南优拓经贸有限公司
- 地址:无
- 当事人:无
- 地址:无
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被投诉人作出的质疑答复表示不满,并向相关机构投诉。具体情况如下:
- 被投诉人1在中标公示期未满的情况下违规发放中标通知书,被投诉人2在2022年7月15日公示期未满的情况下违规与相关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且在2022年7月17日公示期未满的情况下进行合同网上公示。以上行为不合法不合规,应取消相关签署的合同和中标结果。
- 被投诉人1的质疑答复函事实依据证据不足或者不合规,不能证明相关供应商的投标文件技术参数真实性,也不能证明投标产品原产地的真实性。被投诉人1质疑答复函引用的法律法规不适用于本项目的质疑证据。投诉人质疑的是其投标文件的技术参数造假,但其以投标文件内容作为证明材料无法证明投诉人的质疑内容。针对投诉人质疑其虚假应标行为进口设备冒充国产设备原产地造假事实,但被投诉人1的质疑答复函以其制造厂商承诺函作为回复证据,并不属于原产地权威证明材料,并没有提供任何能实际证明其产品为国产。
- 被投诉人1制作的竞争性磋商文件评分规则解释不清晰,部分内容缺乏解释和评分规则。
- 相关供应商及制造商所提供的产品涉嫌采用进口产品冒充国产产品进行虚假应标。
- 相关供应商涉嫌与山东景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济南科川经贸有限公司串通围标。
- 制造厂商赢富仪器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明知产品不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出具承诺函以进口产品冒充国产设备,涉嫌欺诈行为。
处理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驳回投诉事项1、投诉事项2、投诉事项3、投诉事项6,因其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驳回投诉事项4、投诉事项5、投诉事项7,因其缺乏事实依据,不成立。
处理结果
根据处理依据,对投诉事项1、投诉事项2、投诉事项3、投诉事项6驳回投诉。对投诉事项4、投诉事项5、投诉事项7驳回投诉。
如何规避类似投诉案件的建议
针对类似投诉案件,建议被投诉人在进行政府采购过程中注重以下方面:
- 严格遵守中标公示期和合同公示期,不得在未满期限的情况下违规发放通知书或签订合同。
- 提供充分的证据材料,确保投标文件技术参数真实性,并提供权威的原产地证明材料。
- 在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解释清晰评分规则,确保公正、透明的评标过程。
- 严禁采用进口产品冒充国产产品进行虚假应标,确保投标产品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 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避免与其他供应商串通围标的行为。
- 制造商应遵守诚信原则,不得出具虚假承诺函或欺诈行为,确保产品的真实性和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
以上建议可帮助被投诉人注重规避类似投诉案件,确保政府采购过程的公平、公正、合法性和透明度。
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关于山东建筑大学建筑城规学院人境交互数据采集分析平台项目(双高计划)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或招标编号、政府采购计划编号、采购计划备案文号等):SDGP370000000202202004695、A包
二、项目名称:山东建筑大学建筑城规学院人境交互数据采集分析平台项目(双高计划)
三、相关当事人
1.投诉人:北京津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清河安宁庄东路18号23号楼北辅房202号
2.被投诉人:山东大洋招标有限公司、山东建筑大学
地址:济南市市中区阳光舜城商务中心4楼、山东省济南市临港开发区凤鸣路
3.相关供应商:济南优拓经贸有限公司
地址:无
4.当事人:无
地址:无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不满意被投诉人作出的质疑答复,向本机关投诉。1.被投诉人1在中标公示期未满的情况下违规发放中标通知书,被投诉人2在2022年7月15日公示期未满的情况下违规与相关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且在2022年7月17日公示期未满的情况下进行合同网上公示。以上行为不合法不合规,应取消相关签署的合同和中标结果。2.质疑答复函事实依据证据不足或者不合规,不能证明相关供应商的投标文件技术参数真实性,也不能证明投标产品原产地的真实性。被投诉人1为了拒绝履行调查取证义务引用如下法规不合理:《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加强政府采购执行管理要求:对于供应商依照规定提交各类声明函、承诺函的,不得要求其再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被投诉人1质疑答复函引用的法律法规不适用于本项目的质疑证据:(财库[2019]38号)的目的是优化营商环境,出发点是正规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执行过程不要求提供更多的证明材料,但是本案为投标文件技术证明文件造假、投标产品原产地造假,但被投诉人1不能仅依据财库[2019]38号文,达到逃避调查取证的义务,其提供的优化营商环境的相关政策适用范围主要是常规招投标流程,不应该延伸至质疑投诉,而且其提供的证明文件也不具有说服力和权威性,具体如下:针对投诉人质疑的其虚假应标行为主体是其投标文件技术参数造假,但被投诉人1的质疑答复函以投标文件作为回复证据,没有提供足够的合法的证明材料,并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其生产厂家提供的不足以证明其产品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由于投诉人质疑的是其投标文件的技术参数造假,但其以投标文件内容作为证明材料无法证明投诉人的质疑内容,如果其投标文件造假,怎么能以造假的内容作为证据。其提供的质疑证据不应予以采信。针对投诉人质疑其虚假应标行为进口设备冒充国产设备原产地造假事实,但被投诉人1的质疑答复函以其制造厂商承诺函作为回复证据,并不属于原产地权威证明材料并没有提供任何能实际证明其产品为国产。因为其制造厂家与相关供应商均为利益相关方,其提供的承诺函不应予以采信。3.被投诉人1制作的竞争性磋商文件评分规则解释不清晰,第三部分采购要求第五项:项目具体参数描述中只有星号解释,没有三角号的解释和评分规则。4.磋商文件文件明确要求本项目不允许进口产品竞报。相关供应商及制造商所提供的产品为赢富仪器HRTPhysioV2.0,经调查相关供应商其制造商赢富仪器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官方网站,并没有自主研发生理记录系统硬件的能力和对应的产品,其所投产品实际硬件为美国empatica公司的E4腕带式生理记录系统硬件,涉嫌采用进口产品冒充国产产品进行虚假应标。经核查赢富仪器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为美国empatica公司中国地区的代理商并不是自主研发产品的生产厂家,其投标产品实际为进口产品并不是国产产品。5.磋商文件明确要求本项目不允许进口产品竞报。相关供应商及制造商所提供的产品为赢富仪器HRT-EEGV1.0,经调查相关供应商其制造商赢富仪器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官方网站,并没有自主研发脑电测量系统硬件的能力和对应的产品,其所投产品实际硬件为西班牙Neuroelectrics公司Enobio脑电硬件,涉嫌采用进口产品冒充国产产品进行虚假应标。经核查赢富仪器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为西班牙Neuroelectrics公司Enobio脑电设备中国地区的代理商并不是自主研发产品的生产厂家,其投标产品实际为进口产品并不是国产产品。6.相关供应商涉嫌与山东景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济南科川经贸有限公司串通围标。7.制造厂商赢富仪器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明知产品不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出具承诺函以进口产品冒充国产设备,产地欺诈行为恶意谋取中标。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1、投诉事项2、投诉事项3、投诉事项6、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驳回投诉。投诉事项4、投诉事项5、投诉事项7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驳回投诉。
六、其他补充事宜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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