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处理:山东省科技馆新馆—46影院影片资源引进配置服务项目投诉处理案例分析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2022年9月4日,由山东三木招标有限公司和山东省科技馆处理完毕。投诉人为之知电影(北京)有限公司,投诉的主要内容为山东省科技馆新馆—46影院影片资源引进配置服务项目存在的问题。
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SDGP370000000202202009041、1包
- 项目名称:山东省科技馆新馆—46影院影片资源引进配置服务项目(31254)
- 处理日期:处理完毕(具体日期未提供)
相关当事人
- 投诉人:之知电影(北京)有限公司
-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花园中路3号院2号楼1层109-2
- 被投诉人:山东三木招标有限公司、山东省科技馆
-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二环南路6636号8层04单元、济南市历下区南门大街1号
- 相关供应商:东方国际集团上海市对外贸易有限公司、上海缘映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沈阳市创奇游乐设备有限公司
- 地址:无
- 当事人:无
- 地址:无
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被投诉人作出的质疑答复表示不满,随后向本机关投诉。投诉主要涉及以下问题:
- 投诉相关供应商1无中标资格,擅自从事超出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事项的经营活动,构成擅自改变登记事项的违法行为。
- 投诉被投诉人1、被投诉人2擅自更改评标结果和中标供应商,取消投诉人中标资格的违法行为,损害投诉人中标权益。
- 投诉被投诉人1、被投诉人2相关涉事人员对于质疑答复以及处理结果存在不公平,有倾向性。
- 投诉相关供应商1片库影片存在授权争议,侵犯投诉人独家授权权利。
- 投诉相关供应商1采购活动中存在串通违法行为。
- 投诉被投诉人1中标结果公告内容不完整,不受理投诉人合法合理质疑,并拒绝回复的违法行为。
处理依据
(一)投诉事项1、投诉事项2、投诉事项3、投诉事项4、投诉事项6关于"未质疑答复"的投诉内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驳回投诉。
(二)投诉事项5、投诉事项6关于"中标结果公告内容"的投诉内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规定,驳回投诉。
处理结果
处理完毕,具体处理时间、处理人及处理结果未提供。
如何规避本案例中被投诉的建议
针对类似投诉案件,建议被投诉人在进行项目处理时应注重以下方面:
- 严格按照相关法规和规定进行项目招标和评标,确保供应商具备合法的中标资格。
- 在处理投诉事项时,应充分考虑各方意见,并公正、公平地处理,避免偏袒或不公平对待投诉人。
- 确保项目涉及的授权权益清晰明确,避免侵犯他人的独家授权权利。
- 遵守采购活动的诚信原则,杜绝与供应商之间的串通违法行为。
- 在中标结果公告中提供完整准确的信息,及时回复合法合理的质疑,避免违法行为和不当处理导致的投诉。
以上建议旨在帮助被投诉人规避类似投诉案件,确保项目的公正、公平和合法进行。
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关于山东省科技馆新馆—46影院影片资源引进配置服务项目(31254)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或招标编号、政府采购计划编号、采购计划备案文号等):SDGP370000000202202009041、1包
二、项目名称:山东省科技馆新馆—46影院影片资源引进配置服务项目(31254)
三、相关当事人
1.投诉人:之知电影(北京)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花园中路3号院2号楼1层109-2
2.被投诉人:山东三木招标有限公司、山东省科技馆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二环南路6636号8层04单元、济南市历下区南门大街1号
3.相关供应商:东方国际集团上海市对外贸易有限公司、上海缘映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沈阳市创奇游乐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无
4.当事人:无
地址:无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不满意被投诉人作出的质疑答复,向本机关投诉。1.投诉相关供应商1无中标资格,擅自从事超出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事项的经营活动,构成擅自改变登记事项的违法行为。2.投诉被投诉人1、被投诉人2擅自更改评标结果和中标供应商,取消投诉人中标资格的违法行为,损害投诉人中标权益。3.投诉被投诉人1、被投诉人2相关涉事人员对于质疑答复以及处理结果存在不公平,有倾向性。4.投诉相关供应商1片库影片存在授权争议,侵犯投诉人独家授权权利。5.投诉相关供应商1采购活动中存在串通违法行为。6.投诉被投诉人1中标结果公告内容不完整,不受理投诉人合法合理质疑,并拒绝回复的违法行为。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一)投诉事项1、投诉事项2、投诉事项3、投诉事项4、投诉事项6关于“未质疑答复”的投诉内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5、投诉事项6关于“中标结果公告内容”的投诉内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规定,驳回投诉。
六、其他补充事宜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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