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重庆巧手标识设计制作有限公司投诉处理案例分析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2022年6月13日,由重庆巧手标识设计制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对"青海省文化和旅游厅全省公路景区道路指示牌建设项目"(项目编号:青海诚当竞磋(货物)2022-013)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被投诉人包括青海省文化与旅游厅和青海诚当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投诉人的主要投诉内容为对采购文件中的评审办法和付款方式表示不满。
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青海诚当竞磋(货物)2022-013
- 项目名称:青海省文化和旅游厅全省公路景区道路指示牌建设项目
- 处理日期:2022年6月21日
相关当事人
- 投诉人:重庆巧手标识设计制作有限公司
- 地址:重庆市渝北区红绵大道498号佳乐紫光2807
- 法定代表人:王统军
- 联系电话:19908316670
- 被投诉人1:青海省文化与旅游厅
- 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解放路12号
- 联系人:范军
- 联系电话:0971-8244351
- 被投诉人2:青海诚当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 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生物科技产业园经三路44号龙升集团501室
- 联系人:王军
- 联系电话:0971-5228996
基本情况
投诉人在2022年6月13日对"青海省文化和旅游厅全省公路景区道路指示牌建设项目"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并向青海诚当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被投诉人2)提交了质疑。被投诉人2于2022年6月17日作出了书面答复。随后,投诉人于2022年6月21日向处理机关提交了《投诉书》。处理机关经审查后受理了此投诉,并向被投诉人发送了投诉书副本,要求其提供书面说明、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资料,并调取了项目的采购文件和相关资料。
投诉事项包括:
- 投诉事项1:投诉人认为采购文件的评审办法中的多项分值设置没有明确的量化判断标准,评审专家需要主观判断评分,导致评审结果的公平性受到影响。
- 投诉事项2:本项目的付款方式要求在甲方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总价款的100%,投诉人认为这种情况属于"垫资建设",不符合扶持中小企业的相关政策要求。
处理依据
经核实,针对投诉事项的调查情况如下:
- 投诉事项1:采购文件中对于"项目管理及实施方案"和"售后服务计划"的评审标准表述为"内容健全的得4分;内容不全面的得2分;差的或不提供不得分"。评审因素的设置应当具体和量化,并与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相对应。采购文件的表述不是量化指标,没有明确的评判标准,因此投诉事项1成立。
- 投诉事项2: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政府采购应按照合同规定及时支付采购资金给中标或成交供应商。本项目属于政府采购项目,合同的支付条款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因此投诉事项2不成立。
基于以上调查情况,处理机关决定投诉事项部分成立,并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处理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理机关认定投诉事项部分成立,并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 对于投诉事项1,认定投诉事项成立,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 对于投诉事项2,认定投诉事项不成立。
如何规避本案例中被投诉的建议
针对本案例中的投诉问题,被投诉人应注意以下建议以规避类似投诉案件:
- 在采购文件编制过程中,应明确评审标准的量化指标,避免依赖主观判断。评审标准应与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相对应,确保公平性和透明度。
- 在制定合同付款方式时,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确保合同条款符合扶持中小企业的政策规定,避免出现"垫资建设"的情况。
- 采购人应及时向中标或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按照合同规定履行支付义务,确保资金的及时到位,维护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 在采购过程中,应注重与投诉人的沟通和协商,及时处理和解决投诉问题,避免投诉升级和影响采购进程。
以上建议可供被投诉人在类似情况下参考,以提升采购过程的公平性、透明度和合规性,减少投诉风险。
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青海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关于对青海省文化和旅游厅全省公路景区道路指示牌建设项目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重庆巧手标识设计制作有限公司
地址:重庆市渝北区红绵大道498号佳乐紫光2807
法定代表人:王统军
联系电话:19908316670
被投诉人1:青海省文化与旅游厅
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解放路12号
联系人:范军
联系电话:0971-8244351
被投诉人2:青海诚当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生物科技产业园经三路44号龙升集团501室
联系人:王军
联系电话:0971-5228996
2022年6月13日,重庆巧手标识设计制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对“青海省文化和旅游厅全省公路景区道路指示牌建设项目”〔项目编号:青海诚当竞磋(货物)2022-013〕的采购文件不满,向青海诚当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投诉人2)提出质疑。被投诉人2收到质疑后于2022年6月17日作出了书面答复。2021年6月21日,投诉人不满意质疑答复,向本机关送达《投诉书》,经审查,本机关依法受理。随后,本机关向被投诉人发送了投诉书副本,要求作出书面说明,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资料,并调取审查了本项目的采购文件和相关资料。
一、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1:投诉人认为本项目招标文件评审办法中多项分值设置没有明确量化的判断标准,需评审专家通过主观判断评分,属于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情形,影响本项目评审结果的公平性。
投诉事项2:本项目付款方式要求“乙方所交付的货物(服务或工程)经甲方验收合格后,办理相关手续,……待审核后在规定期限内按合同金额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100%……”,投诉人认为这种情形属于“垫资建设”,不符合扶持中小企业相关政策要求。
二、调查情况
投诉事项1:经核实,采购文件评审办法对“项目管理及实施方案”“售后服务计划”的评审标准表述为“内容健全的得4分;内容不全面的得2分;差的或不提供不得分”。评审因素设置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采购文件的表述不是量化指标,没有明确评判标准,故投诉事项1成立。
投诉事项2:经核实,本项目为政府采购项目,资金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同时应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采购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及时向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的规定,本项目合同的支付条款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投诉事项2不成立。
三、处理决定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第三十一条“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本机关决定:投诉事项部分成立,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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