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处理:天津市大数据管理中心机关2022年度天津市智慧林长系统建设项目案例解析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2023年1月18日,由天津市财政局处理完毕。投诉人为知行诺安(天津)科技有限公司,投诉的主要内容为天津市大数据管理中心机关2022年度天津市智慧林长系统建设项目。投诉事项涉及招标文件中的资格要求违法问题。
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HYGP-2022-C-112
- 项目名称:天津市大数据管理中心机关2022年度天津市智慧林长系统建设项目
- 处理日期:2023年1月18日
相关当事人
- 投诉人:知行诺安(天津)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天津市津南区辛庄镇辛庄创意产业园区津沽818号辛庄经济服务中心215-32
- 被投诉人(采购人):天津市大数据管理中心,地址:天津市河西区梅江道20号
- 相关当事人(代理机构):天津昊宇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北路93号广银大厦1810
基本情况
(一)投诉事项
招标文件关于"投标人须具备有效期内的乙级及以上测绘资质证书(专业范围包括地理信息系统工程)"的要求违法,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况。
(二)审查情况
经查,受采购人委托,代理机构于2022年11月2日在天津市政府采购网上发布公告,以公开招标方式对投诉项目分5包实施政府采购,其中第一包的预算金额为281.3万元。2022年11月25日,代理机构发布投诉项目中标公告。其中,星际空间(天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为第一包中标供应商,中标金额273.8万元。
关于投诉事项,经审查投诉项目招标文件,其中第一包"2022年度天津市智慧林长系统软件开发服务"的资格条件要求中明确:"投标人须具备有效期内的乙级及以上测绘资质证书(专业范围包括地理信息系统工程)"。经审查投诉人提交的投诉书、采购人、代理机构的书面答复意见,天津市财政局认为,投诉项目招标文件关于上述资格要求的设置,符合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上述资格要求的设置构成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综上,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不成立。
处理依据
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天津市财政局决定:驳回投诉。
处理结果
根据处理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天津市财政局决定驳回投诉。
如何规避本案例中被投诉的建议
针对类似投诉案件,被投诉人(天津市大数据管理中心)可以采取以下措施规避潜在问题:
- 招标文件中的资格要求应根据项目实际需要进行合理设置,避免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
- 在制定招标文件时,应充分考虑供应商的实际情况和市场竞争状况,确保资格要求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 在与代理机构的合作中,加强沟通与监督,确保代理机构依法执行采购程序,避免出现违法行为。
- 在接受投诉时,应认真审查投诉事项,并进行充分的调查和论证,确保处理结果的公正和合法性。
以上建议是针对本案例中被投诉人的同行,在类似情况下规避投诉的参考意见。被投诉人应加强对招标流程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公开透明、公平合规的采购过程,维护供应商的合法权益,促进政府采购的健康发展。
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天津市大数据管理中心机关2022年度天津市智慧林长系统建设项目(津财采投决[2023]1号)投诉处理决定公告
一、项目编号
HYGP-2022-C-112
二、项目名称
天津市大数据管理中心机关2022年度天津市智慧林长系统建设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知行诺安(天津)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天津市津南区辛庄镇辛庄创意产业园区津沽818号辛庄经济服务中心215-32
被投诉人(采购人):天津市大数据管理中心
地址:天津市河西区梅江道20号
相关当事人(代理机构):天津昊宇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北路93号广银大厦1810
四、基本情况
(一)投诉事项
招标文件关于“投标人须具备有效期内的乙级及以上测绘资质证书(专业范围包括地理信息系统工程)”的要求违法,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况。
(二)审查情况
经查,受采购人委托,代理机构于2022年11月2日在天津市政府采购网上发布公告,以公开招标方式对投诉项目分5包实施政府采购,其中第一包的预算金额为281.3万元。2022年11月25日,代理机构发布投诉项目中标公告。其中,星际空间(天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为第一包中标供应商,中标金额273.8万元。
关于投诉事项,经审查投诉项目招标文件,其中第一包“2022年度天津市智慧林长系统软件开发服务”的资格条件要求中明确:“投标人须具备有效期内的乙级及以上测绘资质证书(专业范围包括地理信息系统工程)。”经审查投诉人提交的投诉书、采购人、代理机构的书面答复意见,本机关人认为,投诉项目招标文件关于上述资格要求的设置,符合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上述资格要求的设置构成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综上,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不成立。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天津市财政局
2023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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