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投诉处理案例:天水师范学院甘肃省大樱桃技术创新中心果酒中试生产线建设项目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2022年8月22日,由甘肃省财政厅处理完毕。投诉人为兰州智能达仪器仪表有限公司,投诉的主要内容为对天水师范学院甘肃省大樱桃技术创新中心果酒中试生产线建设项目的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提出质疑。
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2022zfcg00157
- 项目名称:天水师范学院甘肃省大樱桃技术创新中心果酒中试生产线建设项目
- 处理日期:2022年9月19日
相关当事人
- 投诉人:兰州智能达仪器仪表有限公司
-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甘南路349-8号3单元1204
- 被投诉人:甘肃至诚信息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南滨河东路5222号名城广场3号楼第9层910室
- 中标供应商:浪潮软件科技有限公司
- 地址: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济南片区浪潮路1036号浪潮科技园
- 相关供应商1:云南石嵘科技有限公司
-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高新区海源北路998号M1-9-2C地块昆明高新保税库二期(加工厂房)106号
- 相关供应商2:甘肃志鸿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雁北路聚金雅园小区8号楼2单元3203室
基本情况
投诉事项1:投诉人质疑四家投标供应商是否享受小微企业10%价格扣除优惠政策,采购代理机构仅回复了投诉人不符合享受该政策的条件,未提及其他三家供应商是否符合,且中标供应商为一家上市公司,不属于小微企业,不能享受该政策。经核查,四家投标供应商均未享受该政策,采购代理机构的回复符合相关规定。因此,投诉事项1不成立。
投诉事项2:投诉人拨打招标文件中的采购人联系电话,对方表示不知道向专业人员出具过授权函,也没有业务上的沟通,质疑采购人代表的产生是否公开、公平、公正。经核查,招标文件中的采购人联系电话是学校技术负责人的电话,用于便于向供应商咨询技术参数等问题,并非招投标活动负责人的联系电话。采购人代表的委派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投诉事项2不成立。
投诉事项3:投诉人对业务评分方面提出质疑,且未在质疑期内提出质疑,采购代理机构以不接受二次质疑为由驳回了投诉人的质疑。经核查,投诉人对招标文件的质疑超过了法定质疑期限,采购代理机构的回复符合相关规定。因此,投诉事项3不成立。
投诉事项4:采购代理机构未将投诉人的质疑情况告知采购人,投诉人拨打采购人联系电话后得知对方不知情,质疑采购代理机构操纵招标活动。经核查,采购人将答复供应商质疑事项的工作委托给了采购代理机构,并且采购代理机构已对投诉人的质疑进行了答复,符合相关规定。因此,投诉事项4不成立。
投诉事项5:除投诉人外,其余三家供应商的报价异常,不符合一般报价规律,存在围标情形。经核查,投诉人未在质疑期内对此提出质疑,不符合相关规定。因此,投诉事项5不成立。
处理依据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经核查,投诉人的投诉事项均不成立。
处理结果
根据上述处理依据,甘肃省财政厅决定驳回兰州智能达仪器仪表有限公司的投诉。
如何规避本案例中被投诉的建议
针对本案例中涉及的问题,被投诉人的同行在类似投诉案件中,建议加强以下方面的工作以规避类似问题的发生:
- 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政策的条件,并确保采购代理机构和投标供应商都清楚理解和遵守相关规定,以避免对优惠政策的误解和质疑。
- 确保招标文件中提供的联系电话准确无误,并明确说明不同联系电话的用途和对应联系人,以便供应商正确咨询相关问题,避免产生误解和质疑。
- 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说明质疑期限,并及时回复供应商的质疑,确保符合法定质疑期限内的要求,避免超期质疑导致投诉不成立的情况。
- 采购代理机构在接受供应商质疑后,应及时将质疑情况告知采购人,确保信息的畅通和透明,避免产生误解和不信任。
-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操作,确保招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避免被投诉操纵招标活动的情况发生。
以上建议旨在提高采购活动的透明度和规范性,减少投诉的发生,建议被投诉人的同行在实际工作中加以考虑和实施。
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天水师范学院甘肃省大樱桃技术创新中心果酒中试生产线建设项目)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机关对“天水师范学院甘肃省大樱桃技术创新中心果酒中试生产线建设项目”(项目编号:2022zfcg00157)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项目名称:天水师范学院甘肃省大樱桃技术创新中心果酒中试生产线建设项目
项目编号:2022zfcg00157项目预算:267万元
投诉人:兰州智能达仪器仪表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甘南路349-8号3单元1204
被投诉人:甘肃至诚信息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南滨河东路5222号名城广场3号楼第9层910室
中标供应商:浪潮软件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济南片区浪潮路1036号浪潮科技园
相关供应商1:云南石嵘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高新区海源北路998号M1-9-2C地块昆明高新保税库二期(加工厂房)106号
相关供应商2:甘肃志鸿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雁北路聚金雅园小区8号楼2单元3203室
我机关依法对2022年8月22日收到的兰州智能达仪器仪表有限公司对“天水师范学院甘肃省大樱桃技术创新中心果酒中试生产线建设项目”采购过程、采购结果的投诉予以受理。
一、核查情况
投诉事项1:投诉人在质疑函中质疑四家投标供应商是否享受了小微企业10%价格扣除优惠政策,采购代理机构仅答复投诉人不符合享受该政策的条件,只字未提其他三家供应商是否符合,且中标供应商为一家上市公司,不属于小微企业,不能享受该政策。
经核查,根据招标文件、评标报告、相关供应商投标文件及其提供的情况说明等材料,显示四家投标供应商均未享受小微企业10%价格扣除优惠政策,且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内容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故投诉事项1不成立。
投诉事项2:投诉人拨打招标文件中载明的采购人联系电话,对方称其并不知道向专业人员出具过授权函,也无业务上的沟通,故采购人代表如何产生?是否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经核查,为向供应商咨询技术参数等相关问题提供便利,招标文件中载明的采购人联系电话为学校技术负责人的,并非组织招投标活动负责人的联系电话。且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并未限定采购人代表必须为采购人本单位人员,根据采购人代表授权函,评标委员会中的采购人代表是采购人依法授权委托的相关专业人员,采购人代表的委派符合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故投诉事项2不成立。
投诉事项3:投诉人的质疑事项3、质疑事项4是对业务评分方面的质疑,且投诉人前期未发过质疑函,但采购代理机构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条的规定,以不接受二次质疑为由,驳回了投诉人的质疑事项3、质疑事项4。
经核查,投诉人的质疑事项3、质疑事项4是对招标文件的质疑,投诉人于2022年7月19日下载了招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质疑截止期为2022年7月28日,但投诉人就质疑事项3、质疑事项4提出质疑的时间为2022年8月8日,已超过法定质疑期,且采购代理机构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条的规定,以质疑事项3、质疑事项4超过法定质疑期为由进行了答复,并非以不接受二次质疑为由。故投诉事项3不成立。
投诉事项4:采购代理机构应将投诉人的质疑情况告知采购人,但投诉人拨打招标文件中载明的采购人联系电话,对方称其并不知道该质疑情况,故采购代理机构操纵此次招标活动。
经核查,根据采购人提供的情况说明及其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的《招标代理委托协议书》等材料,显示采购人将答复供应商质疑事项委托给了采购代理机构,且采购代理机构于2022年8月16日对投诉人的质疑进行了答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五条“采购人负责供应商质疑答复。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授权范围内作出答复”的规定,投诉人提供的现有材料不足以证明采购代理机构存在操纵此次招标活动的情形。故投诉事项4不成立
投诉事项5:除投诉人外,其余三家供应商报价异常,不符合一般报价规律,存在围标情形。
经核查,投诉人就投诉事项5的内容在投诉前并未依法进行质疑,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条的规定。
二、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驳回投诉人兰州智能达仪器仪表有限公司的投诉。
三、权利告知
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60天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甘肃省财政厅
2022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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