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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处理:青海省网络监测指挥(一期)综合监管平台建设项目(第三次)案例解析

投诉处理解析
招投标投诉解析
投诉处理
发布时间:2023年8月31日 12:45
来源:慧集网

招投标投诉处理案例解析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2022年9月5日,由青海益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作为投诉人对青海省网络监测指挥(一期)综合监管平台建设项目(第三次)提出了投诉。投诉涉及的相关当事人包括青海益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投诉人)、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被投诉人1)、青海正硕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被投诉人2)。投诉的主要内容为对采购文件中的评分标准和项目团队条件设置的质疑。

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青海正硕公招(服务)2022-003-2-1
  • 项目名称:青海省网络监测指挥(一期)综合监管平台建设项目(第三次)
  • 处理日期:2022年11月18日

相关当事人

  • 投诉人:青海益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商业巷20号交电大楼5楼501室
  • 法定代表人:李成
  • 联系电话:18097441810
  • 授权代表:范子明
  • 联系电话:18076644233
  • 被投诉人1: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地址:青海省西宁市昆仑中路79号
  • 联系人:夏国伟
  • 联系电话:15500790001
  • 被投诉人2:青海正硕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 地址:青海省黄南州同仁县德隆合北路
  • 联系人:马征
  • 联系电话:17797041014

基本情况

投诉人青海益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5日对青海省网络监测指挥(一期)综合监管平台建设项目(第三次)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被投诉人2青海正硕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3日书面回复了投诉。投诉人对回复不满意,于2022年9月22日向相关机关递交了《投诉书》,经审查后被该机关受理。随后,该机关向被投诉人1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和被投诉人2发送了投诉答复通知书和投诉书副本,并要求其提供书面说明、相关证据、依据以及其他相关资料,并调取审查了该项目的采购文件。

处理依据

针对投诉事项1,经调查核实发现,该项目的采购文件评审标准中的应急预案未进行量化和细化的设置,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采用综合评分法的政府采购项目,评审标准的分值设置应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在该项目中,应急预案的表述不够具体,评审因素未进行细化和量化,导致评审委员会无法客观量化打分。因此,投诉事项1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2,经调查核实发现,该项目的采购文件中的项目经理具有PMP项目管理证书作为评审因素而非资格条件的设置,旨在证明投标人具备满足项目建设和服务要求的能力,以确保项目顺利完成。PMP项目管理专业人士资格认证已在多个国家和地区推行,并且在中国以及其他国家和地区都有大量持证人员。该评审因素并没有对潜在供应商造成限制,也未发现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情况。因此,投诉事项2不成立。

处理结果

经调查核实,该项目的采购文件中评审因素未进行量化和细化,影响了评审过程和采购结果的公正。然而,该项目的包1已于2022年9月15日进行了评审并产生了评审结果。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于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经查证属实的应认定投诉事项成立。对于已确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情况,认定中标或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因此,本机关决定该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同时,要求被投诉人限期改正评审标准中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问题。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青海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何规避本案例中被投诉的建议

针对本案例中被投诉的问题,被投诉人应注重以下方面以规避类似投诉案件:

  1. 评审标准的设置应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避免设置容易引起歧义的表述。在制定采购文件时,应明确判断标准,避免模糊和不具体的表述,确保评审过程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2. 评审因素应准确反映项目建设和服务要求,避免对潜在供应商构成不必要的限制或歧视待遇。评审因素的设置应合理,充分考虑供应商的能力和实际情况,确保公平竞争的环境。
  3. 在采购活动中,应及时回复投诉并进行合理的处理。对于投诉事项,应认真调查核实,并根据相关法规和规定做出恰当的处理决定,确保采购活动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以上建议旨在帮助被投诉人加强对采购文件的制定和评审过程的管理,以规避类似投诉案件的发生,并确保采购活动的顺利进行。

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青海省财政厅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青财采字〔2022〕1714号

一、项目编号:青海正硕公招(服务)2022-003-2-1

二、项目名称:青海省网络监测指挥(一期)综合监管平台建设项目(第三次)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青海益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商业巷20号交电大楼5楼501室

法定代表人:李成

联系电话:18097441810

授权代表:范子明

联系电话:18076644233

被投诉人1: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青海省西宁市昆仑中路79号

联系人:夏国伟

联系电话:15500790001

被投诉人2:青海正硕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青海省黄南州同仁县德隆合北路

联系人:马征

联系电话:17797041014

2022年9月5日,青海益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对“青海省网络监测指挥(一期)综合监管平台建设项目(第三次)”〔项目编号:青海正硕公招(服务)2022-003-2-1〕包1的采购文件不满,向被投诉人2青海正硕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投诉人2)提出质疑。被投诉人2收到质疑后于2022年9月13日作出了书面答复。2022年9月22日,投诉人不满意质疑答复,向本机关送达《投诉书》,经审查,本机关依法受理。随后,本机关分别向被投诉人1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被投诉人2发送了投诉答复通知书、投诉书副本,要求作出书面说明,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资料,并调取审查了本项目的采购文件。

四、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1:投诉人认为采购文件评分标准中“应急预案(10分):包含但不限于评分办法中应急预案”的设置,属于评审因素未进行量化和细化的情形,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

投诉事项2:投诉人认为采购文件中“项目团队实施及服务能力(5分):①项目经理具有PMP项目管理证书”的设置,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五、调查情况

关于投诉事项1:经调查核实,该项目包1的采购文件评审标准中将“应急预案(10分)”项设置为“针对本项目需求,提供详细、完善的应急预案。包含但不限于:①服务保障措施②应急保障方案③定期巡检、定期维护及故障排除④系统安全保障方案。提供的方案细致完整,可操作性高,且提供了不限于以上方案的其他预案措施的得10分;提供的方案比较完整,可操作性较高,且提供了不限于以上方案的其他预案措施的得5分;提供的方案不够完善,可操作性差,且提供了不限于以上方案的其他预案措施的得2分;未提供或应急预案无法实施的不得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规定,在政府采购评审中采取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评审因素在细化和量化时,应当明确判断标准,避免设置容易引起歧义的表述。在该项目中,将应急预案表述为“包括但不限于”及“可操作性高、可操作性较高、可操作性差”,评审因素未做到细化和量化,导致评审委员会无法客观量化打分。故认定投诉事项1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2:经调查核实,该项目包1的采购文件将“项目经理具有PMP项目管理证书”作为评审因素,而非资格条件,目的在于证明投标人具有满足项目建设和服务要求的能力,保证其更好的履约完成该项目。PMP(项目管理专业人士资格认证)已在包括我国在内的100多个国家和地区推行,且根据《中国项目管理二十年(1999-2019)发展报告》,当前全国通过PMP认证及有效持证人数数以万计。该项评审因素客观上并未对潜在供应商构成限制,也未发现存在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情形。故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认定投诉事项2不成立。

六、处理决定

经调查核实,该项目包1的采购文件中评审因素未进行量化和细化,影响评审过程和采购结果的公正。但该项目包1已于2022年9月15日进行评审,并产生评审结果。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针对采购文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问题,责令被投诉人限期改正。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青海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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