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处理:总队机关及指挥中心新办公楼EPC装修总承包项目案例解析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2023年03月03日,由重庆市财政局处理完毕。投诉人为重庆精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投诉的主要内容为对总队机关及指挥中心新办公楼EPC装修总承包项目的质疑答复不满。投诉人指责被投诉人违反了《重庆市政府采购评标现场监督人员管理暂行规定》要求,同时评标流程不符合《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改革的意见(试行)》之附件2《重庆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经调查后,本机关做出了处理决定。
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CQS22B00134
- 项目名称:总队机关及指挥中心新办公楼EPC装修总承包项目
- 处理日期:2023年5月29日
相关当事人
- 投诉人:重庆精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渝州路街道石桥铺渝州路121号4幢2层X1474号(自编号)
- 被投诉人1:重庆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 通讯地址:重庆市渝北区财富大道17号财富2号C栋
- 被投诉人2:亚太勤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 通讯地址:重庆市渝北区中渝梧桐公馆D1栋5-1
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被投诉人在总队机关及指挥中心新办公楼EPC装修总承包项目中的质疑答复表示不满,并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包括现场监督工作人员违反了《重庆市政府采购评标现场监督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以及评标流程不符合《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改革的意见(试行)》之附件2《重庆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经过本机关的依法调查,针对投诉事项,经过审查核实,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因此投诉事项不成立,予以驳回。
处理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经过对投诉事项的调查核实,发现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因此投诉事项不成立。
处理结果
经过权威机关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核实,最终裁定投诉事项不成立,予以驳回。处理决定由重庆市财政局于2023年5月29日作出。
如何规避本案例中被投诉的建议
针对类似投诉案件,被投诉人应注重以下建议,以规避类似问题的发生:
- 加强对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理解,确保操作符合规定。
- 严格按照评标流程和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操作,确保透明、公正、公平。
- 加强与供应商之间的沟通和协调,及时解决问题,减少纠纷的发生。
- 定期进行内部培训,提高员工对政府采购规定的认识和遵守程度。
- 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对采购过程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以上建议旨在帮助被投诉人在未来的工作中避免类似的投诉案件,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维护良好的合作关系。
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总队机关及指挥中心新办公楼EPC装修总承包项目投诉处理决定书2023年第8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本机关对“总队机关及指挥中心新办公楼EPC装修总承包项目”(项目号:CQS22B00134)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CQS22B00134采购时间:2023年03月03日
二、项目名称:总队机关及指挥中心新办公楼EPC装修总承包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重庆精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渝州路街道石桥铺渝州路121号4幢2层X1474号(自编号)
被投诉人1:重庆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通讯地址:重庆市渝北区财富大道17号财富2号C栋
被投诉人2:亚太勤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重庆市渝北区中渝梧桐公馆D1栋5-1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现场监督工作人员违反了《重庆市政府采购评标现场监督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同时评标流程不符合(渝府办发〔2019〕114号)《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改革的意见(试行)》之附件2《重庆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予以驳回
六、其他补充事宜
重庆市财政局
2023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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