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甘肃省智慧教育云平台高考综合改革信息管理系统建设项目投诉处理案例分析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2021年9月9日,由甘肃省财政厅处理完毕。投诉人为北京恒祥研培文化交流有限公司,投诉内容涉及甘肃省智慧教育云平台高考综合改革信息管理系统建设项目。投诉人的主要投诉事项包括:1、价格分设置不合理;2、技术参数具有指向性;3、排斥其他测评机构;4、技术参数要求后端只能使用java语言,与要求产地为国产并不一致。经过甘肃省财政厅的处理决定,投诉事项4部分成立,但不影响该项目的采购结果,责令采购人继续进行本项目的采购活动。
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2021zfcg02847
- 项目名称:甘肃省智慧教育云平台高考综合改革信息管理系统建设项目
- 处理日期:2021年9月26日
相关当事人
- 投诉人:北京恒祥研培文化交流有限公司
- 投诉人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清河安宁庄东路18号23号楼209
- 被投诉人:甘肃省电化教育中心
- 被投诉人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南滨河东路571号
基本情况
投诉受理情况及投诉事项
2021年9月9日,甘肃省财政厅收到北京恒祥研培文化交流有限公司关于甘肃省智慧教育云平台高考综合改革信息管理系统建设项目第一包采购文件的投诉书,并于同日予以受理。投诉人主要投诉事项包括:
- 本包应为货物项目,价格分设置不合理;
- 招标文件中的技术参数具有指向性,指向特定供应商的产品;
- 招标文件中的评标办法排斥其他测评机构;
- 招标文件中的技术参数要求后端只能使用java语言,但要求产地为国产且使用Oracle数据库,存在矛盾之处。
项目进展
2021年8月17日,采购代理机构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了该项目的招标公告。2021年9月10日,该项目进行了开标和评审。采购人向甘肃省财政厅报告的项目进展情况是,目前已暂停发布该项目的中标公告。
基本情况
投诉事项认定
2021年9月16日,甘肃省财政厅组织相关专家对投诉事项涉及的技术参数和评标办法进行了论证。结合专家论证意见、招标文件、各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和评标报告等内容,甘肃省财政厅对投诉事项进行了如下认定:
- 投诉事项1:经核查,该项目第一包采购对象既包括货物也包括服务,采购人根据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将该项目属性确定为服务项目,并且价格分值设置合理。因此,投诉人的投诉事项1不成立。
- 投诉事项2:经专家论证认为,投诉所涉技术参数是对软件系统功能的描述,与特定供应商的产品无直接必然关系。因此,投诉人的投诉事项2不成立。
- 投诉事项3:经专家论证认为,评标办法中关于技术响应的要求与采购需求相关。因此,投诉人的投诉事项3不成立。
- 投诉事项4:经专家论证认为,要求支持Oracle数据库和国产数据库并不矛盾,但招标文件中对后端使用java语言的要求有限制性。因此,投诉人关于该技术参数要求的投诉理由成立,但该情况对项目的评审结果影响较小,且不影响采购结果。
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甘肃省财政厅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相关规定,认定投诉人的投诉事项4部分成立,但该情况不影响该项目的采购结果。因此,责令采购人继续进行本项目第一包的采购活动。
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满意,可以在60天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何规避类似投诉案件的建议
针对类似投诉案件,被投诉人应注重以下方面来规避类似问题的发生:
- 招标文件的设计应合理,确保价格分设置合理,并充分考虑采购对象的属性,避免因属性划分不清而引发争议。
- 技术参数的设定应客观公正,与具体供应商无关,避免具有指向性,以确保公平竞争和采购品质。
- 评标办法的制定应科学合理,避免排斥其他测评机构,应充分考虑多方面的技术和服务要求,提高采购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 技术参数的设定应避免与其他要求存在矛盾,确保要求的一致性和合理性,减少不必要的争议和纠纷。
以上建议可供被投诉人参考,以提升项目的规范性和避免类似投诉案件的发生。
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对甘肃省智慧教育云平台高考综合改革信息管理系统建设项目(第一包)的投诉处理决定书甘财采处(2021)44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机关对“甘肃省智慧教育云平台高考综合改革信息管理系统建设项目”(项目编号:2021zfcg02847)第一包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北京恒祥研培文化交流有限公司
投诉人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清河安宁庄东路18号23号楼209
被投诉人:甘肃省电化教育中心
被投诉人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南滨河东路571号
二、基本情况
(一)、投诉受理情况及投诉事项
2021年9月9日,我机关收到投诉人北京恒祥研培文化交流有限公司对“甘肃省智慧教育云平台高考综合改革信息管理系统建设项目”〔项目编号:2021zfcg02847〕第一包采购文件的投诉书,于2021年9月9日予以受理。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为:1、本包应为货物项目,价格分设置不合理;2、招标文件“▲甘肃省智慧教育云平台高考综合改革信息管理系统”中“三、选科管理”、“四、资源评估”、“五、智能分班”、“六、走班排课”、“七、分班排课统计分析”、“八、考务管理”、“九、成绩管理”、“十一、学生发展指导管理”的技术参数、“评标办法”中“案例”的内容具有指向性,指向北京和气聚力教育集团的产品;3、“评标办法”中“技术响应”的内容指定CNAS认证认可机构,排斥其他测评机构;4、招标文件“▲甘肃省智慧教育云平台高考综合改革信息管理系统”中“一、系统架构”第4条技术参数要求后端只能使用java语言,为保证后续系统开发运维平稳不一定必须使用该单一语言,另要求“▲甘肃省智慧教育云平台高考综合改革信息管理系统”产地为国产,却要求使用Oracle数据库,前述内容自相矛盾。
(二)、项目进展
2021年8月17日,采购代理机构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该项目招标公告。2021年9月10日,该项目开标并进行评审。采购人向我机关出具的项目进展情况称:目前已暂停发布该项目中标公告。
三、投诉事项认定
2021年9月16日,我机关组织相关专家就投诉所涉技术参数、评标办法进行了论证。我机关结合专家论证意见、招标文件、各投标供应商投标文件、评标报告等的内容,对投诉事项认定如下:
(一)、投诉事项1
经核查,该项目第一包采购对象为“甘肃省智慧教育云平台高考综合改革信息管理系统”、“甘肃省智慧教育云平台升级”、“服务”(服务周期为5年),采购对象既包括货物也包括服务,采购人在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无法确定该项目属性的情况下,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将该项目属性确定为服务项目,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该项目价格分值设置合理。故投诉人的投诉事项1不成立。
(二)、投诉事项2
经专家论证认为,投诉所涉技术参数是对软件系统功能的描述,与北京和气聚力教育集团的产品无直接必然关系。故投诉人的投诉事项2不成立。
(三)、投诉事项3
经专家论证认为,“评标办法”中“技术响应”关于“*项参数须提供CNAS认证认可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的内容与采购需求相关。故投诉人的投诉事项3不成立。
(四)、投诉事项4
经专家论证认为,“支持Oracle数据库和国产数据库”与要求“▲甘肃省智慧教育云平台高考综合改革信息管理系统”产地为国产并不矛盾,但招标文件“▲甘肃省智慧教育云平台高考综合改革信息管理系统”中“一、系统架构”第4条技术参数要求“后端使用java语言”有限制性。故投诉人关于招标文件“▲甘肃省智慧教育云平台高考综合改革信息管理系统”中“一、系统架构”第4条技术参数要求后端使用java语言有限制性的投诉理由成立,但如供应商所投产品不满足该条技术参数时仅扣0.5分,所占分值比重小,且从本项目评审情况来看,前述情形并不影响该项目的采购结果。
四、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我机关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认定投诉人的投诉事项4部分成立,但是并不影响该项目的采购结果,责令采购人继续开展本项目第一包的采购活动。
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60天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甘肃省财政厅
2021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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