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四川省商务学校实训楼建设项目投诉处理案例解析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2021年,由四川省财政厅处理完毕。投诉人为成都伊斯特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投诉的主要内容为四川省商务学校实训楼建设项目(采购项目编号:510201202110125)。涉及的相关当事人包括被投诉人1:四川省商务学校和被投诉人2:四川龙尚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投诉人的地址位于成都高新区府城大道西段399号天府新谷9栋1806室,被投诉人1的地址位于成都市郫都区安靖镇下街33号,被投诉人2的地址位于成都市龙泉驿区大面街道金桉路118号百悦国际中心25楼02号。
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510201202110125
- 项目名称:四川省商务学校实训楼建设项目(采购项目编号:510201202110125)
- 处理日期:2022年1月12日
相关当事人
- 投诉人:成都伊斯特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投诉人地址:成都高新区府城大道西段399号天府新谷9栋1806室
- 被投诉人1:四川省商务学校
- 被投诉人1地址:成都市郫都区安靖镇下街33号
- 被投诉人2:四川龙尚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 被投诉人2地址:成都市龙泉驿区大面街道金桉路118号百悦国际中心25楼02号
基本情况
成都伊斯特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四川龙尚招标代理有限公司针对四川省商务学校实训楼建设项目(采购项目编号:510201202110125)所作的质疑答复表示不服,于2021年11月30日向本机关邮寄投诉书。本机关于2021年12月1日收到该投诉书,并依法予以受理。经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为:成都伊斯特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认为其投标文件中的实施方案按照招标文件进行编制,不存在缺项或缺陷。然而,评审结果显示实施方案存在多处扣分,并未明确扣分原因。投诉人认为评审委员会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
根据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不成立的情况,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该投诉。
处理依据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不成立。
处理结果
本机关于2022年1月12日作出决定,驳回了成都伊斯特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投诉。
如何规避本案例中被投诉的建议
针对类似投诉案件,建议被投诉人在招标过程中注重以下方面,以规避类似问题的发生:
- 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确保评审过程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 在评审过程中明确扣分原因,并向投标人解释清楚,避免评审结果的不明确性引发投诉。
- 对于投标文件中的缺项或缺陷,及时与投标人进行沟通,要求其进行补正,以确保评审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 充分考虑投标人的合理诉求,积极与其进行沟通和协商,尽量避免引发不必要的争议和投诉。
以上建议旨在帮助被投诉人在类似情况下更好地规避问题,提高招标过程的透明度和公正性,确保公共资源的有效利用和合理分配。
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四川省财政厅投诉处理结果公告(川财采〔2022〕5号)
一、项目编号:510201202110125
二、项目名称:四川省商务学校实训楼建设项目(采购项目编号:510201202110125)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成都伊斯特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成都高新区府城大道西段399号天府新谷9栋1806室
被投诉人1:四川省商务学校
地址:成都市郫都区安靖镇下街33号
被投诉人2:四川龙尚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成都市龙泉驿区大面街道金桉路118号百悦国际中心25楼02号
四、基本情况
成都伊斯特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不服四川龙尚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就四川省商务学校实训楼建设项目(采购项目编号:510201202110125)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1年11月30日向本机关邮寄投诉书,本机关于2021年12月1日收到,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我公司投标文件中的实施方案均按照招标文件进行编制,并不存在缺项或缺陷内容,但评审情况显示,实施方案存在多处扣分,同时未明确扣分原因,我公司认为评审委员会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
2021年10月21日,四川龙尚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四川省商务学校实训楼建设项目(项目编号:510201202110125)公开招标采购公告。2021年11月11日,四川龙尚招标代理有限公司组织涉案项目开标、评审。2021年11月12日,四川龙尚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涉案项目结果公告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四川省财政厅
2022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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