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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南通港华印刷科技有限公司投诉处理案例分析

投诉处理解析
招投标投诉解析
投诉处理
发布时间:2023年8月21日 14:42
来源:慧集网

招投标投诉处理案例解析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2022年,由贵安新区财政金融工作局处理完毕。投诉人为南通港华印刷科技有限公司,投诉的主要内容为贵安新区公安局智慧门牌建设项目的相关问题。

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GZTM—2022—112
  • 处理日期:2022年11月9日

相关当事人

  • 投诉人:南通港华印刷科技有限公司
  • 地址:南通市越江路18号
  • 法定代表人:陈绍碰
  • 联系电话:13906295565
  • 被投诉人1:贵安新区公安局
  • 地址:贵州省贵安新区百马大道99号贵安新区临时行政中心8号楼
  • 联系人:余劲
  • 联系电话:17785559156
  • 被投诉人2:贵州拓迈电子招投标服务有限公司
  •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观山街道都匀路贵州油研科技园综合大楼5楼
  • 联系人:石玉洁
  • 联系电话:18984185147
  • 相关供应商:贵州福司特科技有限公司
  • 联系人:郑庆锋
  •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后巢乡畜牧场安置点〔后巢乡〕

基本情况

投诉人南通港华印刷科技有限公司参加了贵安新区公安局智慧门牌建设项目(项目序列号:ZFCG20220575,项目编号:GZTM—2022—112)的采购活动。由于对被投诉人贵安新区公安局和贵州拓迈电子招投标服务有限公司在该项目中的答复不满意,投诉人向贵安新区财政金融工作局提起了投诉。贵安新区财政金融工作局于2022年10月10日收到投诉书后正式受理,并进行了审查。

经过审查,针对投诉的各项事项,贵安新区财政金融工作局得出以下结论:

  1. 针对投诉事项(一),投诉人未能提供足够证据证明贵州福司特科技有限公司在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方面存在违规行为,因此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2. 针对投诉事项(二),投诉人未能提供足够证据证明贵州福司特科技有限公司在制造业范围内不符合中小企业的要求,因此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3. 针对投诉事项(三),贵州福司特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了符合要求的特殊资格审查证明材料,不存在提供虚假材料的情况,因此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4. 针对投诉事项(四)和(六),投诉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质疑,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规定,因此这些投诉事项为无效投诉事项。

根据审查结果,贵安新区财政金融工作局决定驳回投诉,认定投诉事项不成立。

此外,关于该项目的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和履行情况,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已于2022年8月31日签订采购合同,并在2022年10月28日前完成了采购合同项目和安装工作。

处理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投诉人应在规定期限内提出质疑。由于投诉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质疑,因此投诉事项不成立。

针对特殊资格审查的要求,《采购文件》规定供应商须具备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等级确认登记证三级及以上,并提供符合要求的证明材料。贵州福司特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特殊资格审查证明材料不符合该要求,评审小组在资格审查中的判定存在问题,因此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的规定,采购合同已经履行,责任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处理结果

综上所述,贵安新区财政金融工作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驳回投诉,认定投诉事项不成立。

如何规避本案例中被投诉的建议

针对类似投诉案件,被投诉人在日常工作中应注意以下几点,以避免类似投诉的发生:

  1. 严格遵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的规定,确保采购过程的公开透明和公平竞争。
  2. 与供应商建立良好的沟通和合作关系,及时回应其质疑和问题,提供准确的答复和解释。
  3. 在采购文件中明确特殊资格要求,并严格审核供应商提供的特殊资格审查证明材料,确保符合要求。
  4. 合理安排采购文件的公告期和质疑期,确保供应商有足够的时间提出质疑和投诉。
  5. 对投诉事项进行认真审查和调查,确保处理结果的公正合法,并及时向相关当事人通报处理结果。

以上建议可供被投诉人参考,以提升采购活动的规范性和透明度,避免类似投诉案件的发生。

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贵安新区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黔贵安管财采投处〔2022〕2号

投诉人:南通港华印刷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南通市越江路18号

法定代表人:陈绍碰

联系电话:13906295565

被投诉人1:贵安新区公安局

地址:贵州省贵安新区百马大道99号贵安新区临时行政中心8号楼

联系人:余劲

联系电话:17785559156

被投诉人2:贵州拓迈电子招投标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观山街道都匀路贵州油研科技园综合大楼5楼

联系人:石玉洁

联系电话:18984185147

相关供应商:贵州福司特科技有限公司

联系人:郑庆锋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后巢乡畜牧场安置点〔后巢乡〕

一、投诉及审查情况

投诉人南通港华印刷科技有限公司参加“贵安新区公安局智慧门牌建设项目”(项目序列号:ZFCG20220575,项目编号:GZTM—2022—112,以下简称“该项目”)采购活动,因对被投诉人贵安新区公安局、贵州拓迈电子招投标服务有限公司就该项目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局提起投诉。本局于2022年10月10日收到投诉书后正式受理,依法向被投诉人及相关供应商贵州福司特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司特科技”)送达了投诉书副本。针对投诉事项,本局已调取相关资料,并对投诉内容及采购文件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结束。审查结果为:

针对投诉事项(一),经查明,该项目《采购文件》第6页“供应商资格条件”规定:“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具体要求:2022年01月至今任意3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复印件加盖投标供应商公章)”,福司特科技《响应文件》第18—20页提供了国家税务总局南明区税务局出具的2022年5月—7月的社会保障资金税收完税证明,符合《采购文件》要求。现有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福司特科技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情形。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二),经查明,该项目《采购文件》第4页“采购项目概述”第四条规定:“本项目是否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是,具体内容为:制造业”,该行业规定为采购标的所属行业,而非供应商自身经营范围所属行业。福司特科技《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所载从业人员及营业收入符合制造业微型企业划型标准。另,福司特科技《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将标的名称填写为该项目名称并未对《中小企业声明函》的效力产生实质性影响,现有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福司特科技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情形。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三),经查明,福斯特科技《响应文件》第23页“特殊资格审查”中提供了临沂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治安巡防大队出具的《证明》作为特殊资格审查证明材料,并加盖临沂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治安巡防大队公章。现有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福司特科技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情形。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四)、(六),经查明,该投诉内容为针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南通港华印刷科技有限公司应在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采购文件公告期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质疑。投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质疑,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该投诉事项为无效投诉事项。

针对投诉事项(五),经查明,该项目《竞争性谈判报告》载明:“项目名称:贵安新区公安局智慧门牌建设项目复议(第一次)……三、谈判情况……3.初审情况:评标委员会共对5家供应商响应文件进行初审,其中符合要求的响应文件3家,不符合要求的响应文件2家,原因为:……南通港华印刷科技有限公司:经查询颁发证书单位中国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于2020年4月被打击整治,属于非法社会组织,故判定不属于行业主管部门办法,不予通过”,评审专家已按规定复审资质并复查颁发单位,且评审专家已签字确认。现有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代理机构质疑答复内容存在虚伪编辑的情形。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该项目政府采购合同的签订及履行情况,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于2022年8月31日签订采购合同,并于2022年10月28日前已完成采购合同项目及安装完成。

二、处理决定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另查明,该项目《采购文件》第6页“本项目所需特殊行业资质或要求”规定:“本项目供应商须具备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等级确认登记证三级及以上;提供符合要求的证明材料”,福司特科技提供的临沂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治安巡防大队出具的《证明》作为特殊资格审查证明材料不符合该项目《采购文件》特殊资质要求,谈判小组在资格审查中认定其符合特殊资质要求,存在《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五十五条第(六)项中规定的“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定成交的标准进行评审的”情形,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五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供应商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本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贵州省财政厅或贵州贵安新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贵安新区财政金融工作局

2022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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