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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处理:云南大学实验动物中心第二批大小鼠IVC笼具项目采购案例解析

投诉处理解析
招投标投诉解析
投诉处理
发布时间:2023年8月20日 08:34
来源:慧集网

招投标投诉处理案例解析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2021年9月17日,由云南省财政厅处理完毕。投诉人为苏州猴皇动物实验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投诉的主要内容涉及云南大学实验动物中心第二批大小鼠IVC笼具项目的采购。

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YYDCOH20211289
  • 项目名称:云南大学实验动物中心第二批大小鼠IVC笼具项目采购
  • 处理日期:2021年12月29日

相关当事人

  • 投诉人:苏州猴皇动物实验设备科技有限公司
  • 地址:江苏省苏州相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漕湖街道朝阳工业坊A4
  • 被投诉人1:云南元大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联盟路与万宏路交汇处万宏嘉园沣苑(地块三)B座15层
  • 被投诉人2:云南大学
  •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雨苍西路
  • 供应商1: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 地址:山东省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华医疗科技园
  • 供应商2:云南诚安贸易有限公司
  •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小康大道江东和谐家园D3幢1202号

基本情况

投诉人投诉:

  1. 投诉要求恢复对投诉人的投标人资格。评标委员会以缺少"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的理由取消投诉人的投标资格,投诉人认为这是对中小企业的差别和歧视待遇。
  2. 投诉要求取消此次中标结果,重新进行招标。云南诚安贸易有限公司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投诉人认为其投标应为无效,且合格投标人不足3家的情况下不得评标。
  3. 投诉人指责被投诉人一和被投诉人二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的做法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理依据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

  1. 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2. 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处理结果

根据上述处理依据,经过财政厅的处理,驳回了投诉人的投诉。

如何规避本案例中被投诉的建议

针对类似投诉案件,被投诉人应注重以下建议:

  • 加强对投标人资格的审查,确保公平公正的评标过程。
  • 在招标过程中,严格遵守相关法规和规定,确保投标人的权益得到保护。
  • 提供清晰明确的招标文件和要求,减少对投标人的不必要要求,避免违反法规。
  • 建立健全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回应和解决投诉,保障招标过程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以上建议旨在帮助被投诉人规避类似投诉案件,并提升招标过程的合规性和公信力。

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云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1〕第24号

一、项目编号:YYDCOH20211289

二、项目名称:云南大学实验动物中心第二批大小鼠IVC笼具项目采购

采购日期:2021-09-17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苏州猴皇动物实验设备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江苏省江苏省江苏省江苏省苏州相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漕湖街道朝阳工业坊A4

被投诉人1:云南元大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昆明市盘龙区联盟路与万宏路交汇处万宏嘉园沣苑(地块三)B座15层

被投诉人2:云南大学

地址:云南省云南省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雨苍西路

供应商1: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山东省山东省山东省山东省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华医疗科技园

供应商2:云南诚安贸易有限公司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昆明市五华区小康大道江东和谐家园D3幢1202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投诉:

1.要求恢复对投诉人的投标人资格。评标委员会以缺少“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的理由取消投诉人的投标资格无法可依,是对中小企业的差别和歧视待遇。

2.要求取消此次中标结果,重新进行招标。云南诚安贸易有限公司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应为无效投标,合格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评标。

3.被投诉人一、被投诉人二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的做法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1、3在受理后发现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一)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驳回投诉。

云南省财政厅

2021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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