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4月青海兆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投诉处理案例分析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2023年4月,由青海兆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向海西州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被投诉人)提出投诉。投诉内容涉及海西州图书馆购置密集架和RFID超高频门禁采购项目(项目编号:西政采竟谈(货物)2023-3号)。投诉人对项目的评标过程表示不满,投诉案件由海西州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处理。
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西政采竟谈(货物)2023-3号
- 项目名称:海西州图书馆购置密集架和RFID超高频门禁采购项目
- 处理日期:2023年5月29日
相关当事人
- 投诉人:青海兆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 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八一东路48号东旭佳园2单元32楼2323室
- 委托代理人:马晓丽
- 联系方式:15297159992
- 被投诉人:海西州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地址:海西州德令哈市河西新区团结路一号
- 联系人:海西州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联系方式:0977-8900673
基本情况
投诉人青海兆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对海西州图书馆购置密集架和RFID超高频门禁采购项目的评标过程提出质疑。投诉人于2023年4月19日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被投诉人于同月19日书面答复。然而,投诉人对答复结果不满意,于4月20日向本机关送达了投诉书。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本机关于4月25日下达了投诉受理通知书,并要求被投诉人和采购人提交相关材料和证据。本机关对本项目的采购文件和影像资料进行了审查,并组织了原评审专家、投诉供应商、采购人、律师和采购代理机构进行了复核。
投诉事项
- 针对符合性审查不符合提出质疑。
- 符合性审查不通过被直接废标,未给投诉人答疑解释机会,不符合相关法律条款。
投诉人投诉请求
投诉人认为该项目存在许多问题,没有遵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投诉人要求对废标进行复查,并重新进行公开招标。
处理依据
经本机关依法调查,以下为处理依据:
根据调查结果,投诉人提交的响应文件中,虽然在技术规格响应表中承诺响应参数需求,但技术参数的检测报告和彩页中的技术参数与承诺的参数不一致,未实质响应谈判文件的全部要求,不符合谈判文件的相关规定。根据谈判文件的规定,评审小组按照无效投标进行处理,并已告知投诉人无效投标的理由。投诉人对技术参数未完全响应谈判文件的要求不属于需要答疑澄清的范畴,因此无需进行澄清。综上所述,投诉事项1和2缺乏事实依据,不成立。
处理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事项。投诉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西州人民政府或青海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格尔木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何规避本案例中被投诉的建议
针对本案例中被投诉的问题,建议被投诉人在类似的项目中注重以下方面,以规避类似投诉案件:
- 确保评标过程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的规定。
- 对投标文件进行严格的符合性审查,确保投标人的响应文件与要求一致,并核实技术参数的准确性。
- 在废标前给予投诉人答疑解释的机会,尽可能消除误解和疑虑。
- 严格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进行评审,确保评审过程的透明度和合法性。
- 对于投诉事项,进行详细的调查和审查,依法做出准确、公正的处理决定。
以上建议仅供参考,被投诉人在实际操作中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合理的规避措施,以确保采购过程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财政局关于海西州图书馆购置密集架和RFID超高频门禁采购项目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的决定西政财库采字[2023]407号
投诉人:青海兆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八一东路48号东旭佳园2单元32楼
2323室
委托代理人:马晓丽
联系方式:15297159992
被投诉人:海西州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址:海西州德令哈市河西新区团结路一号
联系人:海西州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联系方式:0977-8900673
2023年4月13日,青海兆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因对海西州图书馆购置密集架和RFID超高频门禁采购项目(项目编号:西政采竟谈(货物)2023-3号)评标过程不满,向海西州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被投诉人)提出质疑,被投诉人收到质疑后于2023年4月19日就质疑事项作出了书面答复。2023年4月20日,投诉人不满意质疑答复,向本机关送达《投诉书》。本机关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投诉书进行审查,于2023年4月25日下达投诉受理通知书。向被投诉人、采购人发送了投诉书副本,要求作出书面说明,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调取审查了本项目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及影像资料。并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组织原评审专家、投诉供应商、采购人、律师、采购代理机构就投诉事项进行复核。
一、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1:针对符合性审查不符合提出质疑。
投诉事项2:符合性审查不通过被直接废标,未给投诉人答疑解释机会,不符合相关法律条款。
二、投诉人投诉请求
投诉请求:投诉人认为该项目存在很多问题,没有遵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相关法律条例,请求复查废标重新公开招标。
三、调查情况
经本机关依法调查,事实如下:
关于投诉事项1、2:经查投诉人所提交响应文件虽然在技术规格响应表中承诺响应参数需求,但证明技术参数响应的检测报告和彩页中技术参数与所承诺的参数不一致,未实质响应谈判文件全部要求,不符合谈判文件第四部分第十条附件13“投标产品技术参数、指标必须与谈判响应文件中提供的产品检测报告或彩页等证明材料的实质性响应情况一致”的要求,因此评审小组依据谈判文件17.2的规定,按无效投标处理,无效投标处理的理由也已告知投诉人。招标文件第十九条对需要答疑澄清的内容有明确规定,技术参数未完全响应谈判文件不属于需要答疑澄清的范畴,因此不需要投诉人进行澄清。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1、2不成立。
四、处理决定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投诉事项依法予以驳回。
投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西州人民政府或青海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格尔木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财政局
2023年5月29日
郑重声明:若非特别声明,本文版权为慧集投标所有,任何单位及个人未经本站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经本网授权使用的,应当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须注明“来源:慧集网”。凡违反本条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