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处理:四川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菌(毒)种及样本保藏库建设项目(第二次)案例分析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2022年7月6日,由四川海王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对四川汇合源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以及四川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提起投诉。投诉内容涉及四川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菌(毒)种及样本保藏库建设项目(第二次)(项目编号:510201202201335)。投诉人为四川海王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相关供应商为苏州翊曼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本案的主要投诉内容包括苏州翊曼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行为。
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510201202201335
- 项目名称:四川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菌(毒)种及样本保藏库建设项目(第二次)
- 处理日期:2022年7月6日
相关当事人
- 投诉人:四川海王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 地址:成都高新区科园南路88号4栋10楼1002、1003号
- 被投诉人1:四川汇合源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
-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星狮路818号大合仓星商界4栋4单元302室
- 被投诉人2:四川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中学路6号
- 相关供应商:苏州翊曼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地址:苏州工业园区唯亭双马街2号星华产业园11号楼
基本情况
四川海王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对四川汇合源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在四川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菌(毒)种及样本保藏库建设项目(第二次)中的质疑答复表示不满,并于2022年7月6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经本机关依法受理,对该投诉案件进行审查,并已于2022年7月6日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1:苏州翊曼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填报的金西盟(北京)仪器有限公司、中科美菱低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致微(厦门)仪器有限公司、太仓艺斯高医疗器械科技有限公司、苏州倍爱尼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宏诚创新技术有限公司的相关数据与事实不符,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投诉事项2:中科美菱低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属于中型企业,与苏州翊曼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声明的中科美菱低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属于小型企业不符。因此,苏州翊曼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属于恶意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投诉事项3:金西盟(北京)仪器有限公司、中科美菱低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致微(厦门)仪器有限公司三家制造商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情形,与苏州翊曼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声明的内容不符。因此,苏州翊曼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不应当享受小微企业价格扣除扶持政策,但该公司通过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享受了前述政策,属于恶意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根据投诉事项的审查结果,本机关认定苏州翊曼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投诉成立,但投诉人其余投诉内容不成立。因此,决定中标结果无效,从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
处理依据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本机关认定苏州翊曼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投诉成立。根据该规定,决定中标结果无效,从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
处理结果
苏州翊曼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行为被确认,中标结果被判定为无效,并将从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供应商。除苏州翊曼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外,还有三家通过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
处理人:四川省财政厅
处理时间:2022年8月17日
如何规避类似投诉案件的建议
针对类似投诉案件,建议被投诉人在进行项目投标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填写申报材料,确保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同时,加强对供应商的审查和评估,确保供应商的资质和信誉符合要求。此外,加强对投标过程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公平、公正、透明的竞争环境,有效防范虚假材料的出现。对于投标人提供虚假材料的行为,需要依法进行严厉的处罚,以维护采购市场的良好秩序和公信力。
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四川省财政厅投诉处理结果公告(川财采〔2022〕98号)
一、项目编号:510201202201335
二、项目名称:四川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菌(毒)种及样本保藏库建设项目(第二次)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四川海王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成都高新区科园南路88号4栋10楼1002、1003号
被投诉人1:四川汇合源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星狮路818号大合仓星商界4栋4单元302室
被投诉人2:四川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中学路6号
相关供应商:苏州翊曼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苏州工业园区唯亭双马街2号星华产业园11号楼
四、基本情况
四川海王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不服四川汇合源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就四川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菌(毒)种及样本保藏库建设项目(第二次)(项目编号:510201202201335)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2年7月6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已于2022年7月6日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1:苏州翊曼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填报的金西盟(北京)仪器有限公司、中科美菱低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致微(厦门)仪器有限公司、太仓艺斯高医疗器械科技有限公司、苏州倍爱尼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宏诚创新技术有限公司的相关数据与事实不符,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投诉事项2:中科美菱低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属于中型企业,与苏州翊曼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声明的中科美菱低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属于小型企业不符。因此,苏州翊曼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属于恶意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投诉事项3:金西盟(北京)仪器有限公司、中科美菱低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致微(厦门)仪器有限公司三家制造商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情形,与苏州翊曼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声明的内容不符。因此,苏州翊曼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不应当享受小微企业价格扣除扶持政策,但该公司通过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享受了前述政策,属于恶意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2022年5月9日,四川汇合源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发布四川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菌(毒)种及样本保藏库建设项目(第二次)(项目编号:510201202201335)公开招标采购公告。2022年5月31日,四川汇合源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组织本项目开标、评审,并于2022年6月1日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本项目结果公告。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1-3中关于苏州翊曼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填报的中科美菱低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相关数据不实,中科美菱低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属于中型企业且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苏州翊曼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构成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投诉成立;投诉人其余投诉内容不成立。苏州翊曼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中标无效,影响采购结果。鉴于本项目已确定中标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除苏州翊曼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外,通过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还有三家,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中标结果无效,从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
四川省财政厅
2022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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