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处理:2022年四川民族学院泸定校区(一期)食堂餐厨设备及家具采购项目案例解析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2022年,由四川民族学院泸定校区(一期)食堂餐厨设备及家具采购项目的投诉处理机构——四川省财政厅进行处理。投诉人为成都梵蓉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被投诉人为中金招标有限责任公司。涉及的相关供应商为成都好亮厨厨房设备有限公司。投诉的主要内容包括中标供应商提供的设备没有取得3C认证以及提供虚假《中小企业声明函》谋取中标。
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N5100012022001636
- 项目名称:四川民族学院泸定校区(一期)食堂餐厨设备及家具采购项目
- 处理日期:2022年12月1日
相关当事人
- 投诉人:成都梵蓉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地址:成都市锦江区驿都西路316号1栋27层5号
- 被投诉人:中金招标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成都市高新区天晖路360号晶科1号商务楼20楼
- 相关供应商:成都好亮厨厨房设备有限公司,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东三环路二段龙潭工业园成宏路68号
基本情况
2022年8月22日,中金招标有限责任公司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发布了四川民族学院泸定校区(一期)食堂餐厨设备及家具采购项目的公开招标采购公告。随后于9月21日组织了开标和评审,并于9月22日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发布了结果公告。然而,10月19日,中金招标有限责任公司发布了更正公告,决定重新开展本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并于10月24日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发布了第二次招标公告。
根据投诉内容,投诉事项1主要是指中标供应商成都好亮厨厨房设备有限公司提供的LED显示屏和电饭锅没有取得3C认证,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而投诉事项2则涉及成都好亮厨厨房设备有限公司提供虚假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以谋取中标。
处理依据
针对投诉事项1,经过调查,发现缺乏事实依据,故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四川省财政厅决定予以驳回。
而对于投诉事项2,经查实成立,但由于本项目已经废标并重新开展第二次采购活动,故成立的投诉事项不会影响废标的采购结果。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四川省财政厅决定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处理结果
经过投诉处理机构的处理,针对投诉事项1,由于缺乏事实依据,被驳回;针对投诉事项2,由于已废标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投诉事项不影响废标结果,决定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处理人:四川省财政厅
处理时间:2022年12月1日
如何规避本案例中被投诉的建议
针对类似投诉案件,被投诉人应注重以下建议:
- 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要求,确保所提供的产品具备合法认证和资质。
- 加强内部审核和监督机制,确保供应商提供的材料真实可信,不得提供虚假文件。
- 定期进行供应商资质和信誉的评估,及时发现和排除潜在的风险。
- 加强对采购过程的监控和管理,确保公平、公正、透明的采购环境。
以上建议旨在帮助被投诉人提升采购项目的质量和诚信度,避免类似投诉案件的发生,提高采购过程的公信力和合法性。
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四川省财政厅投诉处理结果公告(川财采〔2022〕159号)
一、项目编号:N5100012022001636
二、项目名称:四川民族学院泸定校区(一期)食堂餐厨设备及家具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成都梵蓉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成都市锦江区驿都西路316号1栋27层5号
被投诉人:中金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成都市高新区天晖路360号晶科1号商务楼20楼
相关供应商:成都好亮厨厨房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东三环路二段龙潭工业园成宏路68号
四、基本情况
2022年8月22日,中金招标有限责任公司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发布本项目公开招标采购公告。2022年9月21日,中金招标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本项目开标、评审。2022年9月22日,中金招标有限责任公司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发布本项目结果公告。2022年10月19日,中金招标有限责任公司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发布本项目更正公告更正采购结果,决定重新开展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2022年10月24日,中金招标有限责任公司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发布四川民族学院泸定校区(一期)食堂餐厨设备及家具采购项目(二次)(项目编号:N5100012022001636)招标公告。
投诉事项1:中标供应商成都好亮厨厨房设备有限公司提供LED显示屏、电饭锅没有取得3C认证,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质疑成立后未对成都好亮厨厨房设备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进行后续处理、处罚。
投诉事项2:成都好亮厨厨房设备有限公司提供虚假《中小企业声明函》谋取中标。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予以驳回。投诉事项2成立,但鉴于本项目已经废标并重新开展第二次采购活动,因此,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废标的采购结果,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本机关决定: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四川省财政厅
2022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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