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成都航空职业技术学院一网通办系统项目投诉处理案例分析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2023年2月9日,由四川省财政厅处理完毕。投诉人为成都七柱智慧科技有限公司,投诉的主要内容为成都航空职业技术学院一网通办系统项目的评审过程存在不当行为。被投诉人为中金招标有限责任公司。该项目涉及的详细人物包括投诉人成都七柱智慧科技有限公司和被投诉人中金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N5100012022002649
- 项目名称:成都航空职业技术学院一网通办系统项目
- 处理日期:2023年2月9日
相关当事人
- 投诉人:成都七柱智慧科技有限公司
- 地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三街219号2栋8、9、10、14、17楼
- 被投诉人:中金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 地址:成都市高新区天晖路360号晶科1号商务楼20楼
基本情况
项目开展情况:2022年10月27日,中金招标有限责任公司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发布成都航空职业技术学院一网通办系统项目(项目编号:N5100012022002649)公开招标采购公告。2022年11月24日,中金招标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本项目开标、评审。共有五家供应商递交投标文件,包括成都七柱智慧科技有限公司、四川万博智汇云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四川省新视达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华仪科技有限公司、四川延迪科技有限公司。经评审,评标委员会推荐四川万博智汇云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成都七柱智慧科技有限公司、四川省新视达科技有限公司为本项目的中标候选人。2022年11月29日,中金招标有限责任公司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本项目结果公告,宣布四川万博智汇云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中标。然而,截至2023年1月16日,成都航空职业技术学院与四川万博智汇云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尚未签订本项目采购合同,导致采购活动被暂停。
投诉事项1:演示被不合理扣分。
投诉事项2:截图被不合理扣分。
投诉事项3:驻场服务被不合理扣分。
处理依据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投诉事项1-2缺乏事实依据,不成立,本机关予以驳回。然而,投诉事项3成立,评标委员会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评审,评审意见无效,对采购结果产生了影响。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成交结果无效,并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处理结果
根据处理依据,本机关认定投诉事项1和2不成立,驳回此部分投诉。然而,针对投诉事项3成立,处理结果为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处理时间:2023年2月9日
处理人:四川省财政厅
如何规避类似投诉案件的建议
针对类似投诉案件,建议被投诉人中金招标有限责任公司在项目评审过程中注重以下方面,以避免类似投诉的发生:
- 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评审,确保评审意见的有效性和公正性。
- 对演示和截图等环节,要确保评审过程中的扣分行为合理、准确,避免不当行为导致评审结果的影响。
- 在提供驻场服务时,要保证服务的质量和效果,避免不合理扣分情况的发生。
通过加强对招标评审过程的监督和规范,以及确保评审公正和合理性,被投诉人可以降低类似投诉案件的风险,提升项目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以上建议仅供参考,希望被投诉人能够在今后的工作中加以注意和实施,提高项目管理和采购过程的规范性和公正性。
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关于成都航空职业技术学院一网通办系统项目四川省财政厅投诉处理结果公告(川财采〔2023〕21号)
一、项目编号:N5100012022002649
二、项目名称:成都航空职业技术学院一网通办系统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成都七柱智慧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三街219号2栋8、9、10、14、17楼
被投诉人:中金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成都市高新区天晖路360号晶科1号商务楼20楼
四、基本情况
项目开展情况:2022年10月27日,中金招标有限责任公司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发布成都航空职业技术学院一网通办系统项目(项目编号:N5100012022002649)公开招标采购公告。2022年11月24日,中金招标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本项目开标、评审。成都七柱智慧科技有限公司、四川万博智汇云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四川省新视达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华仪科技有限公司、四川延迪科技有限公司共五家供应商递交投标文件,均通过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经评审,评标委员会分别推荐四川万博智汇云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成都七柱智慧科技有限公司、四川省新视达科技有限公司为本项目第一、第二、第三中标候选人。2022年11月29日,中金招标有限责任公司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本项目结果公告,公布中标供应商为四川万博智汇云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截至2023年1月16日,成都航空职业技术学院与四川万博智汇云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尚未签订本项目采购合同,已暂停采购活动。
投诉事项1:演示被不合理扣分。
投诉事项2:截图被不合理扣分。
投诉事项3:驻场服务被不合理扣分。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1-2缺乏事实依据,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予以驳回。投诉事项3成立,本项目评标委员会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评审,评审意见无效,成立的投诉事项影响采购结果。鉴于本项目已确定中标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四川省财政厅
2023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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