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四川省成都市检察工作网链路租用竞争性磋商采购项目投诉处理案例分析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2023年3月2日,由四川省财政厅处理完毕。投诉人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投诉的主要内容为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工作网链路租用竞争性磋商采购项目存在采购程序瑕疵和供应商报价不合理的问题。
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N5100012022003516
- 项目名称: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工作网链路租用竞争性磋商采购项目
- 处理日期:2023年3月2日
相关当事人
- 投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文庙前街72号
- 被投诉人1:四川省政府采购中心,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鼓楼南街101号
- 被投诉人2: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中和大道二段1号
- 相关供应商: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地址:成都市高新区吉庆一路167号
基本情况
于2022年12月28日,四川省政府采购中心在四川省政府采购网发布了本项目的竞争性磋商采购公告。随后,在2023年1月9日,四川省政府采购中心组织了本项目的磋商和评审,并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了本项目的结果公告。
投诉事项涉及采购程序瑕疵和供应商报价不合理。投诉人称,在磋商过程中,供应商的报价不合理,根据投诉人公司对市场的调研,无法支撑现有的报价。投诉人认为,除非继续使用原有的链路,否则成本才可能低于市场价。然而,这样的做法存在不公平排他和唯一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
处理依据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经本机关综合分析,发现投诉事项缺乏实质性的事实依据,因此投诉不成立。
处理结果
根据处理依据,四川省财政厅决定驳回了投诉。
处理时间:2023年3月2日
处理人:四川省财政厅
如何规避本案例中被投诉的建议
针对类似投诉案件,被投诉人应当注重规避以下问题:
- 采购程序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在采购过程中,被投诉人应严格按照相关法规和规定执行采购程序,确保程序的透明度和公正性,避免瑕疵导致投诉的发生。
- 供应商选择的合理性:在评审和选择供应商时,被投诉人应充分考虑市场行情和供应商的报价合理性,确保选择的供应商具备合理的竞争力,避免不合理的报价引发投诉。
- 公平竞争的原则:被投诉人应秉持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偏袒或排斥某一特定供应商,确保采购过程中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以上建议旨在引导被投诉人在类似情况下加强自身的规避措施,确保采购过程的合规性和公正性,减少投诉的发生。
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关于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工作网链路租用竞争性磋商采购项目四川省财政厅投诉处理结果公告(川财采〔2023〕36号)
一、项目编号:N5100012022003516
二、项目名称: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工作网链路租用竞争性磋商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文庙前街72号
被投诉人1:四川省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鼓楼南街101号
被投诉人2: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中和大道二段1号
相关供应商: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
地址:成都市高新区吉庆一路167号
四、基本情况
2022年12月28日,四川省政府采购中心在四川省政府采购网发布本项目竞争性磋商采购公告。2023年1月9日,四川省政府采购中心组织本项目磋商、评审,并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发布本项目结果公告。
投诉事项:采购程序存在瑕疵,磋商过程中供应商报价不合理,根据我公司对目前市场的调研无法支撑现有报价。除非继续沿用原链路,成本才可能低于市场价,但这样存在不公平排他和唯一性,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综上,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四川省财政厅
2023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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