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甘肃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三集纪录片《陇上行——甘肃脱贫攻坚纪实》拍摄项目投诉处理案例分析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2021年12月30日,由甘肃省财政厅处理完毕。投诉人为甘肃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投诉的主要内容涉及甘肃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三集纪录片《陇上行——甘肃脱贫攻坚纪实》拍摄项目。
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2021zfcg02498
- 项目名称:甘肃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三集纪录片《陇上行——甘肃脱贫攻坚纪实》拍摄项目
- 处理日期:2021年12月30日
相关当事人
- 投诉人:甘肃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
-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68号
- 处理机构:甘肃省财政厅
- 采购人:甘肃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
-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68号
- 采购代理机构:甘肃瑞开成建设工程项目咨询有限公司
-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西路194号中天健广场9幢1113室
- 相关供应商:甘肃昱瀚盛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南滨河东路5222号名城广场3号楼2111室
基本情况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甘肃省财政厅对甘肃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三集纪录片《陇上行——甘肃脱贫攻坚纪实》拍摄项目进行了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以下问题:
投诉事项
磋商文件中的"申请人的资格要求"第7条与第二章"竞争性磋商须知"第3.5.1条的内容,对甘肃省外的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违反了《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的规定。
核查结果
经核查,磋商文件中的"申请人的资格要求"第7条要求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磋商截止日前两天"信用中国"、"中国政府采购"等网站的相关查询截图,而第二章"竞争性磋商须知"第3.1条、第3.5.1条要求供应商须在磋商截止日前将纸质版响应文件提交至采购代理机构,以采购代理机构收到时间为准。然而,这些规定对邮件在途时间较长的供应商造成了歧视,违反了《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中对于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通过互联网或相关信息系统查询的信息有关的规定。虽然所有投标供应商均在磋商截止日前将纸质版响应文件提交至采购代理机构,但举报人提供的截图并非磋商截止日前两天的,导致其未通过资格审查,影响了该项目的成交结果。
处理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九条、第七十一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三)项、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的相关规定,甘肃省财政厅做出如下处理决定:
处理结果
- 认定该项目的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采购人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该项目的采购活动。
- 对采购代理机构甘肃瑞开成建设工程项目咨询有限公司给予警告,责令其对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行为进行整改,并要求在本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甘肃省财政厅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如何规避本案例中被投诉的建议
为规避类似投诉案件,被投诉人应注重以下建议:
- 采购文件中的资格要求应公平、合理,不得歧视供应商,遵守相关政策法规的规定。
- 对于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应简化形式要求,不得因非实质性的格式、形式问题限制和影响供应商投标或响应。
- 采购机构和采购代理机构在处理投诉时,应严格按照规定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确保公平竞争和营商环境的优化。
以上是针对甘肃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三集纪录片《陇上行——甘肃脱贫攻坚纪实》拍摄项目的投诉处理案例分析及相应建议。
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决定书(甘肃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三集纪录片《陇上行——甘肃脱贫攻坚纪实》拍摄项目)甘财采处(2021)67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机关对“甘肃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三集纪录片《陇上行——甘肃脱贫攻坚纪实》拍摄项目”(项目编号:2021zfcg02498)监督检查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项目名称:甘肃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三集纪录片《陇上行——甘肃脱贫攻坚纪实》拍摄项目
项目编号:2021zfcg02498项目预算:180万元
当事人1(采购人):甘肃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68号
当事人2(采购代理机构):甘肃瑞开成建设工程项目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西路194号中天健广场9幢1113室
当事人3(成交供应商):甘肃昱瀚盛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南滨河东路5222号名城广场3号楼2111室
我机关依法对2021年12月6日收到的“甘肃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三集纪录片《陇上行——甘肃脱贫攻坚纪实》拍摄项目”〔项目编号:2021zfcg02498〕采购文件的举报进行了监督检查。
一、核查情况
举报事项:磋商文件“申请人的资格要求”第7条与第二章“竞争性磋商须知”第3.5.1条的内容,对甘肃省外的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违反《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的规定。
经核查,磋商文件“申请人的资格要求”第7条要求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磋商截止日前两天“信用中国”、“中国政府采购”等网站的相关查询截图,而第二章“竞争性磋商须知”第3.1条、第3.5.1条要求供应商须在磋商截止日前将纸质版响应文件提交至采购代理机构,邮件形式提交的以采购代理机构收到时间为准,否则按无效响应对待。前述规定对邮件在途时间较长的供应商构成歧视,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情形,且违反《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对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通过互联网或者相关信息系统查询的信息,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响应)文件的格式、形式要求应当简化明确,不得因装订、纸张、文件排序等非实质性的格式、形式问题限制和影响供应商投标(响应)”的规定。该项目中,虽然所有投标供应商均将纸质版响应文件在磋商截止日前提交至采购代理机构,但举报人提供了2021年11月26日的截图,并非磋商截止日2021年11月29日前两天的,导致其未通过资格审查,故影响该项目成交结果。
二、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九条、第七十一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三)项、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处理如下:
1、认定该项目的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采购人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该项目的采购活动;
2、对采购代理机构甘肃瑞开成建设工程项目咨询有限公司给予警告,责令其对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行为进行整改,并于本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我机关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三、权利告知
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60天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甘肃省财政厅
2021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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