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凯里学院信息网络建设项目投诉处理案例分析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2021年12月15日,由黔东南州财政局处理完毕。投诉人为江苏金智教育信息股份有限公司,投诉的主要内容为对凯里学院信息网络建设项目A包(采购项目编号:BSQDN-2021034)的质疑答复不满。投诉涉及的相关当事人包括被投诉人1凯里学院、被投诉人2贵州百胜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以及相关供应商贵州迪讯通科技有限公司。
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BSQDN-2021034
- 项目名称:凯里学院信息网络建设项目A包
- 处理日期:2021年12月15日
相关当事人
- 投诉人:江苏金智教育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郭超
- 授权代表:何诗浪
- 地址:贵阳市观山湖区金华园社区
- 被投诉人1:凯里学院
- 地址:贵州省黔东南州凯里市经济开发区开元大道3号
- 联系人:潘琛
- 被投诉人2:贵州百胜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 地址:贵州省凯里市北京西路29号
- 联系人:杨英
- 相关供应商:贵州迪讯通科技有限公司
-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阳科技产业园标准产房辅助用房
- 法定代表人:周明军
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凯里学院信息网络建设项目A包提出了两个质疑事项:
- 投诉事项1:投诉人按照系统要求的"交货及服务期"填写响应内容,但采购人和代理机构无视投诉人的澄清和说明,粗暴地以招标文件未要求"服务期"为由认定投标无效。
- 投诉事项2:中标人所提供的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应作无效投标处理。
经调查核实,以下是处理依据和处理结果。
处理依据
针对投诉事项1,根据调取的开标现场录音录像和招标系统设置的默认交货期与服务期在同一项的情况,投诉人填写的服务期是根据招标系统要求进行的,且并未违反相关采购政策和招标文件规定。代理机构在评标环节对投标供应商进行实质性审查,并无视投诉人的澄清和说明,坚持认定投诉人投标无效,属于不合理的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之规定。因此,投诉人的投诉事项1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2,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94号)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规定,供应商在知道或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可以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然而,投诉人在此次采购活动项目审评前已丧失投标资格,中标结果并不能实际影响投诉人的权益。经核查,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均签署并盖章,代理机构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系统中上传的投标文件及其附件也是签署并盖章的。虽然上传至贵州省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平台时出现了无法打开中标单位的电子投标文件的问题,但为提高时效,代理机构向中标供应商获取了一份同样的投标报价单(未盖章)予以上传。因此,投诉人的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被驳回。
处理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次中标结果被认定为无效,并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对于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开标和组织评标的问题,将另行依法处理。
如果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黔东南州人民政府或贵州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凯里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何规避类似投诉案件的建议
针对类似投诉案件,建议被投诉人应注重以下方面,以规避类似问题的发生:
- 澄清和明确招标文件中的交货期和服务期的要求,并在系统设置中进行准确的填写和标注,避免给投标人造成理解性错误的困扰。
- 在评标环节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进行符合性审查,不得随意更改审查环节和要求,避免给投标人带来不必要的困扰和误解。
- 确保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签署和盖章,并妥善保管好电子和纸质文件的一致性,避免在上传过程中出现文件无法打开或丢失的情况。
- 定期进行内部培训,提高工作人员对政府采购法规和相关规定的理解和遵守程度,避免因工作失误导致投诉的发生。
以上建议旨在帮助被投诉人加强规范性管理,确保在采购过程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预防类似投诉案件的发生。
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黔东南州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州财采投处〔2021〕7号
投诉人:江苏金智教育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超
授权代表:何诗浪
地址:贵阳市观山湖区金华园社区
被投诉人1:凯里学院
地址:贵州省黔东南州凯里市经济开发区开元大道3号
联系人:潘琛
被投诉人2:贵州百胜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贵州省凯里市北京西路29号
联系人:杨英
有关当事人:贵州迪讯通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阳科技产业园标准产房辅助用房
法定代表人:周明军
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就凯里学院信息网络建设项目A包(采购项目编号:BSQDN-2021034)做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局提起投诉。投诉事项1为投诉人严格按照系统要求的“交货及服务期”填写响应内容,采购人和代理机构无视投诉人澄清和说明,粗暴的以招标文件未要求“服务期”为由认定投标无效;投诉事项2为中标人所提供的投标文件未能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应作无效投标处理。
本局依法开展调查,向被投诉人及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发出投诉书副本,并对该项目招标资料进行了调查、取证,核实了相关情况,审理查明:
于投诉事项1:招标系统中默认交货期与服务期在同一项,虽该项目招标文件中未对服务期限作出具体要求,但投诉人根据招标系统要求进行填写,并自愿对服务期作出承诺的行为未违反相关采购政策和招标文件规定。日前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也已对系统设置进行了修改,将交货期和服务期分项填写,以避免再次出现因理解性错误填写不规范的情况。另外,根据调取的开标现场录音录像来看,代理机构将应在评标环节交由评审委员会负责的符合性审查,变为在唱标环节即对投标供应商进行实质性审查,且无视投诉人的澄清和说明,坚持认定投诉人投标无效的行为,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之情形,是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投诉人投诉事项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2: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94号)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而投诉人在此次采购活动项目审评前已丧失投标资格,中标结果并不能实际影响投诉人权益。且经核查,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均签署并盖章,代理机构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系统中上传的投标文件及其附件也是签署并盖章的,在上传至贵州省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平台时,因无法打开中标单位的电子投标文件,为提高时效,向中标供应商获取了一份同样的投标报价单(未盖章)予以上传。因此投诉人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七十一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此次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对在本次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开标和组织评标的问题,本机关将依法另行处理。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黔东南州人民政府或贵州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凯里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黔东南州财政局
2021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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