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甘肃省黄河上游水源涵养区生态保护和修复工程研究中心能力建设项目投诉处理案例分析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2022年9月26日,由甘肃省财政厅处理完毕。投诉人为兰州和隆瑞商贸有限公司,投诉的主要内容为甘肃省黄河上游水源涵养区生态保护和修复工程研究中心能力建设项目。
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2022zfcg01019
- 项目名称:甘肃省黄河上游水源涵养区生态保护和修复工程研究中心能力建设项目
- 处理日期:2022年10月24日
相关当事人
- 投诉人:兰州和隆瑞商贸有限公司
- 投诉人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张掖路街道武都路498号2层05室
- 被投诉人1:甘肃省生态环境科学设计研究院
- 被投诉人1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雁儿湾路225号
- 被投诉人2:甘肃盛仕国恒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被投诉人2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中山路168号融创立方产业加速器8号工位
基本情况
投诉事项1:国内市场上暂无厂家生产的产品能满足招标文件“品目4
土壤入渗仪”全部技术参数要求,且对质疑事项1的答复不满意。
根据专家论证和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经核实证明有三家以上厂家生产的产品满足“品目4
土壤入渗仪”全部技术参数要求。因此,投诉事项1不成立。
投诉事项2:招标文件“评标办法”中存在重复打分、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情形,且对质疑事项2的答复不满意。
经核查,招标文件中的评标办法对产品技术参数设置了评分细则,不存在重复打分或分值设置不符合量化指标的情况。投诉事项2不成立。
投诉事项3:招标文件中的“售后服务计划和售后服务方案”、“项目实施方案”、“技术保障方案”、“运维方案”等内容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导致评标委员会自由裁量权过大,且对质疑事项3、4、5、6的答复不满意。
经核查,招标文件中的上述内容是为了实现采购目的而设置的,量化了相应区间并设置了不同区间的分值,符合相关规定,并未存在评审因素与分值设置不相对应的情况。投诉事项3、4、5、6不成立。
处理依据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根据核实结果,驳回投诉人兰州和隆瑞商贸有限公司的投诉。
处理结果
处理决定:驳回投诉人兰州和隆瑞商贸有限公司的投诉。
如何规避本案例中被投诉的建议
针对类似投诉案件,被投诉人应注重以下建议:
- 招标文件应准确明确产品技术参数,并确保市场上存在满足要求的厂家生产的产品。
- 在评标办法中,评分细则应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避免重复打分和分值设置不当的情况。
- 对于售后服务计划、项目实施方案、技术保障方案和运维方案等内容,在分值设置时应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确保评标委员会的裁量权适度,能够正确评价货物本身的性能和售后服务能力。
以上建议旨在提高招标文件的准确性和透明度,规避类似投诉案件的发生,保障政府采购的公平性和合法性。
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甘肃省黄河上游水源涵养区生态保护和修复工程研究中心能力建设项目)甘财采处(2022)47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机关对“甘肃省黄河上游水源涵养区生态保护和修复工程研究中心能力建设项目”(项目编号:2022zfcg01019)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项目名称:甘肃省黄河上游水源涵养区生态保护和修复工程研究中心能力建设项目
项目编号:2022zfcg01019项目预算:92.95万元
投诉人:兰州和隆瑞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张掖路街道武都路498号2层05室
被投诉人1:甘肃省生态环境科学设计研究院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雁儿湾路225号
被投诉人2:甘肃盛仕国恒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中山路168号融创立方产业
加速器8号工位
我机关依法对2022年9月26日收到的兰州和隆瑞商贸有限公司对“甘肃省黄河上游水源涵养区生态保护和修复工程研究中心能力建设项目”采购文件的投诉予以受理。
一、核查情况
投诉事项1:国内市场上暂无厂家生产的产品能满足招标文件“品目4土壤入渗仪”全部技术参数要求,且对质疑事项1的答复不满意。
2022年10月19日,我机关组织相关专家就投诉所涉技术参数进行了论证。经专家论证,认为根据招标文件、被投诉人提供的相关材料及专家现场核实,证明有三家以上厂家生产的产品满足“品目4土壤入渗仪”全部技术参数要求。同时,采购代理机构对投诉人的质疑事项1在法定期限内进行了答复,答复内容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故投诉事项1不成立。
投诉事项2:招标文件“评标办法”已经就产品技术参数设置了评分细则,故“评标办法”中“投标产品评价”的内容存在重复打分、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情形,且对质疑事项2的答复不满意。
经核查,“评标办法”中“投标产品评价”的内容,系根据供应商所投产品的质量、性能、运行的稳定性和可靠性进行评价,与招标文件第三章“技术参数”对产品的考察角度不同,系采购人为实现采购目的而设置,且量化了相应区间,并设置了不同区间的分值,不存在重复打分、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情形。同时,采购代理机构对投诉人的质疑事项2在法定期限内进行了答复,答复内容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故投诉事项2不成立。
投诉事项3:招标文件“评标办法”中“售后服务计划和售后服务方案”、“项目实施方案”、“技术保障方案”、“运维方案”的内容,存在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情形,前述内容共27分,均是主观分,导致评标委员会自由裁量权过大,不能正确评价货物本身的性能和售后服务能力,且对质疑事项3、4、5、6的答复不满意。
经核查,“评标办法”中“售后服务计划和售后服务方案”、“项目实施方案”、“技术保障方案”、“运维方案”的内容,系采购人为实现采购目的而设置,量化了相应区间,并设置了不同区间的分值,不属于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情形。且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并未禁止设置主观评审因素、未限定主观分的最高占比。同时,采购代理机构对投诉人的质疑事项3、4、5、6在法定期限内进行了答复,答复内容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故投诉事项3不成立。
二、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驳回投诉人兰州和隆瑞商贸有限公司的投诉。
三、权利告知
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60天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甘肃省财政厅
2022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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