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处理:宁夏回族自治区体育科学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出筹建项目案例解析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2021年12月29日,由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处理完毕。投诉人为甘肃万泽合盛科技有限公司,投诉的主要内容为宁夏回族自治区体育科学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出筹建项目。
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D6400000141007509
- 项目名称:宁夏回族自治区体育科学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出筹建项目
- 处理日期:2021年12月29日
相关当事人
- 投诉人:甘肃万泽合盛科技有限公司
-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医疗器械产业园(渭河街3103号)A1003室
- 被投诉人1:宁夏回族自治区体育科学技术中心
- 地址:银川市西夏区学院东路362号
- 被投诉人2:宁夏正信炜业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长城中路256号美铂大厦四层401-405室
- 相关供应商:宁夏玖仕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 地址:宁夏银川市兴庆区丽景街商贸城25号商铺104号
基本情况
投诉人申述如下:
- 代理机构未及时公示详细评标信息,涉嫌串通已确定中标供应商故意拖延时间、隐匿重要详细信息、避重就轻。
- 代理公司未公示项目的评审得分与排序等重要信息,投诉人对评分的公正性表示质疑。
- 招标文件设置不合理,并且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包含与合同履行无关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 中标人中标产品价格虚高,涉嫌故意抬高产品价格。
- 中标人宁夏玖仕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与宁夏百灵科技仪器有限公司、宁夏昊哲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三家涉嫌存在相互串通投标行为,严重涉嫌围标。
处理依据
本机关认为,投诉人关于招标文件的投诉已超过法定质疑投诉期限,依法不予处理。投诉人的其他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和必要的证据支持,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令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决定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处理结果
- 处理时间:2021年12月29日
- 处理人: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 处理结果: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如何规避本案例中被投诉的建议
针对类似投诉案件,被投诉人应注重以下方面,以避免类似问题的发生:
- 加强招标文件的合理性和透明度,确保与招标项目的实际需要相适应。
- 公示评标信息,包括评审得分、排序等重要信息,保证评分的公正性。
- 严格遵守相关法规和采购程序,避免与供应商之间存在串通投标行为。
- 控制中标产品的价格,确保价格合理,避免涉嫌抬高产品价格的情况发生。
以上建议可作为被投诉人的参考,以规避类似投诉案件,并提升采购过程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1年第77号)
一、项目编号:D6400000141007509
二、项目名称:宁夏回族自治区体育科学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出筹建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甘肃万泽合盛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医疗器械产业园(渭河街3103号)A1003室
被投诉人1:宁夏回族自治区体育科学技术中心
地址:银川市西夏区学院东路362号
被投诉人2:宁夏正信炜业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长城中路256号美铂大厦四层401-405室
相关供应商:宁夏玖仕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宁夏银川市兴庆区丽景街商贸城25号商铺104号
当事人:
地址: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投诉称:1、代理机构不及时公示详细评标信息,有涉嫌串通已确定中标供应商故意拖延时间、隐匿重要详细信息、避重就轻之嫌疑。2、由于代理公司不公示项目的评审得分与排序等重要信息,我单位对评分的公正性表示质疑。3、招标文件设置不合理并且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与合同履行无关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4、中标人中标产品中标价格虚高,涉嫌故意抬高产品价格。5、中标人宁夏玖仕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与宁夏百灵科技仪器有限公司、宁夏昊哲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三家涉嫌存在相互串通投标行为,严重涉嫌围标。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本机关认为,投诉人关于招标文件的投诉,已过法定质疑投诉期限,依法不予处理。投诉人的其他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和必要的证据支持,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令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决定:
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他补充事宜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1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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