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月2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医医院暨中医研究院临床数据中心及科研平台建设项目投诉处理案例分析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2022年1月2日,由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处理完毕。投诉人为宁夏影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投诉涉及的主要当事人包括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医医院暨中医研究院和宁夏北方恒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投诉内容主要涉及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医医院暨中医研究院临床数据中心及科研平台建设项目的招标文件和评标过程存在问题。
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D640000-20211107213157823
- 项目名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医医院暨中医研究院临床数据中心及科研平台建设项目
- 处理日期:2022年01月02日
相关当事人
- 投诉人:宁夏影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地址:宁夏省银川市金凤区万达中心B座804
- 被投诉人1: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医医院暨中医研究院
- 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北京西路114号
- 被投诉人2:宁夏北方恒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 地址:银川市兴庆区兴庆府大院1-1号
- 相关供应商:
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医医院暨中医研究院临床数据中心及科研平台建设项目的招标文件和评标过程提出了多项质疑。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 投诉人认为招标文件中项目名称与建设内容不符。招标文件中明确指出该项目为科研管理建设,但在具体建设内容中涉及门急诊挂号系统、门急诊收费系统、门急诊分诊系统等。
- 在评分因素和指标商务部分评审中,对项目实施及运维保障的人员评价存在指向性和偏向性要求,要求投标人提供特定证书并缴纳社保费用,对中小企业不公平。
- 在评分因素和指标商务部分评审中,对产品质量保证要求投标人提供相关系统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证书,并对提供材料的要求进行了具体规定。
- 在评分因素和指标商务部分评审中,要求投标人与现有平台无缝对接,并提供对接方案评价。但招标文件未明确对接费用,影响了投标人的报价。
处理依据
经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调阅和专家论证,对投诉内容进行了核查和分析,得出以下处理依据和结果:
- 关于"科研管理"的投诉,经专家论证认为,建议对招标文件进行相应调整,去除与科研管理相关的内容。
- 投诉人的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第六、第七项投诉超出了已质疑内容范围,不符合受理条件。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的规定,决定:
- 责令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对该项目的招标文件进行整改,继续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 驳回投诉人的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第六、第七项投诉。
处理结果
经处理机关的调查和论证,对投诉事项进行了审理和判定。处理结果如下:
- 关于"科研管理"的投诉,投诉成立。建议对招标文件进行相应调整,去除与科研管理相关的内容。
- 投诉人的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第六、第七项投诉超出了已质疑内容范围,驳回投诉。
如何规避类似投诉案件的建议
根据本案例中暴露的问题,针对被投诉人提出以下建议以规避类似投诉案件:
- 招标文件应准确明确项目名称和建设内容,避免与实际不符。
- 在评分因素和指标商务部分评审中,对人员评价和证书要求应公平、公正,避免偏向性和歧视中小企业。
- 对产品质量保证的要求应合理,避免过于具体而排斥其他合格的投标人。
- 在评分因素和指标商务部分评审中,对与现有平台对接的要求应明确相关费用,避免对投标人报价造成影响。
以上建议旨在确保招标过程的公平性和透明度,促进中小企业的参与和发展。
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2年第1号)
一、项目编号:D640000-20211107213157823
二、项目名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医医院暨中医研究院临床数据中心及科研平台建设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宁夏影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宁夏省银川市金凤区万达中心B座804
被投诉人1: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医医院暨中医研究院
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北京西路114号
被投诉人2:宁夏北方恒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银川市兴庆区兴庆府大院1-1号
相关供应商:
地址:
当事人:
地址: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投诉称,1、本项目名称为“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医医院暨中医研究院临休数据中心及科研平台建设”,并且招标文件第34页,(一)项目概况中明确说明本项目为科研管理而建设,而在招标文件第40页至第41页,科研管理明细目录中建设内容为“门急诊挂号系统、门急诊收费系统、门急诊分诊系统等”。2、在评分因素和指标商务部分评审,项目实施及运维保障的人员评价中“项目团队人员具有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系统分析师、注册信息安全工程师、网络工程师、软件评测师证书、软件设计师,全部提供得6分,少一项扣2分扣完为止。须提供证书复印件及投标人为以上人员缴纳近6个月的社保证明材料并加盖投标人公章,未提供不得分”。具有指向性和偏向性,有涉让指定企业中标的嫌疑,歧视中小企业,排斥中小企业进行公平竞争,阻碍中小企业的发展。3、在评分因素和指标商务部分评审产品质量保证中“投标人具备相关系统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证书,评标委员会依据提供满足响应情况赋分:智慧医疗系统或医院信息管理系统或HS系统、体检管理系统、输血管理系统或血库管理系统、数据中心管理系统、科研管理系统、临床视图系统。每提供各得1分,满分6分,(以上证明材料:①提供的著作权证书名称不一致但内容相同的,提供证明材料。②证书要求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的公章;③截图提供清晰可辨识图片;④材料必须真实准确,不得弄虚作假:否则视为无效)。”分值为6分。4、本次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医医院暨中医研究院临床数据中心及科研平台建设项目“实现与现有平台对接,方案评价:此次系统建设,投标人需承诺与现有平台系统无缝对接,并提供对接方案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人与现有平台对接方案的可操作性、稳定性、可扩展性及安全性进行评价,以上内容完全响应的得5分,其中有一项未响应的得3分,有两项及以上未响应的得1分;有三项及以上未响应的不得分,满分5分”。5、招标文件第50页两处要求:“投保人需承担与医院现有已建平台的对接、改造费用”,却没有明确费用金额或金额范围,直接影响投标人最终报价。6、评分要求类似业绩中,要求投标人有过互联互通测评的案例,投标人有通过互联互通测评的案例,投标人在全国范围内项目业绩,每提供1个得2分,满分10分,本项满分10分。(需提供业绩证明以及合同关键页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未提供不得分)。7、在评分因素和指标商务部分评审,企业实力中"1.投标人投标时须提供有效的ISO27001(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O/IEC20000(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认证证书)、OHSAS18001或1SO45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每提供一项得1分,不提供者不得分,满分4分;2.投标人投标时提供ITSS信息技术服务运行维护标准证书贰级及以上(含贰级),每提供一项得2分,提供贰级以下证书,得1分,不提供者不得分满分2分”。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本机关调阅查看本项目招标文件,并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现审理查明:
一、关于“科研管理”的投诉,投诉人认为招标项目与建设内容完全不符。经组织专家对招标文件进行论证,专家论证认为,建议对招标文件进行相应的调整,去除“科研”部分。
二、投诉人第二、三、四、五、六、七项投诉,超出了已质疑内容范围
经核查投诉人质疑函,其质疑内容主要为:1、招标文件评标办法中的标准测试保障(设置FHIR测试不合理);2、项目实施及运维保障的人员评价,项目团队中要求“HL7CDA专家、HL7V2.7专家”,具有排他性;3、4、本项目明确说明为科研管理而招标,但采购内容与建设内容不符。而投诉人投诉书中所记载的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第六、第七项投诉事项,与质疑内容不一致,已经超出了已质疑内容范围,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条:“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但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的规定,投诉人投诉的事项已经超出了其已质疑内容范围。
综上,投诉人的第一项投诉事项成立,其他投诉事项,超出了已质疑内容范围,不符合受理条件,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三十一条规定,决定:
一、责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医医院暨中医研究院临床数据中心及科研平台建设项目项目”招标文件整改后,继续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二、驳回投诉人的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第六、第七项的投诉。
六、其他补充事宜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2年01月02日
郑重声明:若非特别声明,本文版权为慧集投标所有,任何单位及个人未经本站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经本网授权使用的,应当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须注明“来源:慧集网”。凡违反本条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