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张家川县道路沿线花带绿化项目投诉处理案例分析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2022年,由张家川县财政局处理完毕。投诉人为甘肃猛犸农业有限公司,投诉的主要内容为张家川县2022年度道路沿线花带绿化项目。被投诉人包括张家川回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和甘肃晨德企业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TGZC2022-076
- 项目名称:张家川县2022年度道路沿线花带绿化项目
- 处理日期:2022年4月29日
相关当事人
- 投诉人:甘肃猛犸农业有限公司,地址:甘肃省嘉峪关市嘉东工业园区新城大道东1083号
- 被投诉人:张家川回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地址:张家川回族自治县张川镇行政广场东侧
- 被投诉人:甘肃晨德企业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地址:天水市秦州区合作中路景园城3号楼1单元2703室
基本情况
2022年4月18日,张家川县财政局收到甘肃猛犸农业有限公司关于张家川县2022年度道路沿线花带绿化项目的投诉书,并在当日受理投诉。随后,于2022年4月21日,该投诉书的副本分别送达给张家川回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和甘肃晨德企业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并书面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暂停该项目的采购活动,并对投诉事项进行了书面说明。被投诉的两个机构均在规定时间内上报了书面情况说明,并经过张家川县财政局依法进行了书面审查。
投诉事项认定
投诉人对甘肃晨德企业咨询管理有限公司的质疑答复不满,提起了投诉。投诉事项一是关于代理公司在质疑答复中未提供质疑事项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经过书面审查,被投诉人甘肃晨德企业咨询管理有限公司的质疑答复函基本要素齐全,符合相关法规的规定,而投诉事项的事实依据不足,因此投诉事项一不成立。
投诉事项二包括两个方面:首先,关于评分项中阶段投入人员及设备安排情况的要求是否符合采购需求规定;其次,关于评分项中与本次货物采购无关的种子出苗率要求是否合理。经过书面审查,评分项中的阶段投入人员及设备安排情况不是采购需求的规定,而是评分标准的内容,因此投诉事项二的第一个方面不成立。而关于种子出苗率要求,该要求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并与采购需求相关,因此投诉事项二的第二个方面也不成立。
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相关规定,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不成立,因此驳回投诉,并允许采购人继续开展该项目的采购活动。
如何规避本案例中被投诉的建议
针对类似投诉案件,被投诉人应注意以下方面以规避类似问题:
- 在质疑答复中,应明确回应投诉人提出的质疑事项,并提供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以确保答复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 在编制招标文件时,评分标准应与采购需求严格对应,避免设置与采购无关的评分要求,确保评分标准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以上建议可供被投诉人参考,以提升项目的质量和避免类似投诉的发生。
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张家川县财政局关于张家川县2022年度道路沿线花带绿化项目投诉处理决定书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对“张家川县2022年度道路沿线花带绿化项目”(项目招标编号TGZC2022-076)投诉处理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甘肃猛犸农业有限公司
投诉人地址:甘肃省嘉峪关市嘉东工业园区新城大道东1083号
被投诉人:张家川回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
被投诉人地址:张家川回族自治县张川镇行政广场东侧
被投诉人:甘肃晨德企业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被投诉人地址:天水市秦州区合作中路景园城3号楼1单元2703室
二、基本情况
2022年4月18日,张家川县财政局收到投诉人甘肃猛犸农业有限公司对张家川县2022年度道路沿线花带绿化项目投诉书,于审查当日受理投诉。并于2022年4月21日将投诉书副本分别送达张家川回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甘肃晨德企业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同时书面通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暂停该项目采购活动,并对投诉事项进行书面说明。被投诉人均在规定时间内上报了书面情况说明,我局依法进行了书面审查。
三、投诉事项认定
投诉人因代理公司(甘肃晨德企业咨询管理有限公司)质疑答复不满,提起投诉。
投诉事项一:代理公司(甘肃晨德企业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在质疑答复中,仅列了修改后的评分项。但未就投诉人提起的质疑事项,明确提供关于质疑答复所要求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经书面审查,被投诉人甘肃晨德企业咨询管理有限公司的质疑答复函,基本要素齐全,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94号)第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投诉事项事实依据不足,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二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除因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外,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的要求,该项目招标文件的评分项中“投标商提供每一阶段投入本项目的人员及设备安排情况”作为评分项,并未明确分为几个阶段进行响应。
经书面审查,该内容是评分标准不属于采购需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是对采购需求的规定,而不是评分标准。招标文件所述“投标商提供每一阶段投入本项目的人员及设备安排情况,保证项目能够按时保质保量履约”,要求投标人根据自身情况为完成项目划分的不同阶段,投标人人员及设备情况不同,阶段划分不同,该条评分项没有强制性要求,也没有指向性,投标人根据自己实际情况以及行业内常识真实响应即可。综上,投诉人投诉事项事实依据不足,投诉事项不成立。
2、本次为单纯的货物采购项目,没有相应的施工内容。在评分项2.2以承诺“保证出苗率达到95%及以上,出苗率不达要求时免费补植,得1分”作为评分要求,与本次项目货物采购没有关系,更和中标后的合同履约没有关系。
经书面审查,关于“种子出苗率达95%以上,未达要求则由中标方补植”,是本项目采购人提出的具体采购需求,在招标文件/第三章采购需求中也明确表示“种子出苗率95%以上,低于要求由中标方负责补植”。在招标文件/第三章采购需求,采购人对采购标的技术要点/质量验收/售后及其他要求均有详细的说明,符合《中国人民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除因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外,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的规定,该项目招标文件中要求“种子出苗率95%以上,低于要求由中标方负责补植”,针对此项内容,招标代理公司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对应的在评分标准中设置了“保证出苗率达到95%及以上,出苗率不达要求时免费补植,得1分”的评分项,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另外,在招标文件/第三章采购需求中,要求中标方派技术人员现场指导栽种,对自己的种子质量负责,达到采购人要求的出苗率。此次花带绿化项目,是由中标方提供种子,并在中标方技术人员指导下栽种实施,种子质量的好坏以及中标方技术人员的技术指导与种子的出苗率是直接相关的,基于此事实,采购人在采购需求中作出了“种子出苗率95%以上,低于要求由中标方负责补植”的规定,该条款也符合《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九条“采购需求应当清楚明了、表述规范、含义准确……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综上,投诉人认为该评分要求与本次货物采购没有关系更和中标后的合同履行没有关系,事实依据不足,投诉事项不成立。
四、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投诉人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采购人继续开展该项目的采购活动。
五、权利告知
如对此处理决定不不服,可以在60天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张家川县财政局
2022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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